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法学派思想对法治建设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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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社会法学派起源于19世纪的西方,其所倡导的现实主义法律思想对西方各国都产生了深远影响,随着网络日益发达,公众对重大法律事件的关注程度不断上升,法律所带来的社會利益不容忽视。本文就社会法学派思想中,对信息时代法治建设有所裨益的启示予以阐述。
  关键词:社会法学派;社会利益;信息时代法治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177(2020)05-0062-02
  1 社会法学派的起源和早期发展
  社会法学派起源于19世纪的德国,时值工业革命带来巨大社会变革,世界政治军事态势风起云涌,社会的飞速发展为资产阶级统治者带来了新的挑战。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法律是国家通过外部强制手段而加以保护的社会生活条件的总和”这一观点,表明当时的法学界对法的社会性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认识。维也纳大学的埃利希更是宣称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法学或判决,而在社会本身。也标志着早期社会法学派的思想基础相对确立,这也是埃利希被认为是社会法学派主要人物的原因。
  19世纪末,以庞德、霍姆斯为代表的美国法学家在美国系统阐释了社会法学派的思想,当时的美国在南北战争之后取得统一局面,社会各方势力错综复杂,而经济发展和军事掠夺又需要更稳定的国内环境,使得社会法学派的注重社会实用性的思想在20世纪初期被美国国内逐渐奉为主流。
  2 社会法学派主要思想观点
  埃利希认为,法律的发展重心不在自身而在社会。其在《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一书的序言中说:“无论现在和其他任何时候,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于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基于此种认识,埃利希进一步提出法律应当分为国家法律和社会秩序两类,但这种部分法律从国家法律中分离出来的认识,实际上违背了法的阶级性和国家意志性,将法律提前于国家出现,也说明了在社会法学派的早期认知中,还尚未对法律与国家、社会的关系形成清晰认识。
  但是相比于自然法学派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所奉行的观点更为客观理性,强调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指出法律既非自然道德的体现,也非绝对地坚持奉行现行法律,而是应当秉持一种相对客观的态度,对社会现实加以考虑和融合,使法律更符合社会的现实需要,即所谓的“现实的法学”。
  法也并非是一成不变的,法应当随着社会的发展愈加完善。在社会条件所影响下,法的具体规则和所体现的精神也应当是被社会广泛接受的公平公正的外在反映。在反映社会现实条件所影响下的整体价值取向的同时,法律也在影响着社会整体风尚。在这种思想之中,法律更多地被理解为约束规制社会的工具,同时也反应着被广泛认可的自然道德,使得法律成为了具有更强的适配性的社会控制手段。基于社会法学派兴盛时期的社会条件,在学派发展鼎盛时期的庞德等法学家通过社会学的方法突破了传统自然法理论与实证脱节的缺陷,将法的主要目的从维护个人或者某类群体的利益转向社会利益,以促进社会各方利益的妥协和共通,从而提高了法律的稳定性和合理性。
  3 法治建设面临的社会问题
  3.1社会舆论对司法的影响愈加明显
  在互联网快速普及的今天,社会监督通过网络技术蓬勃发展,网络社交平台为各类司法信息的公开提供了新型载体,社会舆论的影响更加明显和广泛。在这个信息时代,司法公开被多元的媒介放大,民众广泛地参与到道德和社会层面的评价活动中。但是民意舆论在一定程度上对司法活动形成了压力,这也给司法的中立性和客观性带来了影响。并且社会舆论对于司法也存在潜在危险,社会舆论的非理性因素同司法的理性要求间存在背离。社会舆论可能损害独立司法和程序正义,并出现网络民粹主义倾向[1]。在对待错综复杂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案件时,民众往往不能做出专业理性的判断,反而容易引导舆论走向极端化。
  3.2 立法和司法对社会利益的影响更广泛
  作为社会中最为广泛且最具有强制性的调整手段,法律无疑能深刻地影响社会利益的分配。但是在信息技术并没有这么发达的时代,立法和司法的信息难以在短时间传达到民众,缺乏交流的平台,也使得某些不太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无法引起广泛的讨论。而在信息时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给立法信息和司法信息都提供了更快捷的传播手段,在人们能够通过网络便捷地查阅到这些信息的同时,也更容易带来广泛的社会影响。
  3.3 立法上仍然存在一定的缺位
  当今是一个相对开放的时代,人口密集,经济极大繁荣,人们在这种社会条件下往往思想变化更快。但是对于社会上的新思潮,法律并不能十分迅速的做出立法上的转变。这主要是由于我国不同地域不同年龄之间的思想仍存在较大的不平衡,也就导致了不同地域对同一事物的价值取向可能不同,社会利益的变化相对容易,但法律确实需要社会普遍形成一定的认知才能够制定。这也就导致了立法上有一定程度的缺位,社会上某些群体的普遍诉求无法被满足,社会整体利益不能满足所有人的期望。
  4 社会法学派思想对当下法治建设的有益启示
  4.1 法治建设应当更注重本土社会价值取向的变化
  法治需要依靠体系化的法律制度。社会法学派认为能够适应社会的法治,也绝不仅仅是狭义上的法律,也应当包括法规政策等能够起到规制作用的规范。法学应该更多地吸纳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更加具体现实的研究日常生活中的问题,[2]故而法律在有条件时应当基于本土的民众所广泛接受的新思想,做出适当调整,但是在法律不能轻易变动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法规和政策等下位手段引导思想进步,以充分体现社会价值取向的变化。法律与社会也应当是相互促进的,社会能够推动法治进步,社会本位的法又能帮助社会利益得到最大化的实现。
  4.2 法治建设应当更注重社会效果
  社会法学派追求法律的社会实效,力求达到社会利益的平衡。许多有影响的案件的网络舆论反应表明,当前我国存在一些不合时宜,使民众明显感到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同时司法机关执法不严,公检法互相制约程度不够的问题也有待进一步改善。法律赋予了执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但是从社会效果来看,许多具有影响力的案件并未得到公正对待。这就要求我国的法治建设必须加强执法过程中的监督。推动司法机关树立、养成共同的司法理念,真正使人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形成更好的社会效果。良好的社会效果也会营造更好的法治环境,形成法律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更好的发挥法律在社会中的实际效用。
  参考文献
  [1] 刘李明.社会舆论的司法意蕴分析[D].长春:吉林大学,2012.
  [2]蓝小威.社会法学派对中国法学发展的意义[J].哲理,2010(3):69-70.
  (责编:周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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