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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霍布斯式的契约论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果与遵守契约相比,不遵守能够带来更大收益,追求自身利益增长的愚昧之徒还会遵守这种契约吗?霍布斯认为,愚昧之徒遵守契约是理性的,理由是遵守契约的长期收益会压倒破坏契约的短期收益。这种理由与他对理性人的心理利己主义的预设相冲突。如果能对霍布斯的理性概念进行合理限制,并且假设愚昧之徒违反契约的行为能够被察觉,那么就有理由相信他遵守契约是理性的;即使愚昧之徒违反契约的行为不被察觉,基于对可能受到的惩罚的考虑,他也仍然有理由遵守契约。
〔关键词〕遵守契约;理性;愚昧之徒;利益
〔中图分类号〕B56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6)04-0143-06
①这两种修正方案都没有彻底修改霍布斯对理性概念的预设,即这种理性是采用恰当的手段满足自己目的的能力。与这两种方案不同,另一种更彻底的修正方案是罗尔斯式的契约论。罗尔斯在认同这种理性(rational)概念的同时,加上了合理性(reasonable)概念。他认为,这两种概念相互补充,与理性相比,合理性更能保证人们的道德敏感性与公共性,并能促使人们产生正义感和判断的负担,从而保证人们对所达成契约的遵守。与罗尔斯认为合理性并不以理性为基础的观点不同,我们认为合理性概念确实没有理性概念更根本。本文论证的重点是,如果把契约建基于理性的概念基础之上,而不是像罗尔斯那样加上合理性概念的话,理性人是否会遵守契约。关于罗尔斯对理性与合理性概念的区分,参见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年,50-56页(本文与译者的译法不同,把rational译为理性的,把reasonable译为合理性的)。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功利主义正义观研究”(13CZX076);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六批特别资助(2013T60335);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1批面上资助(2012M511351)
〔作者简介〕晋运锋,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副教授,博士,吉林长春130012。
在现代西方政治哲学的语境中,霍布斯式的契约论是非常重要的论证方法,这种契约论认为契约与理性是相互一致的,它假设理性人最重要的目标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契约能够帮助人们获得更大收益。然而,这种契约论的一个严重问题是:对于某个理性人来说,在人们达成一致的契约后,并且在知道其他人遵守契约的前提下,如果与遵守这种契约相比,不遵守能够带来更大的收益,他还会遵守这种契约吗?这种遵守是理性的吗?如果无法保证这个人遵守契约是理性的话,这种契约就与理性相冲突。霍布斯指出,这个人是“愚昧之徒(the foole)”,并指出愚昧之徒遵守契约是理性的。
霍布斯的回答面临诸多困难,他无法在其理论内部充分说明愚昧之徒对契约的遵守是理性的。在不彻底改变霍布斯的理性概念的前提下,理论家们试图从两个方面来修正霍布斯的理论。①一方面,修正霍布斯对理性人的预设,对理性概念本身进行合理的限制,并且假设理性的人能够知道他人行为的意图和倾向,那么愚昧之徒就有理由相信自己遵守契约是理性的;另一方面,即使违反契约的行为不被察觉,然而,通过重新解释霍布斯所强调的愚昧之徒对可能受到惩罚的恐惧,也仍然能够认为他遵守契约是理性的。
一、遵守契约的愚昧之徒难题
霍布斯对人的本性做了一种心理利己主义的预设。他认为,理性的人所爱或者所欲求的对象是善,所憎恶的事物是恶。善促进人们的生命运动,使人得到快乐;恶阻碍人的生命运动,使人得到痛苦。最大的善是保全生命,最大的恶是死亡。因此,自然法“禁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的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并禁止人们不去做自己认为最有利于生命保全的事情”。〔1〕在自然状态当中,每一个人都尽其所能地追求自己的个人利益,其基本动机是保全自己,然而结果却是无休止的战争以及人们毁灭的危险。如何解决这种困境呢?霍布斯的方法是,在自然法的指引之下,引导人们通过讨价还价的方式达成契约,从而摆脱战争状态、寻求和平,和平对每一个人来说是更好的状态,因而,契约对每一个人来说都是有利的,也是理性的。
更重要的问题是,“所定信约必须履行”,这是自然状态中的人们必须遵守的第三个自然法。〔2〕在订立契约之后,遵守契约是正义的,不遵守契约是不正义的。但是,理性人未必会遵守这样的契约,因为也许不遵守契约能够得到更大的收益。在契约论的传统中,通过对愚昧之徒的论述,霍布斯第一次正面回答了契约遵守的难题。从霍布斯对人的心理利己主义的预设来看,愚昧之徒必然会按照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行动,只要有利于他的个人利益,就不违反理性。他们心里根本没有关于正义的观念,在达成契约之后,只要违反契约的收益大于遵守契约的收益,他们就不会遵守契约。对霍布斯来说,问题在于,如果立约的一方已经履行了契约,愚昧之徒遵守契约是否违反理性。在霍布斯看来,在这种情况下,愚昧之徒遵守契约仍然是理性的,他给出了两个方面的理由。
