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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0日,厦门(海沧)国际半程马拉松赛事开跑,两名参赛选手在终点附近突然倒地,最终猝死。赛事组委会的调查结果显示,其中一名死者吴某刚,系替跑者。
2017年1月16日,吴某刚的遗孀梁某娇,对参赛资格转让者李某华,以及组织方提出索赔,要求两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在内共计123.9万多元。2月22日,厦门市海沧区法院受理此案。
目前国内的马拉松的主要性质还是“全民运动”,而非一种专业性的运动。很多人可能天真地以为马拉松有什么大不了的?可回头看看,国内近三年中,经媒体公开报道的就有14人在“跑马”比赛中猝死。其中,2014年和2015年各五例,2016年四例。因此,此案作为国内首例替跑猝死者索赔案例,不论是对于兴起的“跑马”运动的举办方还是参赛方,都具有极大的警醒作用。
马拉松里的免责协议是否有效
针对马拉松猝死事件,目前大多数赛事主办方在报名时要求参赛者签订免责协议。例如,上饶马拉松赛事主办方就在网站上作出免责声明:“比赛中,因个人身体及其他原因导致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由参赛者个人承担责任。”那么主办方的这些免责协议在法律上是否完全有效呢?
主办方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众所周知,参加马拉松比赛大部分是需要一定的报名费用的,少数的公益比赛也有相应协议的。这表明选手和主办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作为提供有偿服务的主办方对选手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53 条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可以认定:“生死状”是无效的,因为它违背了合同法关于人身伤害不得限制责任的规定。
但是,它并不意味着赛事的组织者就必然要对参赛运动员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要看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和过错。如果参赛者隐瞒身体状况或由他人冒名参赛,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组织方可以根据对方违约和过错行为,免除很大部分的责任。
马拉松比赛组织方有哪些责任
按照国际马拉松通行惯例,马拉松的赛事组织者对比赛及其风险拥有比运动员更高的认识能力和应对能力,因此,赛事组织者对运动员负有提供安全保障的附随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60 条的规定,一旦选手报名成功并通过资格审查,在排除不适合参加比赛的年龄、身体原因后,如期参加比赛的,马拉松组织方就应当履行组织方义务对跑马者的生命健康权负责。
在厦门跑马猝死事件中,主办方还对参赛者提出了另外两点参赛要求:“1、报名年龄限18岁以上(1998年12月10日以前出生)。2、健康要求:参赛者应身体健康,经常性参加跑步锻炼或训练。参赛者可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和锻炼能力,选择参赛。以下疾病患者不宜参加比赛:①先天性心脏病和风湿性心脏病患者;②高血压和脑血管疾病患者;③心肌炎和其他心脏病患者;④冠状动脉病患者和严重心律不齐者;⑤血糖过高或过少的糖尿病患者;⑥比赛日前2周患感冒;⑦孕妇;⑧其他不适合运动的疾病。”
实际上,吴某刚根据自身条件,通过正常报名程序是完全有机会参赛的。但吴某刚确实有替跑行為,违反了比赛规程。除非能证明赛事主办方自身存在对参赛者资格审查不严的过失,否则主办方承担责任有限。
转让参赛名额的人是否
也应对猝死者负责
