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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现今西方世界的中国观念有着丰富的思想根源。从13世纪的柏朗嘉宾、马可·波罗开始直到如今,许多西方人在他们的著述中或多或少地留下了对于中国的看法。在浩如烟海的西方著述中,挖掘这些对中国形象与中西交流有着深刻影响的观念,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西方世界,也有助于我们在与西方世界的沟通中更好地阐述我们的观念,并消除西方世界对中国的误解。为此,本刊将陆续刊发何辉教授在这方面的一系列研究成果以飨读者。
黑格尔是中国形象的重要制造者之一,且深刻影响着西方对中国政治制度的理解。在黑格尔(G.W.EHegel)的《历史哲学》一书中,有关于中国比较集中的论述,同时也反映了人的中国观念,对此需以跨学科的视角加以剖析与考辨。《历史哲学》一书的编者是爱德华德·干斯(Edward Gans),他采用的第一种资料是黑格尔演讲的原稿,第二种资料是黑格尔在1822年至1931年之间五次演讲内容的多人笔录。
总体而言,在《历史哲学》一书所反映的黑格尔的观念中,中国的基本特性是:最古老的,终古不变的,君主专制的,凡是与精神相关的一切都离中国人很远。黑格尔关于中国的论述,显示了鲜明的黑格尔式的抽象和思辨特征,有不少精辟的论述,也有一些谬误。不论是那些精辟的观点还是谬误,随着黑格尔思想的传播,都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黑格尔观念中的中国国家特征与民族性
为更加鲜明地突出黑格尔思想中关于中国的观念并更便于分析,在下文中,笔者把提炼出来的黑格尔的观念作为小标题。
1、最古老的国家
黑格尔称中国实在是“最古老的国家”,“中国很早就已经进展到了它今日的情况;但是因为它客观存在和主观运动之间仍然缺少一种对峙,所以无从发生任何变化,一种终古如此的固定的东西代替了一种真正的历史的东西。”这种论述给人一种非常直接的印象,那就是,中国是一个停滞的国家,它仿佛永远停留在过去,它的今日便是它的过往。但是,黑格尔肯定是承认古代中国是“伟大的王国”这一点的。他在谈到历史的地理基础时提到:“被长江大河所灌溉的流域……属于这种平原流域的有中国、印度河和恒河所流过的印度、幼发拉底斯河和底格里斯河所流过的巴比伦、尼罗河所灌溉的埃及。在这些区域里发生了伟大的王国,并且开始筑起了大国的基础”。
黑格尔认为,正是中国的这种特性,“物质便无从取得自己反省,无从取得主观性”,所以“‘实体的东西’以道德的身份出现,因此,它的统治并不是个人的识见,而是君主的专制政体”。由此看来,中国的“君主的专制政体”是“客观存在”和“主观运动”之间缺乏对峙的结果。
中国拥有悠久的历史,这一事实,显然是得到黑格尔承认的。黑格尔在论述中国历史的悠久特征时,将中国的历史与印度、阿拉伯、亚述、基督教的历史做了简单比较,指出“中国‘历史作家’的层出不穷、继续不断,实在是任何民族所比不上的”。黑格尔认为中国的古代典籍《书经》、《易经》、《礼记》或《礼经》以及《春秋》等是中国历史、风俗和法律的基础,“读了可以绎出他们的历史、宪法和宗教”。
在黑格尔的论述中,我们也可以知道,中国早就引起了欧洲人的注意,但是,中华帝国在当时欧洲人心中,显然是遥远而孤立的,外界对中国的认识,多停留在传说的层次。用黑格尔的话说,“他们(指欧洲人)所听到的一切,都是渺茫难凭”。以此为基础,他以带有一种结论性的语言写道:“这个帝国自己产生出来,跟外界似乎毫无关系,这是永远令人惊异的”。尽管黑格尔在文字中并没有直接说中国与世隔绝,但是实际上已经用言语勾勒出了当时中国“与世隔绝”的形象。
2、中国终古不变的宪法的“精神”