一方面,理性自身会产生一种内在的道德理由要求愚昧之徒遵守契约。如果愚昧之徒违反了契约,可能会导致他自身的毁灭,这种毁灭对追求自我保存的个人来说是最大的损失。在自然状态中,人们之间是敌对的战争状态,当他人知道了愚昧之徒破坏契约的行为时,就不会再与这个人合作,如果愚昧之徒被完全孤立的话,就会沦为他人攻击的对象,丧失自保的机会,而最大的恶是人的死亡,即对通过长期合作获取长远更大收益的预期压倒了通过违反契约获取当下较小收益的预期,所以,违反契约不是理性的。也许愚昧之徒还可以寄希望于他人错误地忽视了这一点,从而继续接纳他,使他能够继续从合作中获益。但是,霍布斯认为,“他人的错误他是既不能预见,也不能指靠的”。〔3〕愚昧之徒不能寄希望于他人完全不知道自己违反契约的行为,其他人即使在短期内不知道,但是从长期来看,也是完全有可能知道愚昧之徒违反契约的行为的。当知道愚昧之徒在某次或某些行动中违反契约获取不正当收益之后,其他理性人会在以后的合作中预期这个人还会这么做,从而取消与这个人的合作。例如:银行不愿意贷款给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因为这些人有不遵守契约的先例,他们就是霍布斯意义上的愚昧之徒,理性人不会想成为这样的人,因为他们都会基于如果这次破坏契约,将来就不能再与银行合作而获益的理由选择遵守契约。所以,在霍布斯看来,相对于违背契约带来的蝇头小利而言,个人的毁灭才是最大的恶,愚昧之徒在综合考虑违背契约的成本之后,选择放弃这种行为是理性的,理性会产生一种要求他遵守契约的内在的道德要求。 另一方面,除了合作带来的长期收益大于破坏契约带来的短期收益这一内在的道德理由之外,还有一种外在的政治理由,即主权权力的约束力,要求愚昧之徒遵守契约。霍布斯认为,履行契约的义务必须以公共权力的强制力做后盾。契约只是言词,言词的约束过于软弱,并不足以使人履行契约。如果没有对某种强制力量的畏惧心理的存在,就不足以约束人们的野心、贪欲及其他激情。必须有某种强制权力的存在,才能使人们感到将受到的惩罚比破坏契约所能期望的利益更大,正是这种恐惧强制人们对等地履行契约。这种强制力量的来源是作为主权者的国家,国家的权力约束人们去服从自然法,遵守契约。〔4〕个人在比较遵守契约与违反契约的成本时,必然会选择遵守契约,否则其会受到主权者的严厉惩罚,这种惩罚的成本要远大于个人违反契约的短期收益。
霍布斯的这两种回答是否有充分的说服力呢?我们可以从如下三个方面来看待这个问题:第一,霍布斯的契约论依赖于一套复杂而玄妙的形而上学假设。他对自然状态中的人性比较悲观,认为人的本性是趋利避害,无休止地追求个人利益。这样,人与人之间必然会产生争执,最后导致战争,所以自然状态就陷入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个人如果不参与社会合作的话就可能会面临自毁的危险。如果我们不相信霍布斯这样悲观的理论假定,而是相信洛克的乐观理论,即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按自然法行事,享有同等的自然权利,自然状态也不是永久的战争状态,而是和平、善意和互相帮助的状态,那么愚昧之徒就不必再担心不与他人不合作就无法自保了,他也就能够接受某次因为违反契约而获取不正当利益之后,他人再不与他合作的成本。因此,如果愚昧之徒在自然状态当中的处境改变了的话,他们就会相信不遵守契约是理性的。我们不认为霍布斯或者洛克对自然状态的不同假设能够决定解决愚昧之徒难题的理论走向,更重要的是,理性人遵守契约与不遵守契约所可能获取的收益大小的对比。
第二,即使承认霍布斯论证的起点,即自然状态就是战争状态,我们也仍然会对他的辩护存疑,因为这种辩护与他对个人理性的设定相冲突。霍布斯把理性与利益的提升连接起来,对他来说,理性人是心理利己主义者,“只要有助于个人利益,就不违反理性”。〔5〕每一个能够带来利益增长的特定行为都是理性的,那种不能带来利益增长的行为是非理性的。“只有在能够促进我们的利益增长时,才会存在遵守契约的义务”。〔6〕
在对愚昧之徒难题进行回应时,霍布斯要求理性人为了避免自毁而放弃眼前因违反契约而获取的收益,此时他所说的愚昧之徒不再把理性与遵守契约直接关联起来,而是把理性与倾向于遵守契约关联起来。这种“倾向”不是个人在某次选择时实际怎么做,而是他在行动之前经过综合考虑各种得失之后,对自己形成的行为预期,以及其他人对这个人行为的预期。霍布斯的意思不是说其他遵守契约的人能够对愚昧之徒的每一种行为都进行准确判断,而是说在愚昧之徒破坏契约之后,会对他产生一种还会倾向于违反契约的预期,同时,愚昧之徒不敢违反契约的理由也是要向其他人表明自己没有这么做的倾向。“霍布斯需要说,如果某人倾向于履行契约,那么即使履行契约并不直接使他受益,此人的遵守也仍然是理性的。但他从来没有这么说过”。〔7〕霍布斯论证的基础是心理利己主义者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因此,霍布斯对愚昧之徒难题的回应与他的哲学原则本身——心理利己主义——冲突。如果想克服这种冲突,只能限制霍布斯的心理利己主义的理性预设,不再把理性与直接收益相关联,而是把理性与受约束的收益相关联。这正是试图修正霍布斯理性理论的人的做法,也是本文第二部分论证的核心。
第三,霍布斯强调,愚昧之徒不能幻想其他人不知道自己破坏契约的行为,因为他人总会在某一时刻知道愚昧之徒违反契约的行为,从而选择不合作,而且,强大的主权者也会知道他的行为,并对他进行惩罚。这两种理由的一个共同前提是,愚昧之徒违反契约的行为总会被觉察到,并会因此被理性的他人或主权者惩罚。但是,理论上仍然存在的难题是:如果愚昧之徒的行为没有被觉察到,甚至将来也不会被觉察到,也就是说,如果他是一个隐形的愚昧之徒,不会受到惩罚,那么,接下来是不是就可以推断说,他此时遵守契约不是理性的呢?现实中我们可能有这样的例子,比如,如果电脑技术水平比较高的黑客能够突破银行的网络防火墙而不被发觉的话,他们就会从银行盗取巨额财产。本文第三部分将回答这个问题。
二、通过限制理性使愚昧之徒遵守契约的可能性
继承霍布斯传统的契约主义者试图通过对理性概念的限制来重新回答愚昧之徒难题,其中高希尔就是一个典型代表。高希尔认为,霍布斯对心理利己主义的假定使得理性概念只与个人的直接的利益最大化相关,以这种理性概念为基础,霍布斯对愚昧之徒难题的回应就与其自身的理论基础相冲突,从而令他的回应“严重缺乏说服力”。〔8〕
高希尔假定,每一个理性人都有一种追求受约束的利益最大化的倾向,而不是像霍布斯那样预设理性的人会追求不受约束的直接的利益最大化。与直接的最大化者一样,受约束的最大化者也会追求自我利益的满足。二者的不同在于,直接的最大化者要求计算每个具体行为所带来的利益大小,而受约束的最大化者要求计算的是行为的功利最大化倾向,这种倾向是与整个合作体系的互惠目标相兼容的。即使会因为违反契约而带来更大的收益,受约束的最大化者也会倾向于以公平和互惠的方式与他人合作,如果其他理性人也会这么做的话。〔9〕因为理性人之间的讨价还价不是一种独立的个人策略,而是长期的联合策略,这种策略具有长期性和普遍性的特点,如果单个人在某次个人策略当中不遵守协议,那么他在以后的合作中就无法获得更大的长期利益。
