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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在《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一书中,把关于“法律的立法”的学问称为“权利的科学”.这与《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把道德称为“伦理的立法”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主要表现在,伦理的立法作为“义务的科学”,其中义务是内在于该种法则之内的概念;而法律的立法作为“权利的科学”,其义务是外在的.但义务如果要成为积极的自由,就需要把法律的立法从外在义务转变成内在义务.康德提出的入学立场的解决方案没有最终实现这一转变,但为黑格尔提供了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