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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大学生求职就业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鉴于大学生群体的特殊性,其在求职就业过程中遇到的法律侵权问题愈发多见。多数大学生法律维权意识较为淡薄,面对求职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陷阱,法律知识和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都相对较差。因此,笔者就大学生求职期间可能遇到的法律侵权问题做出了简要分析,并针对大学生自身特性提出培养其法律维权意识的方法。
关键词:大學生;求职;法律维权
大学生求职所遇到的法律侵权问题不单纯地限定其范围在应往届毕业生求职就业问题上,还存在于大学生在读阶段所求职所遇到的兼职方面的法律问题。大学生在各个阶段都会遇到求职方面的法律维权问题。大学生求职就业所遭遇的法律问题覆盖面相对较广,但总体原因多在于大学生缺乏必要的求职法律维权意识培养。从当前大学生求职中常见的法律陷阱入手,深入探讨如何帮助大学生有效避免求职上的“拦路虎”,切身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大学生求职中常见法律侵权问题
1.1、大学生在读阶段兼职所遇法律侵权问题
多数大学生在读阶段都会根据自身情况寻求兼职工作,由于自身在校生的特殊身份,在面对求职问题时,自身合法权益时常得不到有效维护。其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从法律层面来说,现阶段的《劳动法》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此项规定,用工单位为规避自身风险,未与兼职大学生签订相应劳动合约。在法律框架下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无法对大学生兼职做出明确的劳动用工界定。由此而产生的维权难层出不穷,大学生兼职所得报酬和安全并未得到有效保障。第二,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多数大学生表示在兼职过程中遇到用人单位单方面扣罚所得工资,工资拖欠问题频发。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保障的情况下,近半成兼职的大学生表示工资发放与正式员工发放时间相比有拖延,故意拖欠和无故扣款更成为兼职中常见的现象。第三,在没有劳动合同保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对于兼职大学生的工作时间没有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在寒暑假及平时的服务行业兼职,企业经常出现加班情况,工作时间远超过常规规定8小时的工作时间。与此同时,大学生并未获得与之劳动时间相匹配的加班薪酬。第四,现阶段的兼职工作多数工资偏低,大学生的劳动付出和所得薪水不符,部分大学生兼职薪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针对大学生兼职中出现的问题,都体现出了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淡薄,健全法制,培养大学生求职中的法律维权意识至关重要。
1.2、毕业生求职期间所遇法律侵权问题
大学毕业生从学校进入社会,求职过程也是其心理转变和社会责任转变的过程。针对大学生毕业求职所遇到的常见的法律侵权问题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大学生刚步入社会,社会经验缺乏,在面对纷繁复杂的招聘信息时往往无法有效辨别虚假招聘消息。部分小型企业为骗取廉价劳动力,减少自身用人成本,而故意贴出虚假待遇和职务,欺骗大学毕业生。大学生缺乏工作经验和职场应变能力,被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故意克扣应得工资。第二类,大学生毕业求职前一阶段往往需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用工需求进行实习工作。在实习期间,毕业生的权益未纳入劳动法规定范围内。因此,毕业生实习期间工资待遇低于正常薪酬水平,出现因各种原因引起的无故辞退,甚至在实习期间意外受到人身伤害而无法进行工伤认定等问题。更有个别企业,为节省用人成本,故意延长毕业生的实习时间,迟迟不签订正式合同。第三类,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陷阱。多数大学生缺乏法律合同意识,不清楚试用期规定时长,在签署合同中也没有明确出自身所享有的合法权益。面对用人单位的苛刻条款内容和不规范合同条例,没有辨别能力。一旦后期与用人单位出现劳动纠纷,对自身维权是十分不利的。
二、大学生求职期间法律维权意识薄弱的表现
2.1、缺乏合约意识