高希尔进一步的做法是,与霍布斯的做法一致,他假定每一个人都是半透明的(translucency),每一个人并不能完全猜透对方是否会完全遵守协议,但是他还是能够理解对方基本的行为倾向是遵守契约,所以,他会在预期他人会遵守此协议的前提下制定自己的合作策略。“对于一个受约束的最大化者来说,在她实际上约束对功利最大化的直接追求之前,她已经确信自己处在与她具有相似倾向的人群当中了”。〔10〕“如果受约束的最大化者能够在他们三分之二的遭遇中成功合作……那么受约束的最大化者可能就会期望他们能比其他人获得更大的功利值”。〔11〕高希尔之所以提出这一假定,理由也是把讨价还价当作是一种长期的联合策略,在长期的合作过程当中,人们可以正确地推算出其他人未来的策略和行为倾向。如果愚昧之徒不采取合作策略的话,就会被他人发觉,并被禁止合作,从而不能获得由合作而来的受约束的利益最大化。 如果高希尔对理性人的重新解释是没有问题的,即这个人追求的是受约束的利益最大化,而且他是半透明的,不能在他人面前完全隐身,那么其就可以比霍布斯更好地回应愚昧之徒的难题,因为他不会像霍布斯那样与其理论前提相冲突。对于高希尔来说,理性的意义就在于追求受约束的利益最大化,从长期合作的角度来看,虽然短暂的破坏会带来直接的收益,但是,这种收益会小于长期的损失。因此,为了实现整体的长远利益,愚昧之徒必然会遵守契约。在修正了理性概念的前提下,高希尔可以说,愚昧之徒遵守契约是理性的。
虽然通过对理性的限制以及对理性人半透明的说明,高希尔能够成功地避免霍布斯那样的心理利己主义的理性基础与解决愚昧之徒难题的理论之间的冲突,但是,高希尔限制理性的做法可能面临的诘难是:第一,高希尔把理性内容限制为受约束的利益最大化的做法是不妥的。按照高希尔对理性的设定,理性的人如何具备追求受约束的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呢?常见的做法是,其对自己以前或他人的行为进行判断,基于以前的经验,如果一种行为能够带来更大收益,那么他就会产生仍然这么做的倾向,这种倾向是理性的。但是,这与我们的常识相冲突。〔12〕我们一般会认为,如果拥有一个濒临倒闭的企业的商人仍然苦苦支撑的唯一理由是这个企业以前是很赚钱的,那么这个企业家就是非理性的。我们很多时候并不是基于以前的经验而产生出我们的预期和倾向,而是基于对某种行为当下收益的判断来选择接下来该如何行动。
第二,即使承认高希尔对理性的修正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在他自己的理论框架内,其也并没有解释清楚为什么愚昧之徒会只注重遵守契约获取长期利益,却不重视破坏契约而获得的当下利益。因为愚昧之徒可以这样来回应,如果某次违反契约能够带来的收益足够大,大到完全可以压倒由长远合作而得到的收益,那么违反契约就是理性的。比如,一个抢劫犯在对某位亿万富翁进行抢劫时可能就抱有这样的想法,如果这次能够谋划好而不会被抓住的话,他一生勤勤恳恳的工作也许都没有一次抢劫赚取的利润更高。对于这一问题,我们认为可能会有以下两种解决方案供高希尔选择。
一种方案是,理性人不光重视个人自己利益的提升,同时也关注他人利益的提升,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应该服从集体利益。因此,个人即使损失了自己当下的利益,也会遵守契约,从而促进整体利益的提升。这种功利主义的解决方案明显与契约主义的个人主义路径冲突,高希尔认为理性人应该完全不关注其他人的利益。〔13〕因此,这种方案不能成为高希尔的备选项。
另一种可能的解决方案是,赋予愚昧之徒遵守契约这一做法本身以更大的道德分量,以使得与遵守契约相比,破坏契约所获收益更小,因此,从理性的角度来看,个体应该遵守契约。比如,赋予抢劫行为本身为抢劫犯带来的损失以更大的权重,也许他会因为没有尊重他人的财产权而在心灵上遭受莫大的责难,这让他后半生虽然富有,但内心痛苦不堪。这似乎与高希尔的论证思路有些接近,因为他整个立论的基础就是个人对受约束的利益最大化的理性追求。但是,如果高希尔采取这种解决方法的话,就会损害他整个契约论证的基础。与霍布斯相似,高希尔假设理性在于对某种目标的追求,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道德约束。他也一直强调道德原则的来源就在于理性人之间的讨价还价,以及由此而达成的契约,在达成契约之前,不存在任何道德因素。〔14〕如果赋予遵守契约或其他道德要求以更大的权重,就等于承认在达成契约之前,就存在一种先于契约而存在的道德要求,那么契约方法本身就无法为所有道德原则提供一种根基性的证明,从而与高希尔自身的理论旨趣相冲突。
以上两种可能的解决方案都无法成为高希尔的选项,因此,在面对违反契约能够带来的收益大于长远合作的收益的诘问时,高希尔无法说明为什么愚昧之徒仍然应该遵守契约,我们也看不出高希尔还能提出其他什么更有效的解决方案。即使高希尔对理性的修正本身没有问题,他还会面临的另一个问题是,他假设人们之间是半透明的,相互知道对方的意图,但是,在很多时候也许并不是这样的,隐形的愚昧之徒也许不会被他人察觉到他破坏契约的行为。高希尔的理论无法处理隐形的愚昧之徒的难题,因为如果破坏契约不会被发现并受到惩罚的话,继续遵守契约就不是理性的。
三、隐形的愚昧之徒遵守契约的可能性
要全面考察愚昧之徒的难题,就必然要求我们进一步追问隐形的愚昧之徒遵守契约是不是理性的问题,否则,我们就很难在理论上真正解决愚昧之徒的难题,因为愚昧之徒不遵守契约的一种重要理由就是相信自己不会被觉察到,或者至少抱有不被觉察到的侥幸心理,并以此试图躲过理性的他人或主权者的惩罚。
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与苏格拉底争辩的格劳孔所表达的正是这样的意思。在格劳孔看来,正义只是由于其所带来的好处,否则没有人会选择正义,做正义之事不是出于心甘情愿,而仅仅是没有本事作恶。格劳孔所列举的古各斯的戒指的例子更能说明这个问题。牧羊人古各斯在一次偶然的机会当中发现了一枚神奇的戒指,带上这个戒指之后,把戒指向内一转,就会发现别人看不见自己。发现这枚戒指的神奇之后,古各斯做了很多坏事,为自己谋取利益,因为无论如何,他都不会被抓住,更不会受到惩罚。最后,他把国王杀掉,娶了王后为妻,自己做了国王。〔15〕这个例子说明:我们对契约的遵守都是基于对后果的考虑,而不是因为契约本身是好的。在古格斯因为隐形而破坏契约时,其他人都在遵守契约,而且他们都不知道是他在做坏事。在非隐形的状态下,古格斯拥有和其他人一样遵守契约的好名声,他人会按照对古格斯将会遵守契约的预期来继续与非隐形状态下的古格斯合作。〔16〕经过对遵守契约与不遵守契约所带来的收益的对比,古格斯会发现在其他人遵守契约的状态下,自己不遵守契约才是最有利的,因而,此时不遵守契约才是理性的。