黑格尔关于中国民族性最深刻的论述,正是看起来最晦涩不清的部分。黑格尔认为中国有一种“终古不变的宪法的‘精神’”。所谓的“宪法”,有他自己特定的界定。在他的《历史哲学》中,“宪法”一词作广义的解释,就是国家的大经大法、宪章、或者政体,有时候又指近代狭义的宪法,中文版译者特此对该词进行了说明。明白了这一点,我们就可理解黑格尔所谓的中华帝国“终古不变的宪法的‘精神’”,并非是对中国宪法的褒扬,实际上只是再次强调了他所指出的中华帝国永远停留在过去的根本原因。
黑格尔写道:
在发展的这个阶段上,我们无从发现“主观性”的因素,这种主观性就是个人意志的自我反省和“实体”(就是消灭个人意志的权力)成为对峙…一个人还没有把“实体”看作是一种和它自己站在相对地位的权力……在中国,那个“普遍的意志”直接命令个人应该做些什么。
在黑格尔的论述中,“实体”是他观念中的一个重要概念,被反复提到。在《历史哲学》绪论中,黑格尔提到:“东方观念的光荣在于‘唯一的个人’一个实体,一切皆隶属于它,以至任何其他个人都没有单独的存在,并且在他的主观的自由里照不见他自己”。
在论述中国时,这个词被黑格尔解释为“简直只有一个人——皇帝——他的法律造成一切的意见”。因此,黑格尔论述中国而运用“实体”这个词时,其想要表达的意思是一个超越任何个人权力的人(皇帝)或者说是由这个人所代表的更加抽象的压倒一切个人权力的“威权”(国家或政府,甚至是绝对抽象的权力或精神)。关于这个概念的后_层涵义,也可以从《历史哲学》绪论中找到蛛丝马迹。黑格尔在《历史哲学》绪论里说道:“想象和自然的一切富丽都被这个实体所独占,主观的自由根本就埋没在它当中。它只能在那绝对的对象中,而不能在它自身内觅得尊严”。关于“实体”的后一层涵义,黑格尔的论述的确有些晦涩不明;但是,我们从黑格尔在论述中国个人意志敬谨服从于“普遍的意志”后,迅速将论述推进到中国国家特性就是“家庭孝敬特性”。这样的思路可以看出,黑格尔的观念中,“普遍的意志”就是国家或政府意志,而“实体”一词确实具有“威权国家或政府”的涵义。黑格尔在分析中国宗教环节中再次提到“实体”一词时,他指出:“在中国,那唯一的、孤立的自我意识便是那个实体的东西,就是皇帝本人,也就是‘威权’”。这里所提到的“威权”一词,似乎仅指的是皇帝本人;这使得他后来的论述与此产生了一定的矛盾。他在后来分析中国行政时指出皇帝“没有行使他个人意志的余地”;“全部行政却以国中许多古训为准则”。因此,笔者宁愿相信,黑格尔所谓的中华帝国的“实体”,是抹杀个人意志的威权国家或政府,或者是一个被抹杀个人意志的威权的代表——即皇帝,甚至是一个抽象的绝对权力和精神。黑格尔的早期著作也可以支持这一判断。他在《精神现象学》(1807年出版)中就说:“实体作为主体是纯粹的简单的否定性,唯其如此,它是单一的东西的分裂为二的过程或树立对立面的双重化过程,而这种过程则又是这种漠不相干的区别及其对立的否定。……实体的本质上即是主体,这乃是绝对即精神这句话所要表达的观念”。实体和客体的统一,在黑格尔观念中是通过“绝对精神”来实现的。这也可以从黑格尔的一封通信中看出来。在拿破仑攻打耶拿的时候,黑格尔曾经给人写过一封信,信中说:“我见到皇帝——这位世界精神——骑着马出来在全城巡察。看到这样一个个体,他掌握世界,主宰着世界,却在眼前集中于一点,踞于马上,令人,有一种奇异的感觉。”黑格尔把拿破仑皇帝称为“世界精神”,或者说拿破仑既是一个“实体”和“主体”,又是“精神”,这似乎有些令人不解,但结合黑格尔“实体”与“主体”经由“绝对精神”而统一的思想,我们就可理解了。因此,在后期的《历史哲学》中,黑格尔谈到中国时所说的“实体”,我们可以理解为是一个被抹杀个人意志的威权的代表——即皇帝,甚至是一个抽象的绝对权力和精神。 3、家庭的基础也是“宪法”的基础
黑格尔认为,在中华帝国,“家庭的基础也是‘宪法’的基础”。黑格尔认为,中国人把自己看成是属于家庭的,同时又是国家的儿女,并且都缺少独立的人格。他强调了中国家庭作为“团结的单位”,“乃是血统关系和天然义务”,家庭的义务具有绝对的约束力,而且是被法律订入和规定了的。清朝皇帝在元旦向皇太后朝贺的事情被黑格尔作为支持其观点的重要例子。黑格尔因此也指出中华帝国内的“各种义务都是从下而上,绝少自上而下的”。他认为皇帝站在政治机构的顶尖,具有大家长的特征,国民都必须尊敬皇帝。他写道:
做皇帝的这种严父般的关心以及他的臣民的精神——他们像孩童一般不敢越出家族的伦理原则,也不能够自行取得独立的公民的自由——使全体成为一个帝国,它的行政管理和社会约法是道德的,同时又是完全不含诗意的——就是理智的、没有自由的“理性”和“想象”。
值得强调的是,黑格尔也敏锐地认识到了皇帝运用职权并非没有约束。这一点,往往被后人忽视,以至于对黑格尔论述中国时所谓的“实体”的内涵产生误解。黑格尔明确地指出:
他(皇帝)的职权虽然大,但是他没有行使他个人意志的余地,因为他的随时监督固然必要,全部行政却以国中许多古训为准则。
这样的论述,似乎与黑格尔在该著作中他处的论述自相矛盾。比如,本文之前所引黑格尔之语:“‘实体’简直只是一个人——皇帝——他的法律造成一切的意见”。但是,如果我们将黑格尔所说的“皇帝”首先看成是有“个人意志”的“一个人”时,他也就必须在“实体”面前放弃“个人意志”。这样一来,黑格尔的内在逻辑才能得到统一。基于这种内在逻辑的统一性,我们可以说,黑格尔的观念中,在中华帝国,“实体”是一个超越任何个人意志的东西,它最可能表现形态就是“国家”或“政府”,而“皇帝”当他作为“实体”存在时,他就不是作为一个有个人意志的独立的人。因此,我们可以进一步认为黑格尔观念中的中华帝国,并不是“皇帝个人独裁”,而是他所说的“君主专制”,且这种“君主”不是以个人意志而存在的。如果不认识这_点,我们就会发现,黑格尔关于中国的晦涩不清的论述,极可能会引起关于中国历史政治制度的广泛的误解。实际上,这种误解即便是现今也依然存在。
4、行政的专制主义
黑格尔认为,就“帝国的行政”(据其文中提到的“满大人”,可推知此处黑格尔所说的“帝国”是清朝)而言,“不能够说中国有一种宪法;因为假如有宪法,那么,各个人和各个团体将有独立的权利——一部分关于他们的特殊利益,一部分关于整个国家”。在黑格尔看来,当时的中国除了皇帝、皇室后裔和公卿儿孙之外,实际上人人是绝对平等的,任何人只要有才能都可能在政府中取得高位;除了皇帝之外,“中国人既然是一律平等,又没有任何自由,所以政府的形式必然是专制主义”。黑格尔指出了中西方“平等”涵义的区别,他写道:
在我们西方,大家只有在法律之前和在对于私产的相互尊重上,才是平等的,但是我们同时又有许多利益和特殊权限,因为我们具有我们所谓的自由,所以这些权益都得到保障。在中华帝国内就不同了,这种特殊利益是不被考虑的,政令是出于皇帝一人,由他任命一批官吏来治理政事。
黑格尔对中华帝国行政的介绍与评价显得有些单薄,有些认识甚至很不准确,这一点笔者将在后文中加以考辨。
5、抹杀“道德的立足点”的法制
黑格尔认为,在中华帝国,“一切合法的关系都由各种律例确实地加以规定;自由的情调——就是一般道德的立足点因此便完全被抹杀了”。“道德的立足点”这个词在黑格尔哲学体系中有着专门的、特定的严格界定,是指“主观性”的自己决定,对于“善”的自由判断。黑格尔在其他情况下单独使用“道德”一词时,常常是一般的、平常的意见。
黑格尔指出,中华帝国的臣民都被看作还处于幼稚的状态,一切都是由上面来指导和监督。各种刑罚通常是对肉体的鞭,说明中国的荣誉感还没有发达。黑格尔认为中国人“认不出一种荣誉的主观性”,“在中国人方面,一切罪过——无论违犯了家庭关系的法则,或者是国家的法则——都对身体外部施刑”。黑格尔认为,在中华帝国,“刑罚警戒的原则只有受刑的恐惧心,而丝毫没有犯罪的悔过心,因为犯罪的人对于行为本身的性质没有任何反省”。这样的论断显得有些绝对和夸大,但是读者也许不仅可以容忍,甚至欣赏这种表达的直接;因为这种表达技巧巧妙地放大了他所看到的问题,给人以深刻的印象。这种论断,与黑格尔之前提出来的中国人缺乏“主观性”或“个人意志被消灭”的观点具有内在的逻辑一致性。