无论大学生是在读期间的兼职工作还是毕业寻找的全职工作,都需要签订相应的合同。在对周边大学生的兼职情况走访中,我们发现,近六成的大学生在兼职工作中没有主动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相应的合约。由此引发的薪酬拖欠和工资克扣也时有发生。毕业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对于劳动合同的签订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但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仍然会出现各种问题,从而引发后期维权难。毕业生在签订合同时,没有以严谨负责的态度阅读合同协议,对其中的协约条款和罚款声明也不甚重视。在出现被辞退或者其他意外状况时,无法依据劳动合同来为自己合法维权。针对大学生自身来说,对合同的法律效力不明确,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出现无故违约和离职。部分高校毕业生对合同不够重视,一旦找到更为满意的工作岗位,就随意毁约。
2.2、对《劳动合同法》缺乏了解意识
大学生求职和工作中,了解相关的《劳动合同法》对自身工作和维权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了解和熟知求职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利于大学生顺利求职。在对应届大学生的《劳动合同法》熟知程度走访中,我们发现大多数高校毕业生对于求职方面的法律知识都属于一知半解的状态。部分高校大学生对于其所签署的劳动合同所具有的相应的权利和义务都不知晓,基本的合同要素内容也不了解。包括所签订的合同必须要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要各持一份;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不仅要包含劳动者所需承担的义务,还应该保障其相应的合法权利。这些基本的常规合同要素大学生有近六成表示不清楚。大部分毕业生对于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必备条款并不了解,甚至对试用期的时限也不了解,以至于后期维权困难。
2.3、证据保存的法律意识淡薄
大部分大学毕业生在工作中对维护工作中合法权益的能力较差,面对工作中用人单位对自身应得权益的侵犯,不清楚应该如何应对。在面对工作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部分选择辞职,部分选择继续忍耐,但多数都没有采用法律武器来为自己维权。多数离职的毕业生反映自己在维权过程中,缺乏法律意识,以致于在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后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来证明,而无法得到有效的维权处理。在与用人单位往来的电子邮件、劳动合同、单据签字等都应该成为大学生求职中需要谨慎保存的证据材料,以便预防日后出现劳动纠纷问题,无法提供相应的维权证明。 三、培养大学生求职法律维权意识的方法
大学生求职过程中遇到的法律侵权问题,不单需要大学生自身增强法律维权意识的学习,更需要高校提供相应的培养课程和实践,政府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法律法规的健全也同等重要。因此,探讨培养大学生求职法律维权意识的方法需要从三个方面来分析:大学生自身维权意识的培养、高校所能提供的有效资源、法律法规健全程度。
3.1、加强大学生自身求职法律维权意识的培养
大学生求职中所需要培养的法律维权意识,是覆盖面较广的法律维权思维。在法律意识的培养过程中,应该注重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意识,法律自救和责任意识的统一。在日常的学习中,注重加强《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自身的法律维权意识。最基础的法律意识应该能够明确哪些行为和条例是合理合法的,哪些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条例。对用人单位的不合理收费和合约条款不明确的地方要提高警惕性。大学生对于求职遇到的法律维权问题,通常需要明确三大类:第一,劳动合同应该以书面形式签订,一式两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持一份。具体签订时间,可以在用工前、用工时或者自用工时间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如超过时间仍未与劳动者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申请双倍工资赔偿。劳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根据签订的合同时间长短实行法律规定的试用期时限。第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押金等费用。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同时依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费用,被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可对用人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扣留劳动者的重要证件资料。第三,在工资待遇方面,毕业生应该注意其工资水平是否高于当地所划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在合同中明确自身的计薪方式,以便日后出现工资纠纷时无法提供相应证明。
3.2、高校推動大学生求职法律维权意识的培养
