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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和人性的问题是社会的根基,也是哲学的起点。性善说和性恶说是人性论的两种基本立场。回顾人类的法治历史,人性论对法律的形成与其后社会中法治的发展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有性善说传统的中国行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系,向来有性恶论传统的西方国家也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法律体系。
关键词:性善说;性恶说;法治
中国传统社会认为人的本质都是善良的。“人之初,性本善”,古人认为,人所以区别于禽兽,就是因为人有人性,人性是一种善良的存在。即使有人作恶,也是缺乏道德引导的结果,是可以通过道德教化等方式使其回归本性的,所以孔子才说“人皆可为尧舜”。孟子认为人性中固有仁、义、礼、智四善,正如人生来就有四肢一样,人人如此。他说:“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以孟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就重视通过道德的教化来培养善。儒家思想传播广泛,影响深远,成为我国历代统治者统治的思想武器,也因而直接影响了我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内容与制度设计。同时道家有云:“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宇宙是阴阳的结合:阳主德,阴主刑。阴阳结合才能万物和谐。德主刑辅、先德后刑、理法结合的正统法律思想,影响了整个封建王朝的法律实践,产生了如青天大老爷这样的清官司法。同时,法和礼的高度统一使法律获得了民众心理上的认同和接纳,成为中国古代国家治理的精髓。
西方的人性论,多偏于性恶说。古希腊的奥菲派宗教(Orphic Religion)认为人类有两种神力合成。一是善神大安理索斯,另一个是恶神迪挺。人类的始祖是迪挺的形骸和大安里索斯的良心团在一起捏做而成。从此良心深陷罪恶的躯壳里,不得解放,这是希腊先天性恶论的源头。同时由于基督教传统,西方社会都认为人生下来就有“原罪”,人性是恶的。霍布斯认为人就像是以自我为中心的野兽,人类的天性是反社会的、有破坏性的贪婪。黑格尔和奥古斯汀也认为人性本恶。在这样的人性理论下,法律产生的主要动力便是遏制人恶的一面。因为人是自私暴力的,所以要制定惩罚性的法律,对犯罪的人进行惩罚,同时通过惩罚的威慑力起到一定的预防作用。因为人是贪婪的,所以要划定公民权利的范围,禁止人们相互侵犯。出于对国家权力的不信任,西方国家采取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分立的制度,成为现代国家有效的权力运行方式。
在比较中西方法律文化时,必须要研究性善论和性恶论的差异以及这种差异对中西方立法和法治造成的影响。性善论的传统思想造就了伟大的中华法系,应该肯定它的积极作用,并且时至今日,道德教化仍然是我国社会中不可或缺的约束力量。但是也应该看到西方法治的先进性,为约束邪恶,保障完全的程序正义。
事实上,单纯地将人性说成性本善或性本恶并不妥当。人性本来并无善恶之分,善恶只是一种社会化的概念而已。每个人的人性中都有向善的一面,这是人类区别与野兽的根本所在。只要在人性养成的过程中稍加引导,人便会恭敬长辈,互助互爱,友爱他人。如果任由人生活在社会中,却不对其加以规制,那么这个人可能就会变得贪婪、粗鲁、甚至萌生杀戮。我国有一句俗语:“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的儿子会打洞”,这句话在人出生伊始就简单粗暴的对其人性进行定论,是一种典型的建立在错误逻辑基础上的形而上的论断。法国启蒙思想家狄德罗曾经说道:“人是一种力量与软弱、光明与盲目、渺小与伟大的混合物,这并不是责难人,而是为人下定义。”人在复杂的社会中过活,其最终人性如何终究是受社会的影响,人性归根到底终究是社会的产物。人向善,通过社会上的法律和规则加以引导,最终变成“善人”,人作恶,不遵守法律和规则,违反道德的约束,最终就会变成应受法律制裁的“恶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在当代我国法治社会的进程中,执政者也要尊重人性论对法律长久以来的影响,充分发挥道德教人行善的教化作用,同时也要完善法律的制定,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建设法治国家提供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公民也应当遵从自己性善的一面,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实施,抑制贪婪的一面,不侵犯他人,保证每个人的自由和权力都能在法律的框架内充分实现。改用《联邦党人文集》中的一句话:因为人性是恶的,所以法治是必须的。因为人性是善的,所以法治是可能的。
