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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一直以来有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法第57条),但是,当事人在6个月之久的时间内又都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这使得仲裁裁决作出后在6个月之内其效力仍处在不确定状态。也有的认为,仲裁法第59条规定的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时限与民诉法上诉期限相比,明显过长,建议缩短为15日,以使之与当事人上诉时限(民诉法第147条)的规定一致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