鉴于高校大学生的特殊性,以高校培养为基地,使高校成为推动大学生求职法律维权意识的有效力量。高校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开展大学生法律基础性课程的选修课学习,聘请专业法律援助人士来进行专业授课,充分利用现代数字校园的平台,培养大学生求职中的法律维权意识。高校培养大学生求职法律维权意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3.2.1、开展基础性法律课程选修教学
根据高校自身的课程安排求职法律课程培训的教学进度,辅之以大学生求职就业课程,增强大学生求职的法律维权意识。在课程内容上,将求职法律意识作为教学的重点内容,根据现阶段大学生所缺乏的法律知识,有针对性的补充《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与毕业生求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加强对大学生在读期间的兼职工作提出相应的风险规避方案,增强其自我保护意识。
3.2.2、聘请专业法律人士指导
法律作为专业性较强的学科,培养大学生的求职法律维权意识,就需要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高校可根据自身实际教学情况,选择聘请具备法学教学经验的教师、具备律师资格证的法学教师或者当地的资深专业律师等人士来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更为全面化的法律求职顾问咨询。通过法律专业人士的专业法律意识的熏陶,大学生逐渐增强自身的法律维权意识,在求职过程中遇到侵权问题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高校可以定期邀请当地律师或者法官进行求职法律课堂讲座,并开展现场咨询活动。补充和延伸大学生在课堂上所缺乏的法律知识,拓宽大学生接触的法律知识深度和广度,在求职就业中养成良好的法律维权意识和证据收集意识。讲座中开展求职模拟训练,将法律知识应用到实际求职训练中,寻找可能遇到的侵权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案,实现自我意识觉醒下的法律维权。
3.2.3、利用现代数字校园,搭建校园维权平台
在现代化数字化发展的信息时代,高校应充分利用自身数字媒体资源,依托校园网络媒体、广播平台和校园内网等数字平台来宣传求职方面的法律维权知识。在高校的内网首页可以增加法律维权知识的教学入口;运用校园广播营造良好的校园法律维权氛围。同时高校可以建立三位一体的维权协会,设置大学生维权协会、法律协会和法律助救协会,帮助大学生解决在就读期间和求职期间出现的法律疑难点。高校成立大学生求职法律维权协会需要切实做好维权登记情况,在登记中分类注明当前阶段校内大学生在面对求职时所遇到的法律陷阱和法律问题。深入了解高校大学生所需要的求职方面的法律知识,聘请专用的法律维权顾问团,免费为大学生求职提供法律咨询和讲解,最大程度的保障大学生工作中应得的合法权益。
3.3、健全求职法律法规的体系
无论是大学生还是劳动者,健全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都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根本所在。加大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成为了保障大学生求职维权的重要内容。针对用人单位对求职大学生所造成的侵权行为给予明确的细分规划,对侵权行为要有详细的惩罚措施,严厉打击用人单位利用法律盲区而对劳动者实施的侵权行为。例如针对于在读大学生的兼职工作,可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大学生兼职中所应该享有的权益;处于实习期的毕业生工资待遇问题也可以根据企业情况做出相应的范围规定,保障大学生就业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建立相应的企业法律保障体系,在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里详细规定用人单位应做事项,强化学习《劳动法》等相关内容,在聘请毕业生时不因缺乏工作经验而过分降低工资,给予毕业生平等和公平的就业机会及就业平台。
四、结束语
从我国社会目前的就业发展趋势上来看,大学生求职确实存在诸多难点,无论是在读期间的兼职求职还是毕业求职,大学生群体都处于相对较为弱势的位置,劳动权益时常受到侵害。解决大学生求职维权问题,不仅需要大学生自身加强求职法律维权意识,更需要高校开设相应的法律维权课程教育,与此同时,健全完善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制度也势在必行。强化大学生求职法律维权意识培养,确保大学生在求职中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参考文献
[1]林丽芳,吴艳.提高大学生求职法律保护意识势在必行[J].法制与社会,2016,(31):237-238.
[2]程赟,黄少彬,张旭.当代大学生就业维权意识与对策研究[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3,(09):96-98.
[3]周海波.高职院校学生劳动维权教育的现状与对策[J].机械职业教育,2012,(10):44-45+48.
[4]高翩翩,李德虎,黄朵.大学生求职法律侵权问题及求职法律维权意识培养研究[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3(07):52-53.