李某华在赛前违规转让参赛资格,违背了比赛名额不得私自转让的基本规程,应对猝死者负一定的责任。
如果没有李某华私自转让资格的行为,吴某刚是很难进入比赛场地的,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联系。吴某刚猝死一案中,首先应该认定,吴某刚违反赛事规则,私自冒名替跑;其次,李某华私自转让参赛资格;最后,赛事组织者对明显替跑行为未及时制止。上述三方行为共同叠加,造成吴某刚猝死。三方对损害后果都负有一定的责任。具体责任大小的划分还有待法院的审理,如果最终实在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那么法院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判赔,即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转让马拉松比赛参跑名额违法吗
目前来看,不违法,但有相应的处罚。如今,在各大马拉松赛的竞赛规程中已经对“报名后由他人替跑”进行明确的处罚规定:1、取消比赛资格、成绩。2、1-2年或终身禁赛。3.视情节严重,可禁止违规者参加中国田协注册赛事。
每一名参赛者报名时都签署了相关的协议,也即默认了遵守组委会的赛事规则,如果参赛者私下转让参赛名额,那是违反规则的。从保护实际参赛者的角度来看,虽然通过这样的方法得到了参赛资格,但你并没有得到真正的保障资格。一旦你在比赛中发生了什么意外,急救人员是查不到你任何信息的,也就无法通知你的亲人。如果参赛者通过正规途径报名,假如在比赛中出现了各种意外情况,不管是赛前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还是各种相关的服务,赛事组委会都有责任和义务去进行保护。因此,转让名额虽不违法,但是其中的安全隐患无处不在,为了自己和他人生命健康,宁可浪费名额也不可以身涉险。
马拉松参赛者投保与
不投保有什么区别
为了保障参赛者的权益,现在全国每一场马拉松比赛的主办方都会在告知参赛者可以自行购买保险外,统一为参赛者购买一份意外保险。投保与否在厦门替跑猝死事件中区别尤其明显。
比如,厦门海沧比赛的组委会为每位参赛者提供一份人身意外保险,并在《2016建发厦门(海沧)国际半程马拉松赛竞赛规程》中明确指出:保单以报名信息为准,如报名信息有误或信息虚假投保无效,责任自负。
《2016厦门(海沧)国际半程马拉松赛参赛人员人身保险说明书》责任免除条款中明确提及:“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冒名顶替参加比赛的……”
本案中吴某刚顶替李某华参赛,不料发生猝死悲剧。因为吴某刚身为替跑者,如果按照这份保险合同,他并不在保险赔偿范围之列的,其家属无法获得一分钱的保险赔偿。如果吴某刚是这次马拉松的正式参赛选手,其因比赛原因猝死,其家属就能根据该保险合同获得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笔60万元保险金赔偿。(文/谭雄)
2017年1月16日,吴某刚的遗孀梁某娇,对参赛资格转让者李某华,以及组织方提出索赔,要求两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在内共计123.9万多元。2月22日,厦门市海沧区法院受理此案。
目前国内的马拉松的主要性质还是“全民运动”,而非一种专业性的运动。很多人可能天真地以为马拉松有什么大不了的?可回头看看,国内近三年中,经媒体公开报道的就有14人在“跑马”比赛中猝死。其中,2014年和2015年各五例,2016年四例。因此,此案作为国内首例替跑猝死者索赔案例,不论是对于兴起的“跑马”运动的举办方还是参赛方,都具有极大的警醒作用。
马拉松里的免责协议是否有效
针对马拉松猝死事件,目前大多数赛事主办方在报名时要求参赛者签订免责协议。例如,上饶马拉松赛事主办方就在网站上作出免责声明:“比赛中,因个人身体及其他原因导致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由参赛者个人承担责任。”那么主办方的这些免责协议在法律上是否完全有效呢?