苏格拉底在回应格劳孔的观点时,认为正义不应该以利益为基础,而应该本身就是好的,并值得每一个人追求。这种观点可以被用作对愚昧之徒难题的回应,如果正义不是因为使人获益才值得遵守,而是因为其自身,那么愚昧之徒就再也没有理由违反契约了,即使这种违反能够带来像古格斯那样更大的收益,并且不会受到惩罚。但是,这种回应与前述高希尔的做法一样,改变了霍布斯式的契约论论证的基本方法,即由每个追求自身利益的理性人对什么是正义的达成一致的契约,这种正义只有在与没有其状态可比较,能够为每一个人都带来更大的收益时,才能够被每一个理性人接受。基于这种考虑,问题就变成了,对于能够隐形的愚昧之徒来说,在不把契约本身当成应该遵守的对象,而是像霍布斯一样坚持遵守契约有利于愚昧之徒的前提下,如何说明愚昧之徒遵守契约是理性的。 对此问题的直接回应可能是,古格斯的戒指只是一种思想实验,现实中是没有这样的东西存在的,霍布斯式的契约论考虑的是人们的实践问题,因而,在回应愚昧之徒的难题时不必考虑格劳孔的问题。然而,即使在实践中,这样的问题也很多,比如在交通高峰阶段逃票的搭便车者,通过周密计划躲避监管和处罚的排污企业,以及如前所举的技术水平较高的黑客盗取银行巨额资金的例子,这些在现实中处处存在的例子说明,隐形的愚昧之徒会基于古格斯的理由破坏契约,即他们破坏契约的行为不会被察觉到,从而不会受到惩罚。如果霍布斯式的契约论者不能有效地回应隐形的愚昧之徒的问题,那么就不能说遵守契约是理性的这个观点具有充分的说服力。
如果我们像格劳孔一样承认确实存在某种戒指能够使古格斯隐身,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这种隐身是终身的吗?古格斯有没有可能在未来的某一天突然丧失隐形的能力。如果是这样的话,他人或主权者就有可能发现古格斯所做的诸多违反契约的行为,从而更加严厉地惩罚他,这种惩罚所造成的损失会远大于他以前通过破坏契约而获取的所有收益。比如,也许总有一天,国家或他人会发现搭便车者、排污企业以及盗取资金的黑客的破坏契约的行为,从而给予他们极为严厉的处罚,在我们的现实中,这种情况也时有发生。最后的结果是,达成契约的理性人会原谅那些虽然具备隐形的能力,但是“没有隐藏自己的身份”获取不正当收益的人,而不会原谅那些应用“隐形的戒指”违反契约的人。〔17〕基于这种考虑,如果愚昧之徒不确定自己能够永远具备隐形的能力,不能永远逃脱受到严厉惩罚的可能性,那么他就会仍然认为,即使在某一时刻他能够违反契约并躲避惩罚,此时违反契约也不是理性的。这种辩护与霍布斯和高希尔对愚昧之徒应该追求的是长远收益,而不是短暂收益的预设一致,而且其在回应愚昧之徒难题时与他们的方法也是一致的,即考虑到长远来看可能因为惩罚而遭受的损失,愚昧之徒遵守契约是理性的。
但是,如果这种愚昧之徒像古格斯那样永远没有被发现其隐身的能力和违反契约的行为,也就是说,如果愚昧之徒由于违反契约而获取不正当收益永远不会受到惩罚的话,那么,此时愚昧之徒遵守契约还是理性的吗?我们认为,霍布斯式的契约论者仍然可以做出某种回应。从其他遵守契约的理性人的角度来看,虽然无法辨认出到底谁才是通过违反契约而获取利益的愚昧之徒,并直接对其进行惩罚,但是,如果他们总是受到愚昧之徒违反契约的伤害,长期来看,他们也许就不再愿意与任何人合作了。〔18〕如果所有理性人都不参与合作的话,那么契约就不存在了,所有人——当然包括愚昧之徒——也就没有办法再从他人遵守契约的行为中获益了。比如:如果黑客总是盗取银行资金,而银行又没有办法抓住这个黑客或者在技术上打败他的话,其他储户就不会再愿意把钱存在银行当中,银行的倒闭对隐形的愚昧之徒来说并不是什么好事。基于这种考虑,愚昧之徒在综合考虑其他理性人可能做出的反应之后,会认识到这种间接的惩罚存在的可能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也会认为遵守契约是理性的。
从主权者的角度来看,如果无法找出违反契约的愚昧之徒并对其进行严厉惩罚,它就会在其他理性人面前丧失权威,其他人可能就不再相信它。因此,主权者会想尽办法改变这种状况,它会更加努力地抓住这个隐形的愚昧之徒,比如:国家对排污企业进行更严格的监管,以防它们偷偷排污。但是,即使是再强大的主权者,某些愚昧之徒都有可能逍遥法外。这时,主权者可能会通过某些方式彻底消灭隐形的愚昧之徒生存的土壤,比如:国家会要求所有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必须进行技术升级,以消除其严重污染环境的可能性,这样的话,污染企业就再也没有机会通过排污获利了。
因此,对于长期隐形的愚昧之徒来说,不管从其他理性人的角度,还是从主权者的角度来看,仍然有办法惩罚他们违反契约的行为,从而使得这些人即使可以规避惩罚,也会认为遵守契约是理性的。当然,如果愚昧之徒调整他们的行为策略,不再那么大规模地、或者非常严重地违反契约,并对其他人造成极其严重的伤害的话,也许并不会驱使其他理性人或主权者做出上述那么激烈的反应,那么隐形的愚昧之徒仍然有理由说,不遵守契约是理性的。比如:我们在现实中最常见的是那些为了蝇头小利而逃票的搭便车者,而不是影响严重的排污企业。
从霍布斯提出并回应愚昧之徒的难题开始,到高希尔限制理性概念的做法,再到契约主义者强调能够规避惩罚的愚昧之徒遵守契约的可能性,理论家们试图说明,假设理性是追求利益的满足,在能够获取更大收益的情况下,愚昧之徒遵守契约仍然是理性的。很明显,这些理论还远远没有说服我们,因而霍布斯式的契约主义理论的论证基础是不牢固的,这就要求我们继续去努力追寻更好的答案,也许这种寻找过程比答案本身更重要。
〔参考文献〕
〔1〕〔2〕〔3〕〔5〕霍布斯·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97,108,111,109.
〔4〕Thomas Hobbes. On the Citizen〔M〕.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26.
〔6〕Jean Hampton. Hobbes and the Social Contract Tradition〔M〕.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6:56.
〔7〕〔9〕〔10〕〔11〕〔13〕〔14〕David Gauthier. Morals by Agreement〔M〕. Oxford: Clarendon Press,1986:162, 167, 169, 177, 127, 8-12.
〔8〕David Gauthier. Thomas Hobbes: Moral Theorist 〔J〕. Journal of Philosophy, 1979(10): 547-559.
〔12〕Gregory S. Kavka. The Rationality of Rule-Following: Hobbess Dispute with the Foole 〔J〕.Law & Philosophy, 1995(1): 5-34.
〔15〕柏拉图.理想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47-48.
〔16〕Copp, D. The Ring of Gyges: Overridingness and the Unity of Reason 〔J〕.Social Philosophy and Policy, 1997(14): 86–106.