[5]周静,杨宏菲.大学生劳动维权教育模式的构建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03):154-155.
作者简介
韦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2016级硕士研究生。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
关键词:大學生;求职;法律维权
大学生求职所遇到的法律侵权问题不单纯地限定其范围在应往届毕业生求职就业问题上,还存在于大学生在读阶段所求职所遇到的兼职方面的法律问题。大学生在各个阶段都会遇到求职方面的法律维权问题。大学生求职就业所遭遇的法律问题覆盖面相对较广,但总体原因多在于大学生缺乏必要的求职法律维权意识培养。从当前大学生求职中常见的法律陷阱入手,深入探讨如何帮助大学生有效避免求职上的“拦路虎”,切身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大学生求职中常见法律侵权问题
1.1、大学生在读阶段兼职所遇法律侵权问题
多数大学生在读阶段都会根据自身情况寻求兼职工作,由于自身在校生的特殊身份,在面对求职问题时,自身合法权益时常得不到有效维护。其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从法律层面来说,现阶段的《劳动法》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此项规定,用工单位为规避自身风险,未与兼职大学生签订相应劳动合约。在法律框架下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无法对大学生兼职做出明确的劳动用工界定。由此而产生的维权难层出不穷,大学生兼职所得报酬和安全并未得到有效保障。第二,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多数大学生表示在兼职过程中遇到用人单位单方面扣罚所得工资,工资拖欠问题频发。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保障的情况下,近半成兼职的大学生表示工资发放与正式员工发放时间相比有拖延,故意拖欠和无故扣款更成为兼职中常见的现象。第三,在没有劳动合同保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对于兼职大学生的工作时间没有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在寒暑假及平时的服务行业兼职,企业经常出现加班情况,工作时间远超过常规规定8小时的工作时间。与此同时,大学生并未获得与之劳动时间相匹配的加班薪酬。第四,现阶段的兼职工作多数工资偏低,大学生的劳动付出和所得薪水不符,部分大学生兼职薪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针对大学生兼职中出现的问题,都体现出了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淡薄,健全法制,培养大学生求职中的法律维权意识至关重要。
1.2、毕业生求职期间所遇法律侵权问题
大学毕业生从学校进入社会,求职过程也是其心理转变和社会责任转变的过程。针对大学生毕业求职所遇到的常见的法律侵权问题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大学生刚步入社会,社会经验缺乏,在面对纷繁复杂的招聘信息时往往无法有效辨别虚假招聘消息。部分小型企业为骗取廉价劳动力,减少自身用人成本,而故意贴出虚假待遇和职务,欺骗大学毕业生。大学生缺乏工作经验和职场应变能力,被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故意克扣应得工资。第二类,大学生毕业求职前一阶段往往需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用工需求进行实习工作。在实习期间,毕业生的权益未纳入劳动法规定范围内。因此,毕业生实习期间工资待遇低于正常薪酬水平,出现因各种原因引起的无故辞退,甚至在实习期间意外受到人身伤害而无法进行工伤认定等问题。更有个别企业,为节省用人成本,故意延长毕业生的实习时间,迟迟不签订正式合同。第三类,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陷阱。多数大学生缺乏法律合同意识,不清楚试用期规定时长,在签署合同中也没有明确出自身所享有的合法权益。面对用人单位的苛刻条款内容和不规范合同条例,没有辨别能力。一旦后期与用人单位出现劳动纠纷,对自身维权是十分不利的。
二、大学生求职期间法律维权意识薄弱的表现
2.1、缺乏合约意识
无论大学生是在读期间的兼职工作还是毕业寻找的全职工作,都需要签订相应的合同。在对周边大学生的兼职情况走访中,我们发现,近六成的大学生在兼职工作中没有主动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相应的合约。由此引发的薪酬拖欠和工资克扣也时有发生。毕业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对于劳动合同的签订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但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仍然会出现各种问题,从而引发后期维权难。毕业生在签订合同时,没有以严谨负责的态度阅读合同协议,对其中的协约条款和罚款声明也不甚重视。在出现被辞退或者其他意外状况时,无法依据劳动合同来为自己合法维权。针对大学生自身来说,对合同的法律效力不明确,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出现无故违约和离职。部分高校毕业生对合同不够重视,一旦找到更为满意的工作岗位,就随意毁约。