黑格尔认为中华帝国的法制在责任追求方面显得有些奇怪和难以理解,尽管他在文字中并未明确这样表述。但是这样说可能还是轻的,因为黑格尔在举例说明中华帝国法制问题时,实际上用了“可怕”一词,他说:“责任和不负责任的情形是如此可怕”,而这种可怕的情形的出现,显然与法制存在的问题有关。
黑格尔也在中国人法律关系内注意到了所有权变迁和土地制度问题。他认为秦始皇使略得的土地都成为私有财产,而土地上的居民也跟着变成了农奴。他随后的评判,极富启发性,令人深思,但同时也极大地伤害了中国人的声誉与形象。他这样指出:
在中国,既然一切人民在皇帝面前都是平等的——换句话说,大家一样是卑微的,因此,自由民和奴隶的区别必然不大。大家既然没有荣誉心,人与人之间又没有一种个人的权利,自贬自抑的意识便极其通行,这种意识又很容易变为极度的自暴自弃,正由于他们自暴自弃,便造成了中国人极大的不道德。他们以撒谎著名,他们随时随地都能撒谎。
但是,在中华帝国的法制特征方面,在黑格尔带有批判性的分析与举例中,却也夹杂了一些谬误,笔者将在本文第二部分讨论。
6、中国的宗教不是西方所谓的宗教
黑格尔关于中国宗教的论述和观点,有的非常精辟,有的似是而非,其接踵而来的评判在这部分显示了一种真知灼见与奇谈怪论相混杂的复杂的特征。在这里,我们先来提取黑格尔的卓越见解与深刻洞察,至于那些似是而非的奇谈怪论的内容,笔者将在本文第二部分加以讨论。 黑格尔指出,“中国的宗教,不是我们所谓的宗教”。这是他关于中华帝国的宗教最为深刻的洞察,也得到了非常简单凝练的表述,给读者非常深刻的印象。黑格尔对中国的“宗教”区别于西方宗教的分析,可谓精辟。他指出:
因为我们所谓宗教,是指“精神”退回到了自身之内,专事想象它自己的主要的性质,它自己的最内在的“存在”。……但是在中国就不是如此,宗教并没有发达到这种程度,因为真正的信仰,只有潜退自修的个人、能够独立生存而不依赖任何外界的强迫权力的个人,才能具有。
黑格尔还指出,中国宗教含有以人事影响天然的那种巫术成分,他也认为是中国人由于缺乏独立性,所以迷信极深。
非常有意思也是令笔者感到奇怪的是,在《历史哲学》一书中关于中华帝国宗教的集中论述方面,黑格尔竟然没有提到“儒家”或“儒教”这样的概念。尽管,他有些不怎么恰当地提到了:“天子是一国的元首,也是宗教的教主,结果,宗教在中国简直是‘国教’”。也许,在黑格尔的语汇辞典中,中华帝国的“国教”便是“儒教”。
7、科学缺乏自由的、理想的、精神的王国
黑格尔对中华帝国的科学特征的基本认识是:中国是一个没有自由的、理想的、精神的王国。十七世纪和十八世纪初期欧洲对中国在科学方面的赞赏,并没有影响黑格尔的独立判断。在黑格尔时代,关于中国的科学,在欧洲显然有很多积极的评价。所以,黑格尔才会说:“每逢提到中国的科学时,我们便听到一阵鼓噪,说它们是何等地完美和古老”。黑格尔也承认,在中华帝国,“各种科学极受重视,政府甚至还公共地当众加以揄扬和提倡”。他随后指出,“皇帝本^便站在文学的尖峰”。这说明,黑格尔所言的“科学”,接近于今日所说的“学科”。他指出:
各种科学,在这一方面,虽然似乎极受尊重和提倡,但是在另一方面,它们可缺少主观性的自由园地,和那种把科学当做一种理论研究而的确可以称为科学的兴趣。这儿没有一种自由的、理想的、精神的王国。
黑格尔承认中国哲学的古老,他提到了《易经》。他非常敏锐地认识到,中国人承认的基本原则是理性,即“道”。他认为,“中国人把认识道的各种形式看作是最高的学术;然而这和直接有关国家的各种科学研究并没有联系”。黑格尔似乎非常熟悉孔子的作品,因为他特别提到孔子的主要作品已经译为英文。但是,他对于孔子作品的评价并不能说是很高的。他指出,“在孔子的主要作品中(这书已经译为英文),可以看到许多正确的道德箴言;但是他的思想中含有一种反复申说,一种反省和迂回性,使得它不能出于平凡以上”。他还指出,“至于其他各种科学,并不被看作是科学,而作为知识的枝节来裨益实际的目的”。黑格尔对于当时中华帝国数学、物理学和天文学的评价是非常冷静客观的,他说:“中国人对于数学、物理学和天文学,以前虽然享有盛名,但是现在却落后得很远”。