〔17〕Peter Vanderschraaf. The Invisible Foole 〔J〕.Philosophy Studies, 2010(147): 37–58.
〔18〕Kandori, M. Social Norms and Community Enforcement 〔J〕.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1992(59): 63–80.
(责任编辑:颜冲)
〔关键词〕遵守契约;理性;愚昧之徒;利益
〔中图分类号〕B56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6)04-0143-06
①这两种修正方案都没有彻底修改霍布斯对理性概念的预设,即这种理性是采用恰当的手段满足自己目的的能力。与这两种方案不同,另一种更彻底的修正方案是罗尔斯式的契约论。罗尔斯在认同这种理性(rational)概念的同时,加上了合理性(reasonable)概念。他认为,这两种概念相互补充,与理性相比,合理性更能保证人们的道德敏感性与公共性,并能促使人们产生正义感和判断的负担,从而保证人们对所达成契约的遵守。与罗尔斯认为合理性并不以理性为基础的观点不同,我们认为合理性概念确实没有理性概念更根本。本文论证的重点是,如果把契约建基于理性的概念基础之上,而不是像罗尔斯那样加上合理性概念的话,理性人是否会遵守契约。关于罗尔斯对理性与合理性概念的区分,参见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年,50-56页(本文与译者的译法不同,把rational译为理性的,把reasonable译为合理性的)。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功利主义正义观研究”(13CZX076);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六批特别资助(2013T60335);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1批面上资助(2012M511351)
〔作者简介〕晋运锋,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副教授,博士,吉林长春130012。
在现代西方政治哲学的语境中,霍布斯式的契约论是非常重要的论证方法,这种契约论认为契约与理性是相互一致的,它假设理性人最重要的目标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契约能够帮助人们获得更大收益。然而,这种契约论的一个严重问题是:对于某个理性人来说,在人们达成一致的契约后,并且在知道其他人遵守契约的前提下,如果与遵守这种契约相比,不遵守能够带来更大的收益,他还会遵守这种契约吗?这种遵守是理性的吗?如果无法保证这个人遵守契约是理性的话,这种契约就与理性相冲突。霍布斯指出,这个人是“愚昧之徒(the foole)”,并指出愚昧之徒遵守契约是理性的。
霍布斯的回答面临诸多困难,他无法在其理论内部充分说明愚昧之徒对契约的遵守是理性的。在不彻底改变霍布斯的理性概念的前提下,理论家们试图从两个方面来修正霍布斯的理论。①一方面,修正霍布斯对理性人的预设,对理性概念本身进行合理的限制,并且假设理性的人能够知道他人行为的意图和倾向,那么愚昧之徒就有理由相信自己遵守契约是理性的;另一方面,即使违反契约的行为不被察觉,然而,通过重新解释霍布斯所强调的愚昧之徒对可能受到惩罚的恐惧,也仍然能够认为他遵守契约是理性的。
一、遵守契约的愚昧之徒难题
霍布斯对人的本性做了一种心理利己主义的预设。他认为,理性的人所爱或者所欲求的对象是善,所憎恶的事物是恶。善促进人们的生命运动,使人得到快乐;恶阻碍人的生命运动,使人得到痛苦。最大的善是保全生命,最大的恶是死亡。因此,自然法“禁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的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并禁止人们不去做自己认为最有利于生命保全的事情”。〔1〕在自然状态当中,每一个人都尽其所能地追求自己的个人利益,其基本动机是保全自己,然而结果却是无休止的战争以及人们毁灭的危险。如何解决这种困境呢?霍布斯的方法是,在自然法的指引之下,引导人们通过讨价还价的方式达成契约,从而摆脱战争状态、寻求和平,和平对每一个人来说是更好的状态,因而,契约对每一个人来说都是有利的,也是理性的。
更重要的问题是,“所定信约必须履行”,这是自然状态中的人们必须遵守的第三个自然法。〔2〕在订立契约之后,遵守契约是正义的,不遵守契约是不正义的。但是,理性人未必会遵守这样的契约,因为也许不遵守契约能够得到更大的收益。在契约论的传统中,通过对愚昧之徒的论述,霍布斯第一次正面回答了契约遵守的难题。从霍布斯对人的心理利己主义的预设来看,愚昧之徒必然会按照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行动,只要有利于他的个人利益,就不违反理性。他们心里根本没有关于正义的观念,在达成契约之后,只要违反契约的收益大于遵守契约的收益,他们就不会遵守契约。对霍布斯来说,问题在于,如果立约的一方已经履行了契约,愚昧之徒遵守契约是否违反理性。在霍布斯看来,在这种情况下,愚昧之徒遵守契约仍然是理性的,他给出了两个方面的理由。
一方面,理性自身会产生一种内在的道德理由要求愚昧之徒遵守契约。如果愚昧之徒违反了契约,可能会导致他自身的毁灭,这种毁灭对追求自我保存的个人来说是最大的损失。在自然状态中,人们之间是敌对的战争状态,当他人知道了愚昧之徒破坏契约的行为时,就不会再与这个人合作,如果愚昧之徒被完全孤立的话,就会沦为他人攻击的对象,丧失自保的机会,而最大的恶是人的死亡,即对通过长期合作获取长远更大收益的预期压倒了通过违反契约获取当下较小收益的预期,所以,违反契约不是理性的。也许愚昧之徒还可以寄希望于他人错误地忽视了这一点,从而继续接纳他,使他能够继续从合作中获益。但是,霍布斯认为,“他人的错误他是既不能预见,也不能指靠的”。〔3〕愚昧之徒不能寄希望于他人完全不知道自己违反契约的行为,其他人即使在短期内不知道,但是从长期来看,也是完全有可能知道愚昧之徒违反契约的行为的。当知道愚昧之徒在某次或某些行动中违反契约获取不正当收益之后,其他理性人会在以后的合作中预期这个人还会这么做,从而取消与这个人的合作。例如:银行不愿意贷款给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因为这些人有不遵守契约的先例,他们就是霍布斯意义上的愚昧之徒,理性人不会想成为这样的人,因为他们都会基于如果这次破坏契约,将来就不能再与银行合作而获益的理由选择遵守契约。所以,在霍布斯看来,相对于违背契约带来的蝇头小利而言,个人的毁灭才是最大的恶,愚昧之徒在综合考虑违背契约的成本之后,选择放弃这种行为是理性的,理性会产生一种要求他遵守契约的内在的道德要求。 另一方面,除了合作带来的长期收益大于破坏契约带来的短期收益这一内在的道德理由之外,还有一种外在的政治理由,即主权权力的约束力,要求愚昧之徒遵守契约。霍布斯认为,履行契约的义务必须以公共权力的强制力做后盾。契约只是言词,言词的约束过于软弱,并不足以使人履行契约。如果没有对某种强制力量的畏惧心理的存在,就不足以约束人们的野心、贪欲及其他激情。必须有某种强制权力的存在,才能使人们感到将受到的惩罚比破坏契约所能期望的利益更大,正是这种恐惧强制人们对等地履行契约。这种强制力量的来源是作为主权者的国家,国家的权力约束人们去服从自然法,遵守契约。〔4〕个人在比较遵守契约与违反契约的成本时,必然会选择遵守契约,否则其会受到主权者的严厉惩罚,这种惩罚的成本要远大于个人违反契约的短期收益。