2.2、对《劳动合同法》缺乏了解意识
大学生求职和工作中,了解相关的《劳动合同法》对自身工作和维权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了解和熟知求职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利于大学生顺利求职。在对应届大学生的《劳动合同法》熟知程度走访中,我们发现大多数高校毕业生对于求职方面的法律知识都属于一知半解的状态。部分高校大学生对于其所签署的劳动合同所具有的相应的权利和义务都不知晓,基本的合同要素内容也不了解。包括所签订的合同必须要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要各持一份;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不仅要包含劳动者所需承担的义务,还应该保障其相应的合法权利。这些基本的常规合同要素大学生有近六成表示不清楚。大部分毕业生对于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必备条款并不了解,甚至对试用期的时限也不了解,以至于后期维权困难。
2.3、证据保存的法律意识淡薄
大部分大学毕业生在工作中对维护工作中合法权益的能力较差,面对工作中用人单位对自身应得权益的侵犯,不清楚应该如何应对。在面对工作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部分选择辞职,部分选择继续忍耐,但多数都没有采用法律武器来为自己维权。多数离职的毕业生反映自己在维权过程中,缺乏法律意识,以致于在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后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来证明,而无法得到有效的维权处理。在与用人单位往来的电子邮件、劳动合同、单据签字等都应该成为大学生求职中需要谨慎保存的证据材料,以便预防日后出现劳动纠纷问题,无法提供相应的维权证明。 三、培养大学生求职法律维权意识的方法
大学生求职过程中遇到的法律侵权问题,不单需要大学生自身增强法律维权意识的学习,更需要高校提供相应的培养课程和实践,政府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法律法规的健全也同等重要。因此,探讨培养大学生求职法律维权意识的方法需要从三个方面来分析:大学生自身维权意识的培养、高校所能提供的有效资源、法律法规健全程度。
3.1、加强大学生自身求职法律维权意识的培养
大学生求职中所需要培养的法律维权意识,是覆盖面较广的法律维权思维。在法律意识的培养过程中,应该注重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意识,法律自救和责任意识的统一。在日常的学习中,注重加强《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自身的法律维权意识。最基础的法律意识应该能够明确哪些行为和条例是合理合法的,哪些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条例。对用人单位的不合理收费和合约条款不明确的地方要提高警惕性。大学生对于求职遇到的法律维权问题,通常需要明确三大类:第一,劳动合同应该以书面形式签订,一式两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持一份。具体签订时间,可以在用工前、用工时或者自用工时间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如超过时间仍未与劳动者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申请双倍工资赔偿。劳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根据签订的合同时间长短实行法律规定的试用期时限。第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押金等费用。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同时依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费用,被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可对用人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扣留劳动者的重要证件资料。第三,在工资待遇方面,毕业生应该注意其工资水平是否高于当地所划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在合同中明确自身的计薪方式,以便日后出现工资纠纷时无法提供相应证明。
3.2、高校推動大学生求职法律维权意识的培养
鉴于高校大学生的特殊性,以高校培养为基地,使高校成为推动大学生求职法律维权意识的有效力量。高校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开展大学生法律基础性课程的选修课学习,聘请专业法律援助人士来进行专业授课,充分利用现代数字校园的平台,培养大学生求职中的法律维权意识。高校培养大学生求职法律维权意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3.2.1、开展基础性法律课程选修教学