黑格尔还非常敏锐地发现,“中国人有一种普通的民族性,就是模仿的技术极为高明,这种模仿不但行使于日常生活中,而且用在艺术方面”。他带着讽刺的语气指出中国人过于自大和对于欧洲人的优越感,也指出中国人表面上的和非常自然的聪明伶俐。
(未完待续)
黑格尔是中国形象的重要制造者之一,且深刻影响着西方对中国政治制度的理解。在黑格尔(G.W.EHegel)的《历史哲学》一书中,有关于中国比较集中的论述,同时也反映了人的中国观念,对此需以跨学科的视角加以剖析与考辨。《历史哲学》一书的编者是爱德华德·干斯(Edward Gans),他采用的第一种资料是黑格尔演讲的原稿,第二种资料是黑格尔在1822年至1931年之间五次演讲内容的多人笔录。
总体而言,在《历史哲学》一书所反映的黑格尔的观念中,中国的基本特性是:最古老的,终古不变的,君主专制的,凡是与精神相关的一切都离中国人很远。黑格尔关于中国的论述,显示了鲜明的黑格尔式的抽象和思辨特征,有不少精辟的论述,也有一些谬误。不论是那些精辟的观点还是谬误,随着黑格尔思想的传播,都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黑格尔观念中的中国国家特征与民族性
为更加鲜明地突出黑格尔思想中关于中国的观念并更便于分析,在下文中,笔者把提炼出来的黑格尔的观念作为小标题。
1、最古老的国家
黑格尔称中国实在是“最古老的国家”,“中国很早就已经进展到了它今日的情况;但是因为它客观存在和主观运动之间仍然缺少一种对峙,所以无从发生任何变化,一种终古如此的固定的东西代替了一种真正的历史的东西。”这种论述给人一种非常直接的印象,那就是,中国是一个停滞的国家,它仿佛永远停留在过去,它的今日便是它的过往。但是,黑格尔肯定是承认古代中国是“伟大的王国”这一点的。他在谈到历史的地理基础时提到:“被长江大河所灌溉的流域……属于这种平原流域的有中国、印度河和恒河所流过的印度、幼发拉底斯河和底格里斯河所流过的巴比伦、尼罗河所灌溉的埃及。在这些区域里发生了伟大的王国,并且开始筑起了大国的基础”。
黑格尔认为,正是中国的这种特性,“物质便无从取得自己反省,无从取得主观性”,所以“‘实体的东西’以道德的身份出现,因此,它的统治并不是个人的识见,而是君主的专制政体”。由此看来,中国的“君主的专制政体”是“客观存在”和“主观运动”之间缺乏对峙的结果。
中国拥有悠久的历史,这一事实,显然是得到黑格尔承认的。黑格尔在论述中国历史的悠久特征时,将中国的历史与印度、阿拉伯、亚述、基督教的历史做了简单比较,指出“中国‘历史作家’的层出不穷、继续不断,实在是任何民族所比不上的”。黑格尔认为中国的古代典籍《书经》、《易经》、《礼记》或《礼经》以及《春秋》等是中国历史、风俗和法律的基础,“读了可以绎出他们的历史、宪法和宗教”。
在黑格尔的论述中,我们也可以知道,中国早就引起了欧洲人的注意,但是,中华帝国在当时欧洲人心中,显然是遥远而孤立的,外界对中国的认识,多停留在传说的层次。用黑格尔的话说,“他们(指欧洲人)所听到的一切,都是渺茫难凭”。以此为基础,他以带有一种结论性的语言写道:“这个帝国自己产生出来,跟外界似乎毫无关系,这是永远令人惊异的”。尽管黑格尔在文字中并没有直接说中国与世隔绝,但是实际上已经用言语勾勒出了当时中国“与世隔绝”的形象。
2、中国终古不变的宪法的“精神”
黑格尔关于中国民族性最深刻的论述,正是看起来最晦涩不清的部分。黑格尔认为中国有一种“终古不变的宪法的‘精神’”。所谓的“宪法”,有他自己特定的界定。在他的《历史哲学》中,“宪法”一词作广义的解释,就是国家的大经大法、宪章、或者政体,有时候又指近代狭义的宪法,中文版译者特此对该词进行了说明。明白了这一点,我们就可理解黑格尔所谓的中华帝国“终古不变的宪法的‘精神’”,并非是对中国宪法的褒扬,实际上只是再次强调了他所指出的中华帝国永远停留在过去的根本原因。
黑格尔写道:
在发展的这个阶段上,我们无从发现“主观性”的因素,这种主观性就是个人意志的自我反省和“实体”(就是消灭个人意志的权力)成为对峙…一个人还没有把“实体”看作是一种和它自己站在相对地位的权力……在中国,那个“普遍的意志”直接命令个人应该做些什么。
在黑格尔的论述中,“实体”是他观念中的一个重要概念,被反复提到。在《历史哲学》绪论中,黑格尔提到:“东方观念的光荣在于‘唯一的个人’一个实体,一切皆隶属于它,以至任何其他个人都没有单独的存在,并且在他的主观的自由里照不见他自己”。
在论述中国时,这个词被黑格尔解释为“简直只有一个人——皇帝——他的法律造成一切的意见”。因此,黑格尔论述中国而运用“实体”这个词时,其想要表达的意思是一个超越任何个人权力的人(皇帝)或者说是由这个人所代表的更加抽象的压倒一切个人权力的“威权”(国家或政府,甚至是绝对抽象的权力或精神)。关于这个概念的后_层涵义,也可以从《历史哲学》绪论中找到蛛丝马迹。黑格尔在《历史哲学》绪论里说道:“想象和自然的一切富丽都被这个实体所独占,主观的自由根本就埋没在它当中。它只能在那绝对的对象中,而不能在它自身内觅得尊严”。关于“实体”的后一层涵义,黑格尔的论述的确有些晦涩不明;但是,我们从黑格尔在论述中国个人意志敬谨服从于“普遍的意志”后,迅速将论述推进到中国国家特性就是“家庭孝敬特性”。这样的思路可以看出,黑格尔的观念中,“普遍的意志”就是国家或政府意志,而“实体”一词确实具有“威权国家或政府”的涵义。黑格尔在分析中国宗教环节中再次提到“实体”一词时,他指出:“在中国,那唯一的、孤立的自我意识便是那个实体的东西,就是皇帝本人,也就是‘威权’”。这里所提到的“威权”一词,似乎仅指的是皇帝本人;这使得他后来的论述与此产生了一定的矛盾。他在后来分析中国行政时指出皇帝“没有行使他个人意志的余地”;“全部行政却以国中许多古训为准则”。因此,笔者宁愿相信,黑格尔所谓的中华帝国的“实体”,是抹杀个人意志的威权国家或政府,或者是一个被抹杀个人意志的威权的代表——即皇帝,甚至是一个抽象的绝对权力和精神。黑格尔的早期著作也可以支持这一判断。他在《精神现象学》(1807年出版)中就说:“实体作为主体是纯粹的简单的否定性,唯其如此,它是单一的东西的分裂为二的过程或树立对立面的双重化过程,而这种过程则又是这种漠不相干的区别及其对立的否定。……实体的本质上即是主体,这乃是绝对即精神这句话所要表达的观念”。实体和客体的统一,在黑格尔观念中是通过“绝对精神”来实现的。这也可以从黑格尔的一封通信中看出来。在拿破仑攻打耶拿的时候,黑格尔曾经给人写过一封信,信中说:“我见到皇帝——这位世界精神——骑着马出来在全城巡察。看到这样一个个体,他掌握世界,主宰着世界,却在眼前集中于一点,踞于马上,令人,有一种奇异的感觉。”黑格尔把拿破仑皇帝称为“世界精神”,或者说拿破仑既是一个“实体”和“主体”,又是“精神”,这似乎有些令人不解,但结合黑格尔“实体”与“主体”经由“绝对精神”而统一的思想,我们就可理解了。因此,在后期的《历史哲学》中,黑格尔谈到中国时所说的“实体”,我们可以理解为是一个被抹杀个人意志的威权的代表——即皇帝,甚至是一个抽象的绝对权力和精神。 3、家庭的基础也是“宪法”的基础
黑格尔认为,在中华帝国,“家庭的基础也是‘宪法’的基础”。黑格尔认为,中国人把自己看成是属于家庭的,同时又是国家的儿女,并且都缺少独立的人格。他强调了中国家庭作为“团结的单位”,“乃是血统关系和天然义务”,家庭的义务具有绝对的约束力,而且是被法律订入和规定了的。清朝皇帝在元旦向皇太后朝贺的事情被黑格尔作为支持其观点的重要例子。黑格尔因此也指出中华帝国内的“各种义务都是从下而上,绝少自上而下的”。他认为皇帝站在政治机构的顶尖,具有大家长的特征,国民都必须尊敬皇帝。他写道:
做皇帝的这种严父般的关心以及他的臣民的精神——他们像孩童一般不敢越出家族的伦理原则,也不能够自行取得独立的公民的自由——使全体成为一个帝国,它的行政管理和社会约法是道德的,同时又是完全不含诗意的——就是理智的、没有自由的“理性”和“想象”。