关键词:性善说;性恶说;法治
中国传统社会认为人的本质都是善良的。“人之初,性本善”,古人认为,人所以区别于禽兽,就是因为人有人性,人性是一种善良的存在。即使有人作恶,也是缺乏道德引导的结果,是可以通过道德教化等方式使其回归本性的,所以孔子才说“人皆可为尧舜”。孟子认为人性中固有仁、义、礼、智四善,正如人生来就有四肢一样,人人如此。他说:“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以孟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就重视通过道德的教化来培养善。儒家思想传播广泛,影响深远,成为我国历代统治者统治的思想武器,也因而直接影响了我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内容与制度设计。同时道家有云:“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宇宙是阴阳的结合:阳主德,阴主刑。阴阳结合才能万物和谐。德主刑辅、先德后刑、理法结合的正统法律思想,影响了整个封建王朝的法律实践,产生了如青天大老爷这样的清官司法。同时,法和礼的高度统一使法律获得了民众心理上的认同和接纳,成为中国古代国家治理的精髓。
西方的人性论,多偏于性恶说。古希腊的奥菲派宗教(Orphic Religion)认为人类有两种神力合成。一是善神大安理索斯,另一个是恶神迪挺。人类的始祖是迪挺的形骸和大安里索斯的良心团在一起捏做而成。从此良心深陷罪恶的躯壳里,不得解放,这是希腊先天性恶论的源头。同时由于基督教传统,西方社会都认为人生下来就有“原罪”,人性是恶的。霍布斯认为人就像是以自我为中心的野兽,人类的天性是反社会的、有破坏性的贪婪。黑格尔和奥古斯汀也认为人性本恶。在这样的人性理论下,法律产生的主要动力便是遏制人恶的一面。因为人是自私暴力的,所以要制定惩罚性的法律,对犯罪的人进行惩罚,同时通过惩罚的威慑力起到一定的预防作用。因为人是贪婪的,所以要划定公民权利的范围,禁止人们相互侵犯。出于对国家权力的不信任,西方国家采取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分立的制度,成为现代国家有效的权力运行方式。
在比较中西方法律文化时,必须要研究性善论和性恶论的差异以及这种差异对中西方立法和法治造成的影响。性善论的传统思想造就了伟大的中华法系,应该肯定它的积极作用,并且时至今日,道德教化仍然是我国社会中不可或缺的约束力量。但是也应该看到西方法治的先进性,为约束邪恶,保障完全的程序正义。
事实上,单纯地将人性说成性本善或性本恶并不妥当。人性本来并无善恶之分,善恶只是一种社会化的概念而已。每个人的人性中都有向善的一面,这是人类区别与野兽的根本所在。只要在人性养成的过程中稍加引导,人便会恭敬长辈,互助互爱,友爱他人。如果任由人生活在社会中,却不对其加以规制,那么这个人可能就会变得贪婪、粗鲁、甚至萌生杀戮。我国有一句俗语:“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的儿子会打洞”,这句话在人出生伊始就简单粗暴的对其人性进行定论,是一种典型的建立在错误逻辑基础上的形而上的论断。法国启蒙思想家狄德罗曾经说道:“人是一种力量与软弱、光明与盲目、渺小与伟大的混合物,这并不是责难人,而是为人下定义。”人在复杂的社会中过活,其最终人性如何终究是受社会的影响,人性归根到底终究是社会的产物。人向善,通过社会上的法律和规则加以引导,最终变成“善人”,人作恶,不遵守法律和规则,违反道德的约束,最终就会变成应受法律制裁的“恶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在当代我国法治社会的进程中,执政者也要尊重人性论对法律长久以来的影响,充分发挥道德教人行善的教化作用,同时也要完善法律的制定,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建设法治国家提供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公民也应当遵从自己性善的一面,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实施,抑制贪婪的一面,不侵犯他人,保证每个人的自由和权力都能在法律的框架内充分实现。改用《联邦党人文集》中的一句话:因为人性是恶的,所以法治是必须的。因为人性是善的,所以法治是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