主办方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众所周知,参加马拉松比赛大部分是需要一定的报名费用的,少数的公益比赛也有相应协议的。这表明选手和主办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作为提供有偿服务的主办方对选手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53 条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可以认定:“生死状”是无效的,因为它违背了合同法关于人身伤害不得限制责任的规定。
但是,它并不意味着赛事的组织者就必然要对参赛运动员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要看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和过错。如果参赛者隐瞒身体状况或由他人冒名参赛,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组织方可以根据对方违约和过错行为,免除很大部分的责任。
马拉松比赛组织方有哪些责任
按照国际马拉松通行惯例,马拉松的赛事组织者对比赛及其风险拥有比运动员更高的认识能力和应对能力,因此,赛事组织者对运动员负有提供安全保障的附随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60 条的规定,一旦选手报名成功并通过资格审查,在排除不适合参加比赛的年龄、身体原因后,如期参加比赛的,马拉松组织方就应当履行组织方义务对跑马者的生命健康权负责。
在厦门跑马猝死事件中,主办方还对参赛者提出了另外两点参赛要求:“1、报名年龄限18岁以上(1998年12月10日以前出生)。2、健康要求:参赛者应身体健康,经常性参加跑步锻炼或训练。参赛者可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和锻炼能力,选择参赛。以下疾病患者不宜参加比赛:①先天性心脏病和风湿性心脏病患者;②高血压和脑血管疾病患者;③心肌炎和其他心脏病患者;④冠状动脉病患者和严重心律不齐者;⑤血糖过高或过少的糖尿病患者;⑥比赛日前2周患感冒;⑦孕妇;⑧其他不适合运动的疾病。”
实际上,吴某刚根据自身条件,通过正常报名程序是完全有机会参赛的。但吴某刚确实有替跑行為,违反了比赛规程。除非能证明赛事主办方自身存在对参赛者资格审查不严的过失,否则主办方承担责任有限。
转让参赛名额的人是否
也应对猝死者负责
李某华在赛前违规转让参赛资格,违背了比赛名额不得私自转让的基本规程,应对猝死者负一定的责任。
如果没有李某华私自转让资格的行为,吴某刚是很难进入比赛场地的,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联系。吴某刚猝死一案中,首先应该认定,吴某刚违反赛事规则,私自冒名替跑;其次,李某华私自转让参赛资格;最后,赛事组织者对明显替跑行为未及时制止。上述三方行为共同叠加,造成吴某刚猝死。三方对损害后果都负有一定的责任。具体责任大小的划分还有待法院的审理,如果最终实在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那么法院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判赔,即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转让马拉松比赛参跑名额违法吗
目前来看,不违法,但有相应的处罚。如今,在各大马拉松赛的竞赛规程中已经对“报名后由他人替跑”进行明确的处罚规定:1、取消比赛资格、成绩。2、1-2年或终身禁赛。3.视情节严重,可禁止违规者参加中国田协注册赛事。
每一名参赛者报名时都签署了相关的协议,也即默认了遵守组委会的赛事规则,如果参赛者私下转让参赛名额,那是违反规则的。从保护实际参赛者的角度来看,虽然通过这样的方法得到了参赛资格,但你并没有得到真正的保障资格。一旦你在比赛中发生了什么意外,急救人员是查不到你任何信息的,也就无法通知你的亲人。如果参赛者通过正规途径报名,假如在比赛中出现了各种意外情况,不管是赛前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还是各种相关的服务,赛事组委会都有责任和义务去进行保护。因此,转让名额虽不违法,但是其中的安全隐患无处不在,为了自己和他人生命健康,宁可浪费名额也不可以身涉险。
马拉松参赛者投保与
不投保有什么区别
为了保障参赛者的权益,现在全国每一场马拉松比赛的主办方都会在告知参赛者可以自行购买保险外,统一为参赛者购买一份意外保险。投保与否在厦门替跑猝死事件中区别尤其明显。
比如,厦门海沧比赛的组委会为每位参赛者提供一份人身意外保险,并在《2016建发厦门(海沧)国际半程马拉松赛竞赛规程》中明确指出:保单以报名信息为准,如报名信息有误或信息虚假投保无效,责任自负。
《2016厦门(海沧)国际半程马拉松赛参赛人员人身保险说明书》责任免除条款中明确提及:“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冒名顶替参加比赛的……”
本案中吴某刚顶替李某华参赛,不料发生猝死悲剧。因为吴某刚身为替跑者,如果按照这份保险合同,他并不在保险赔偿范围之列的,其家属无法获得一分钱的保险赔偿。如果吴某刚是这次马拉松的正式参赛选手,其因比赛原因猝死,其家属就能根据该保险合同获得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笔60万元保险金赔偿。(文/谭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