值得强调的是,黑格尔也敏锐地认识到了皇帝运用职权并非没有约束。这一点,往往被后人忽视,以至于对黑格尔论述中国时所谓的“实体”的内涵产生误解。黑格尔明确地指出:
他(皇帝)的职权虽然大,但是他没有行使他个人意志的余地,因为他的随时监督固然必要,全部行政却以国中许多古训为准则。
这样的论述,似乎与黑格尔在该著作中他处的论述自相矛盾。比如,本文之前所引黑格尔之语:“‘实体’简直只是一个人——皇帝——他的法律造成一切的意见”。但是,如果我们将黑格尔所说的“皇帝”首先看成是有“个人意志”的“一个人”时,他也就必须在“实体”面前放弃“个人意志”。这样一来,黑格尔的内在逻辑才能得到统一。基于这种内在逻辑的统一性,我们可以说,黑格尔的观念中,在中华帝国,“实体”是一个超越任何个人意志的东西,它最可能表现形态就是“国家”或“政府”,而“皇帝”当他作为“实体”存在时,他就不是作为一个有个人意志的独立的人。因此,我们可以进一步认为黑格尔观念中的中华帝国,并不是“皇帝个人独裁”,而是他所说的“君主专制”,且这种“君主”不是以个人意志而存在的。如果不认识这_点,我们就会发现,黑格尔关于中国的晦涩不清的论述,极可能会引起关于中国历史政治制度的广泛的误解。实际上,这种误解即便是现今也依然存在。
4、行政的专制主义
黑格尔认为,就“帝国的行政”(据其文中提到的“满大人”,可推知此处黑格尔所说的“帝国”是清朝)而言,“不能够说中国有一种宪法;因为假如有宪法,那么,各个人和各个团体将有独立的权利——一部分关于他们的特殊利益,一部分关于整个国家”。在黑格尔看来,当时的中国除了皇帝、皇室后裔和公卿儿孙之外,实际上人人是绝对平等的,任何人只要有才能都可能在政府中取得高位;除了皇帝之外,“中国人既然是一律平等,又没有任何自由,所以政府的形式必然是专制主义”。黑格尔指出了中西方“平等”涵义的区别,他写道:
在我们西方,大家只有在法律之前和在对于私产的相互尊重上,才是平等的,但是我们同时又有许多利益和特殊权限,因为我们具有我们所谓的自由,所以这些权益都得到保障。在中华帝国内就不同了,这种特殊利益是不被考虑的,政令是出于皇帝一人,由他任命一批官吏来治理政事。
黑格尔对中华帝国行政的介绍与评价显得有些单薄,有些认识甚至很不准确,这一点笔者将在后文中加以考辨。
5、抹杀“道德的立足点”的法制
黑格尔认为,在中华帝国,“一切合法的关系都由各种律例确实地加以规定;自由的情调——就是一般道德的立足点因此便完全被抹杀了”。“道德的立足点”这个词在黑格尔哲学体系中有着专门的、特定的严格界定,是指“主观性”的自己决定,对于“善”的自由判断。黑格尔在其他情况下单独使用“道德”一词时,常常是一般的、平常的意见。
黑格尔指出,中华帝国的臣民都被看作还处于幼稚的状态,一切都是由上面来指导和监督。各种刑罚通常是对肉体的鞭,说明中国的荣誉感还没有发达。黑格尔认为中国人“认不出一种荣誉的主观性”,“在中国人方面,一切罪过——无论违犯了家庭关系的法则,或者是国家的法则——都对身体外部施刑”。黑格尔认为,在中华帝国,“刑罚警戒的原则只有受刑的恐惧心,而丝毫没有犯罪的悔过心,因为犯罪的人对于行为本身的性质没有任何反省”。这样的论断显得有些绝对和夸大,但是读者也许不仅可以容忍,甚至欣赏这种表达的直接;因为这种表达技巧巧妙地放大了他所看到的问题,给人以深刻的印象。这种论断,与黑格尔之前提出来的中国人缺乏“主观性”或“个人意志被消灭”的观点具有内在的逻辑一致性。
黑格尔认为中华帝国的法制在责任追求方面显得有些奇怪和难以理解,尽管他在文字中并未明确这样表述。但是这样说可能还是轻的,因为黑格尔在举例说明中华帝国法制问题时,实际上用了“可怕”一词,他说:“责任和不负责任的情形是如此可怕”,而这种可怕的情形的出现,显然与法制存在的问题有关。
黑格尔也在中国人法律关系内注意到了所有权变迁和土地制度问题。他认为秦始皇使略得的土地都成为私有财产,而土地上的居民也跟着变成了农奴。他随后的评判,极富启发性,令人深思,但同时也极大地伤害了中国人的声誉与形象。他这样指出:
在中国,既然一切人民在皇帝面前都是平等的——换句话说,大家一样是卑微的,因此,自由民和奴隶的区别必然不大。大家既然没有荣誉心,人与人之间又没有一种个人的权利,自贬自抑的意识便极其通行,这种意识又很容易变为极度的自暴自弃,正由于他们自暴自弃,便造成了中国人极大的不道德。他们以撒谎著名,他们随时随地都能撒谎。
但是,在中华帝国的法制特征方面,在黑格尔带有批判性的分析与举例中,却也夹杂了一些谬误,笔者将在本文第二部分讨论。
6、中国的宗教不是西方所谓的宗教
黑格尔关于中国宗教的论述和观点,有的非常精辟,有的似是而非,其接踵而来的评判在这部分显示了一种真知灼见与奇谈怪论相混杂的复杂的特征。在这里,我们先来提取黑格尔的卓越见解与深刻洞察,至于那些似是而非的奇谈怪论的内容,笔者将在本文第二部分加以讨论。 黑格尔指出,“中国的宗教,不是我们所谓的宗教”。这是他关于中华帝国的宗教最为深刻的洞察,也得到了非常简单凝练的表述,给读者非常深刻的印象。黑格尔对中国的“宗教”区别于西方宗教的分析,可谓精辟。他指出:
因为我们所谓宗教,是指“精神”退回到了自身之内,专事想象它自己的主要的性质,它自己的最内在的“存在”。……但是在中国就不是如此,宗教并没有发达到这种程度,因为真正的信仰,只有潜退自修的个人、能够独立生存而不依赖任何外界的强迫权力的个人,才能具有。
黑格尔还指出,中国宗教含有以人事影响天然的那种巫术成分,他也认为是中国人由于缺乏独立性,所以迷信极深。
非常有意思也是令笔者感到奇怪的是,在《历史哲学》一书中关于中华帝国宗教的集中论述方面,黑格尔竟然没有提到“儒家”或“儒教”这样的概念。尽管,他有些不怎么恰当地提到了:“天子是一国的元首,也是宗教的教主,结果,宗教在中国简直是‘国教’”。也许,在黑格尔的语汇辞典中,中华帝国的“国教”便是“儒教”。
7、科学缺乏自由的、理想的、精神的王国
黑格尔对中华帝国的科学特征的基本认识是:中国是一个没有自由的、理想的、精神的王国。十七世纪和十八世纪初期欧洲对中国在科学方面的赞赏,并没有影响黑格尔的独立判断。在黑格尔时代,关于中国的科学,在欧洲显然有很多积极的评价。所以,黑格尔才会说:“每逢提到中国的科学时,我们便听到一阵鼓噪,说它们是何等地完美和古老”。黑格尔也承认,在中华帝国,“各种科学极受重视,政府甚至还公共地当众加以揄扬和提倡”。他随后指出,“皇帝本^便站在文学的尖峰”。这说明,黑格尔所言的“科学”,接近于今日所说的“学科”。他指出:
各种科学,在这一方面,虽然似乎极受尊重和提倡,但是在另一方面,它们可缺少主观性的自由园地,和那种把科学当做一种理论研究而的确可以称为科学的兴趣。这儿没有一种自由的、理想的、精神的王国。
黑格尔承认中国哲学的古老,他提到了《易经》。他非常敏锐地认识到,中国人承认的基本原则是理性,即“道”。他认为,“中国人把认识道的各种形式看作是最高的学术;然而这和直接有关国家的各种科学研究并没有联系”。黑格尔似乎非常熟悉孔子的作品,因为他特别提到孔子的主要作品已经译为英文。但是,他对于孔子作品的评价并不能说是很高的。他指出,“在孔子的主要作品中(这书已经译为英文),可以看到许多正确的道德箴言;但是他的思想中含有一种反复申说,一种反省和迂回性,使得它不能出于平凡以上”。他还指出,“至于其他各种科学,并不被看作是科学,而作为知识的枝节来裨益实际的目的”。黑格尔对于当时中华帝国数学、物理学和天文学的评价是非常冷静客观的,他说:“中国人对于数学、物理学和天文学,以前虽然享有盛名,但是现在却落后得很远”。
黑格尔还非常敏锐地发现,“中国人有一种普通的民族性,就是模仿的技术极为高明,这种模仿不但行使于日常生活中,而且用在艺术方面”。他带着讽刺的语气指出中国人过于自大和对于欧洲人的优越感,也指出中国人表面上的和非常自然的聪明伶俐。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