霍布斯的这两种回答是否有充分的说服力呢?我们可以从如下三个方面来看待这个问题:第一,霍布斯的契约论依赖于一套复杂而玄妙的形而上学假设。他对自然状态中的人性比较悲观,认为人的本性是趋利避害,无休止地追求个人利益。这样,人与人之间必然会产生争执,最后导致战争,所以自然状态就陷入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个人如果不参与社会合作的话就可能会面临自毁的危险。如果我们不相信霍布斯这样悲观的理论假定,而是相信洛克的乐观理论,即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按自然法行事,享有同等的自然权利,自然状态也不是永久的战争状态,而是和平、善意和互相帮助的状态,那么愚昧之徒就不必再担心不与他人不合作就无法自保了,他也就能够接受某次因为违反契约而获取不正当利益之后,他人再不与他合作的成本。因此,如果愚昧之徒在自然状态当中的处境改变了的话,他们就会相信不遵守契约是理性的。我们不认为霍布斯或者洛克对自然状态的不同假设能够决定解决愚昧之徒难题的理论走向,更重要的是,理性人遵守契约与不遵守契约所可能获取的收益大小的对比。
第二,即使承认霍布斯论证的起点,即自然状态就是战争状态,我们也仍然会对他的辩护存疑,因为这种辩护与他对个人理性的设定相冲突。霍布斯把理性与利益的提升连接起来,对他来说,理性人是心理利己主义者,“只要有助于个人利益,就不违反理性”。〔5〕每一个能够带来利益增长的特定行为都是理性的,那种不能带来利益增长的行为是非理性的。“只有在能够促进我们的利益增长时,才会存在遵守契约的义务”。〔6〕
在对愚昧之徒难题进行回应时,霍布斯要求理性人为了避免自毁而放弃眼前因违反契约而获取的收益,此时他所说的愚昧之徒不再把理性与遵守契约直接关联起来,而是把理性与倾向于遵守契约关联起来。这种“倾向”不是个人在某次选择时实际怎么做,而是他在行动之前经过综合考虑各种得失之后,对自己形成的行为预期,以及其他人对这个人行为的预期。霍布斯的意思不是说其他遵守契约的人能够对愚昧之徒的每一种行为都进行准确判断,而是说在愚昧之徒破坏契约之后,会对他产生一种还会倾向于违反契约的预期,同时,愚昧之徒不敢违反契约的理由也是要向其他人表明自己没有这么做的倾向。“霍布斯需要说,如果某人倾向于履行契约,那么即使履行契约并不直接使他受益,此人的遵守也仍然是理性的。但他从来没有这么说过”。〔7〕霍布斯论证的基础是心理利己主义者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因此,霍布斯对愚昧之徒难题的回应与他的哲学原则本身——心理利己主义——冲突。如果想克服这种冲突,只能限制霍布斯的心理利己主义的理性预设,不再把理性与直接收益相关联,而是把理性与受约束的收益相关联。这正是试图修正霍布斯理性理论的人的做法,也是本文第二部分论证的核心。
第三,霍布斯强调,愚昧之徒不能幻想其他人不知道自己破坏契约的行为,因为他人总会在某一时刻知道愚昧之徒违反契约的行为,从而选择不合作,而且,强大的主权者也会知道他的行为,并对他进行惩罚。这两种理由的一个共同前提是,愚昧之徒违反契约的行为总会被觉察到,并会因此被理性的他人或主权者惩罚。但是,理论上仍然存在的难题是:如果愚昧之徒的行为没有被觉察到,甚至将来也不会被觉察到,也就是说,如果他是一个隐形的愚昧之徒,不会受到惩罚,那么,接下来是不是就可以推断说,他此时遵守契约不是理性的呢?现实中我们可能有这样的例子,比如,如果电脑技术水平比较高的黑客能够突破银行的网络防火墙而不被发觉的话,他们就会从银行盗取巨额财产。本文第三部分将回答这个问题。
二、通过限制理性使愚昧之徒遵守契约的可能性
继承霍布斯传统的契约主义者试图通过对理性概念的限制来重新回答愚昧之徒难题,其中高希尔就是一个典型代表。高希尔认为,霍布斯对心理利己主义的假定使得理性概念只与个人的直接的利益最大化相关,以这种理性概念为基础,霍布斯对愚昧之徒难题的回应就与其自身的理论基础相冲突,从而令他的回应“严重缺乏说服力”。〔8〕
高希尔假定,每一个理性人都有一种追求受约束的利益最大化的倾向,而不是像霍布斯那样预设理性的人会追求不受约束的直接的利益最大化。与直接的最大化者一样,受约束的最大化者也会追求自我利益的满足。二者的不同在于,直接的最大化者要求计算每个具体行为所带来的利益大小,而受约束的最大化者要求计算的是行为的功利最大化倾向,这种倾向是与整个合作体系的互惠目标相兼容的。即使会因为违反契约而带来更大的收益,受约束的最大化者也会倾向于以公平和互惠的方式与他人合作,如果其他理性人也会这么做的话。〔9〕因为理性人之间的讨价还价不是一种独立的个人策略,而是长期的联合策略,这种策略具有长期性和普遍性的特点,如果单个人在某次个人策略当中不遵守协议,那么他在以后的合作中就无法获得更大的长期利益。
高希尔进一步的做法是,与霍布斯的做法一致,他假定每一个人都是半透明的(translucency),每一个人并不能完全猜透对方是否会完全遵守协议,但是他还是能够理解对方基本的行为倾向是遵守契约,所以,他会在预期他人会遵守此协议的前提下制定自己的合作策略。“对于一个受约束的最大化者来说,在她实际上约束对功利最大化的直接追求之前,她已经确信自己处在与她具有相似倾向的人群当中了”。〔10〕“如果受约束的最大化者能够在他们三分之二的遭遇中成功合作……那么受约束的最大化者可能就会期望他们能比其他人获得更大的功利值”。〔11〕高希尔之所以提出这一假定,理由也是把讨价还价当作是一种长期的联合策略,在长期的合作过程当中,人们可以正确地推算出其他人未来的策略和行为倾向。如果愚昧之徒不采取合作策略的话,就会被他人发觉,并被禁止合作,从而不能获得由合作而来的受约束的利益最大化。 如果高希尔对理性人的重新解释是没有问题的,即这个人追求的是受约束的利益最大化,而且他是半透明的,不能在他人面前完全隐身,那么其就可以比霍布斯更好地回应愚昧之徒的难题,因为他不会像霍布斯那样与其理论前提相冲突。对于高希尔来说,理性的意义就在于追求受约束的利益最大化,从长期合作的角度来看,虽然短暂的破坏会带来直接的收益,但是,这种收益会小于长期的损失。因此,为了实现整体的长远利益,愚昧之徒必然会遵守契约。在修正了理性概念的前提下,高希尔可以说,愚昧之徒遵守契约是理性的。
