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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社会对于司法公正的评价,往往是以诉讼的最终结果即实体结果的公正与否为主要标准,最终是导致了重实体轻程序,以至于为了片面追求实体公正,却牺牲了程序法的规定.为确保司法公正,本文从界定程序公正的内涵入手,阐述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在实践中存在的悖论,认为司法改革应树立起程序公正对实体公正的优越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