根据高校自身的课程安排求职法律课程培训的教学进度,辅之以大学生求职就业课程,增强大学生求职的法律维权意识。在课程内容上,将求职法律意识作为教学的重点内容,根据现阶段大学生所缺乏的法律知识,有针对性的补充《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与毕业生求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加强对大学生在读期间的兼职工作提出相应的风险规避方案,增强其自我保护意识。
3.2.2、聘请专业法律人士指导
法律作为专业性较强的学科,培养大学生的求职法律维权意识,就需要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高校可根据自身实际教学情况,选择聘请具备法学教学经验的教师、具备律师资格证的法学教师或者当地的资深专业律师等人士来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更为全面化的法律求职顾问咨询。通过法律专业人士的专业法律意识的熏陶,大学生逐渐增强自身的法律维权意识,在求职过程中遇到侵权问题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高校可以定期邀请当地律师或者法官进行求职法律课堂讲座,并开展现场咨询活动。补充和延伸大学生在课堂上所缺乏的法律知识,拓宽大学生接触的法律知识深度和广度,在求职就业中养成良好的法律维权意识和证据收集意识。讲座中开展求职模拟训练,将法律知识应用到实际求职训练中,寻找可能遇到的侵权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案,实现自我意识觉醒下的法律维权。
3.2.3、利用现代数字校园,搭建校园维权平台
在现代化数字化发展的信息时代,高校应充分利用自身数字媒体资源,依托校园网络媒体、广播平台和校园内网等数字平台来宣传求职方面的法律维权知识。在高校的内网首页可以增加法律维权知识的教学入口;运用校园广播营造良好的校园法律维权氛围。同时高校可以建立三位一体的维权协会,设置大学生维权协会、法律协会和法律助救协会,帮助大学生解决在就读期间和求职期间出现的法律疑难点。高校成立大学生求职法律维权协会需要切实做好维权登记情况,在登记中分类注明当前阶段校内大学生在面对求职时所遇到的法律陷阱和法律问题。深入了解高校大学生所需要的求职方面的法律知识,聘请专用的法律维权顾问团,免费为大学生求职提供法律咨询和讲解,最大程度的保障大学生工作中应得的合法权益。
3.3、健全求职法律法规的体系
无论是大学生还是劳动者,健全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都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根本所在。加大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成为了保障大学生求职维权的重要内容。针对用人单位对求职大学生所造成的侵权行为给予明确的细分规划,对侵权行为要有详细的惩罚措施,严厉打击用人单位利用法律盲区而对劳动者实施的侵权行为。例如针对于在读大学生的兼职工作,可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大学生兼职中所应该享有的权益;处于实习期的毕业生工资待遇问题也可以根据企业情况做出相应的范围规定,保障大学生就业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建立相应的企业法律保障体系,在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里详细规定用人单位应做事项,强化学习《劳动法》等相关内容,在聘请毕业生时不因缺乏工作经验而过分降低工资,给予毕业生平等和公平的就业机会及就业平台。
四、结束语
从我国社会目前的就业发展趋势上来看,大学生求职确实存在诸多难点,无论是在读期间的兼职求职还是毕业求职,大学生群体都处于相对较为弱势的位置,劳动权益时常受到侵害。解决大学生求职维权问题,不仅需要大学生自身加强求职法律维权意识,更需要高校开设相应的法律维权课程教育,与此同时,健全完善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制度也势在必行。强化大学生求职法律维权意识培养,确保大学生在求职中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参考文献
[1]林丽芳,吴艳.提高大学生求职法律保护意识势在必行[J].法制与社会,2016,(31):237-238.
[2]程赟,黄少彬,张旭.当代大学生就业维权意识与对策研究[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3,(09):96-98.
[3]周海波.高职院校学生劳动维权教育的现状与对策[J].机械职业教育,2012,(10):44-45+48.
[4]高翩翩,李德虎,黄朵.大学生求职法律侵权问题及求职法律维权意识培养研究[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3(07):52-53.
[5]周静,杨宏菲.大学生劳动维权教育模式的构建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03):154-155.
作者简介
韦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2016级硕士研究生。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