虽然通过对理性的限制以及对理性人半透明的说明,高希尔能够成功地避免霍布斯那样的心理利己主义的理性基础与解决愚昧之徒难题的理论之间的冲突,但是,高希尔限制理性的做法可能面临的诘难是:第一,高希尔把理性内容限制为受约束的利益最大化的做法是不妥的。按照高希尔对理性的设定,理性的人如何具备追求受约束的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呢?常见的做法是,其对自己以前或他人的行为进行判断,基于以前的经验,如果一种行为能够带来更大收益,那么他就会产生仍然这么做的倾向,这种倾向是理性的。但是,这与我们的常识相冲突。〔12〕我们一般会认为,如果拥有一个濒临倒闭的企业的商人仍然苦苦支撑的唯一理由是这个企业以前是很赚钱的,那么这个企业家就是非理性的。我们很多时候并不是基于以前的经验而产生出我们的预期和倾向,而是基于对某种行为当下收益的判断来选择接下来该如何行动。
第二,即使承认高希尔对理性的修正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在他自己的理论框架内,其也并没有解释清楚为什么愚昧之徒会只注重遵守契约获取长期利益,却不重视破坏契约而获得的当下利益。因为愚昧之徒可以这样来回应,如果某次违反契约能够带来的收益足够大,大到完全可以压倒由长远合作而得到的收益,那么违反契约就是理性的。比如,一个抢劫犯在对某位亿万富翁进行抢劫时可能就抱有这样的想法,如果这次能够谋划好而不会被抓住的话,他一生勤勤恳恳的工作也许都没有一次抢劫赚取的利润更高。对于这一问题,我们认为可能会有以下两种解决方案供高希尔选择。
一种方案是,理性人不光重视个人自己利益的提升,同时也关注他人利益的提升,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应该服从集体利益。因此,个人即使损失了自己当下的利益,也会遵守契约,从而促进整体利益的提升。这种功利主义的解决方案明显与契约主义的个人主义路径冲突,高希尔认为理性人应该完全不关注其他人的利益。〔13〕因此,这种方案不能成为高希尔的备选项。
另一种可能的解决方案是,赋予愚昧之徒遵守契约这一做法本身以更大的道德分量,以使得与遵守契约相比,破坏契约所获收益更小,因此,从理性的角度来看,个体应该遵守契约。比如,赋予抢劫行为本身为抢劫犯带来的损失以更大的权重,也许他会因为没有尊重他人的财产权而在心灵上遭受莫大的责难,这让他后半生虽然富有,但内心痛苦不堪。这似乎与高希尔的论证思路有些接近,因为他整个立论的基础就是个人对受约束的利益最大化的理性追求。但是,如果高希尔采取这种解决方法的话,就会损害他整个契约论证的基础。与霍布斯相似,高希尔假设理性在于对某种目标的追求,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道德约束。他也一直强调道德原则的来源就在于理性人之间的讨价还价,以及由此而达成的契约,在达成契约之前,不存在任何道德因素。〔14〕如果赋予遵守契约或其他道德要求以更大的权重,就等于承认在达成契约之前,就存在一种先于契约而存在的道德要求,那么契约方法本身就无法为所有道德原则提供一种根基性的证明,从而与高希尔自身的理论旨趣相冲突。
以上两种可能的解决方案都无法成为高希尔的选项,因此,在面对违反契约能够带来的收益大于长远合作的收益的诘问时,高希尔无法说明为什么愚昧之徒仍然应该遵守契约,我们也看不出高希尔还能提出其他什么更有效的解决方案。即使高希尔对理性的修正本身没有问题,他还会面临的另一个问题是,他假设人们之间是半透明的,相互知道对方的意图,但是,在很多时候也许并不是这样的,隐形的愚昧之徒也许不会被他人察觉到他破坏契约的行为。高希尔的理论无法处理隐形的愚昧之徒的难题,因为如果破坏契约不会被发现并受到惩罚的话,继续遵守契约就不是理性的。
三、隐形的愚昧之徒遵守契约的可能性
要全面考察愚昧之徒的难题,就必然要求我们进一步追问隐形的愚昧之徒遵守契约是不是理性的问题,否则,我们就很难在理论上真正解决愚昧之徒的难题,因为愚昧之徒不遵守契约的一种重要理由就是相信自己不会被觉察到,或者至少抱有不被觉察到的侥幸心理,并以此试图躲过理性的他人或主权者的惩罚。
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与苏格拉底争辩的格劳孔所表达的正是这样的意思。在格劳孔看来,正义只是由于其所带来的好处,否则没有人会选择正义,做正义之事不是出于心甘情愿,而仅仅是没有本事作恶。格劳孔所列举的古各斯的戒指的例子更能说明这个问题。牧羊人古各斯在一次偶然的机会当中发现了一枚神奇的戒指,带上这个戒指之后,把戒指向内一转,就会发现别人看不见自己。发现这枚戒指的神奇之后,古各斯做了很多坏事,为自己谋取利益,因为无论如何,他都不会被抓住,更不会受到惩罚。最后,他把国王杀掉,娶了王后为妻,自己做了国王。〔15〕这个例子说明:我们对契约的遵守都是基于对后果的考虑,而不是因为契约本身是好的。在古格斯因为隐形而破坏契约时,其他人都在遵守契约,而且他们都不知道是他在做坏事。在非隐形的状态下,古格斯拥有和其他人一样遵守契约的好名声,他人会按照对古格斯将会遵守契约的预期来继续与非隐形状态下的古格斯合作。〔16〕经过对遵守契约与不遵守契约所带来的收益的对比,古格斯会发现在其他人遵守契约的状态下,自己不遵守契约才是最有利的,因而,此时不遵守契约才是理性的。
苏格拉底在回应格劳孔的观点时,认为正义不应该以利益为基础,而应该本身就是好的,并值得每一个人追求。这种观点可以被用作对愚昧之徒难题的回应,如果正义不是因为使人获益才值得遵守,而是因为其自身,那么愚昧之徒就再也没有理由违反契约了,即使这种违反能够带来像古格斯那样更大的收益,并且不会受到惩罚。但是,这种回应与前述高希尔的做法一样,改变了霍布斯式的契约论论证的基本方法,即由每个追求自身利益的理性人对什么是正义的达成一致的契约,这种正义只有在与没有其状态可比较,能够为每一个人都带来更大的收益时,才能够被每一个理性人接受。基于这种考虑,问题就变成了,对于能够隐形的愚昧之徒来说,在不把契约本身当成应该遵守的对象,而是像霍布斯一样坚持遵守契约有利于愚昧之徒的前提下,如何说明愚昧之徒遵守契约是理性的。 对此问题的直接回应可能是,古格斯的戒指只是一种思想实验,现实中是没有这样的东西存在的,霍布斯式的契约论考虑的是人们的实践问题,因而,在回应愚昧之徒的难题时不必考虑格劳孔的问题。然而,即使在实践中,这样的问题也很多,比如在交通高峰阶段逃票的搭便车者,通过周密计划躲避监管和处罚的排污企业,以及如前所举的技术水平较高的黑客盗取银行巨额资金的例子,这些在现实中处处存在的例子说明,隐形的愚昧之徒会基于古格斯的理由破坏契约,即他们破坏契约的行为不会被察觉到,从而不会受到惩罚。如果霍布斯式的契约论者不能有效地回应隐形的愚昧之徒的问题,那么就不能说遵守契约是理性的这个观点具有充分的说服力。
