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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平等权在人权体系中的基础地位相适应,平等权利条款居于法律文本的总则或者权利规定的首要位置,并形成了特殊的表达模式。但在我国立法中也存在规范性不足的现象,表现为:平等权利内容规定混乱,“不合理的差别”标准不统一;语言文字使用不当;条款本身缺乏可操作性,男女平等的理念未能落到实处。因此,平等权利条款需要进行规范化修正:统一平等权利内容;合理设置差别标准;修正法律文本中的语法错误;从法律关系角度进行立法,切实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加强立法中男女平等权的真正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