如果我们像格劳孔一样承认确实存在某种戒指能够使古格斯隐身,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这种隐身是终身的吗?古格斯有没有可能在未来的某一天突然丧失隐形的能力。如果是这样的话,他人或主权者就有可能发现古格斯所做的诸多违反契约的行为,从而更加严厉地惩罚他,这种惩罚所造成的损失会远大于他以前通过破坏契约而获取的所有收益。比如,也许总有一天,国家或他人会发现搭便车者、排污企业以及盗取资金的黑客的破坏契约的行为,从而给予他们极为严厉的处罚,在我们的现实中,这种情况也时有发生。最后的结果是,达成契约的理性人会原谅那些虽然具备隐形的能力,但是“没有隐藏自己的身份”获取不正当收益的人,而不会原谅那些应用“隐形的戒指”违反契约的人。〔17〕基于这种考虑,如果愚昧之徒不确定自己能够永远具备隐形的能力,不能永远逃脱受到严厉惩罚的可能性,那么他就会仍然认为,即使在某一时刻他能够违反契约并躲避惩罚,此时违反契约也不是理性的。这种辩护与霍布斯和高希尔对愚昧之徒应该追求的是长远收益,而不是短暂收益的预设一致,而且其在回应愚昧之徒难题时与他们的方法也是一致的,即考虑到长远来看可能因为惩罚而遭受的损失,愚昧之徒遵守契约是理性的。
但是,如果这种愚昧之徒像古格斯那样永远没有被发现其隐身的能力和违反契约的行为,也就是说,如果愚昧之徒由于违反契约而获取不正当收益永远不会受到惩罚的话,那么,此时愚昧之徒遵守契约还是理性的吗?我们认为,霍布斯式的契约论者仍然可以做出某种回应。从其他遵守契约的理性人的角度来看,虽然无法辨认出到底谁才是通过违反契约而获取利益的愚昧之徒,并直接对其进行惩罚,但是,如果他们总是受到愚昧之徒违反契约的伤害,长期来看,他们也许就不再愿意与任何人合作了。〔18〕如果所有理性人都不参与合作的话,那么契约就不存在了,所有人——当然包括愚昧之徒——也就没有办法再从他人遵守契约的行为中获益了。比如:如果黑客总是盗取银行资金,而银行又没有办法抓住这个黑客或者在技术上打败他的话,其他储户就不会再愿意把钱存在银行当中,银行的倒闭对隐形的愚昧之徒来说并不是什么好事。基于这种考虑,愚昧之徒在综合考虑其他理性人可能做出的反应之后,会认识到这种间接的惩罚存在的可能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也会认为遵守契约是理性的。
从主权者的角度来看,如果无法找出违反契约的愚昧之徒并对其进行严厉惩罚,它就会在其他理性人面前丧失权威,其他人可能就不再相信它。因此,主权者会想尽办法改变这种状况,它会更加努力地抓住这个隐形的愚昧之徒,比如:国家对排污企业进行更严格的监管,以防它们偷偷排污。但是,即使是再强大的主权者,某些愚昧之徒都有可能逍遥法外。这时,主权者可能会通过某些方式彻底消灭隐形的愚昧之徒生存的土壤,比如:国家会要求所有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必须进行技术升级,以消除其严重污染环境的可能性,这样的话,污染企业就再也没有机会通过排污获利了。
因此,对于长期隐形的愚昧之徒来说,不管从其他理性人的角度,还是从主权者的角度来看,仍然有办法惩罚他们违反契约的行为,从而使得这些人即使可以规避惩罚,也会认为遵守契约是理性的。当然,如果愚昧之徒调整他们的行为策略,不再那么大规模地、或者非常严重地违反契约,并对其他人造成极其严重的伤害的话,也许并不会驱使其他理性人或主权者做出上述那么激烈的反应,那么隐形的愚昧之徒仍然有理由说,不遵守契约是理性的。比如:我们在现实中最常见的是那些为了蝇头小利而逃票的搭便车者,而不是影响严重的排污企业。
从霍布斯提出并回应愚昧之徒的难题开始,到高希尔限制理性概念的做法,再到契约主义者强调能够规避惩罚的愚昧之徒遵守契约的可能性,理论家们试图说明,假设理性是追求利益的满足,在能够获取更大收益的情况下,愚昧之徒遵守契约仍然是理性的。很明显,这些理论还远远没有说服我们,因而霍布斯式的契约主义理论的论证基础是不牢固的,这就要求我们继续去努力追寻更好的答案,也许这种寻找过程比答案本身更重要。
〔参考文献〕
〔1〕〔2〕〔3〕〔5〕霍布斯·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97,108,111,109.
〔4〕Thomas Hobbes. On the Citizen〔M〕.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26.
〔6〕Jean Hampton. Hobbes and the Social Contract Tradition〔M〕.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6:56.
〔7〕〔9〕〔10〕〔11〕〔13〕〔14〕David Gauthier. Morals by Agreement〔M〕. Oxford: Clarendon Press,1986:162, 167, 169, 177, 127, 8-12.
〔8〕David Gauthier. Thomas Hobbes: Moral Theorist 〔J〕. Journal of Philosophy, 1979(10): 547-559.
〔12〕Gregory S. Kavka. The Rationality of Rule-Following: Hobbess Dispute with the Foole 〔J〕.Law & Philosophy, 1995(1): 5-34.
〔15〕柏拉图.理想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47-48.
〔16〕Copp, D. The Ring of Gyges: Overridingness and the Unity of Reason 〔J〕.Social Philosophy and Policy, 1997(14): 86–106.
〔17〕Peter Vanderschraaf. The Invisible Foole 〔J〕.Philosophy Studies, 2010(147): 37–58.
〔18〕Kandori, M. Social Norms and Community Enforcement 〔J〕.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1992(59): 63–80.
(责任编辑:颜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