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多种普法宣传渠道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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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和政府就一直比较重视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的开展。早在1980 年,邓小平就曾强调:“要讲法制,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 1982年的《宪法》也明确指出:“国家通过……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宪法的规定确立了在我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中,法制教育所要承担的重要作用。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启动了第一个五年普法计划,从此开始面向全国,实施系统性的普法工作。在这之后,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就一直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的基础性工程。这种以每五年为一个阶段的普法计划中,普法的定位、对象、内容以及目标都会根据当时社会、政治和经济背景做出必要的调整。
  到了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并进一步奠定了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当然也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97年中国共产党召开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的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同时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1998年3月18日我国召开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这次会议中,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写进了宪法。由此开始,我国的法治建设,揭开了全新的篇章。
  2013年党召开了十八届三中全会,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法制宣传教育”改为“法治宣传教育”;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则开展专题研究,部署“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从“制”到“治”的一字之变,反映了中国法治建设理念的显著提升,体现了一个伟大跨越。而从“依法治国”转变为“全面依法治国”,更体现了一个大党在治理一个发展中大国时所体现出的战略眼光与胆识,体现了科学创新的治国理政的新思路。从2016 年开始,我国进入了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的实施阶段,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发挥法治的规范与引领作用,对于服务并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尽管党和政府一直非常重视普法工作,但在一个法治意识相对比较单薄的国家,要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必然是我们当前所面对的一个重要任务和挑战。我们不仅需要开展全方位的研究,认真审视当前的普法教育工作,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需要极其重视普法教育工作,把它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还需要认真总结过去几十年的普法工作中所能得出的经验教训,并在此基础上,扩大视野,考虑成本,注重实效,扩大参与,开拓思路,研究对策,力求使今后持续实施的普法教育工作达到最佳效果。
  二、现实问题和不足
  显而易见,依法治国对于我们建设现代化国家的意义重大,在我国“人民群众长期所见,多为非法治的情形,并一直处于非法治的状态之中。要在整个社会推行法治,进行法律的普及工作当是第一步。”普法作为法治体系中的基础性工程,法治宣传也应从面向立法、执法、司法等领域,全面拓展到面向社会各个领域,应从过去的法制宣传向法治宣传的转变。
  要实施法治,社会必须先有法律制度;要使人民守法,则必须先让人们知晓这些法律和制度。这对个人和社会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对于个人,普法具有法律知识教育功能、行为评价功能、行为预测功能和行为指引功能。法律的教育和普及,不仅能提高公民的素质,能在分析评价他人法律行为的过程中,让人们知道,什么是法律所禁止的,什么是法律所允许的,哪些事该做哪些事不该做,各种行为都可能产生什么样的后果,让他们主动实现自己行为的合规。对于社会,普法连接着法治与大众,让法治大众化。普法是向社会大众传递法治信息,让原本“高高在上”的法律通俗化,从而方便人们理解,提高公民主动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律素质、营造良好的法治生活。法治启蒙和法律意识的培养对于国家的民主化、法治化不可或缺。
  尽管“人类所有集体生活都直接或间接地被法律塑造。法律和人类的其他知识一样,全面渗透到并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人类生活的任何领域,不论是家庭还是宗教团体,不论从事科研活动还是参与政党活动,都不可能离开了法律的制约,却能实现良好社会秩序的。” 法律的存在,以及对法律的认知和运用意识,对于规范社会生活无疑具有重要作用。法治意识的培养却不是能够一挥而就的,普法工作的制度性安排需要通过多年的努力才能逐渐形成。
  美国,尽管在较早时间已经就拥有了法治的传统,但普法工作方面的制度性安排却一直到20世纪30年代才开始形成。当时,被誉为“法治教育之父”的伊西多尔·斯塔尔(Isidore Starr)开展了对中小学生的法律教育,他通过自己的努力,把专业法律教育中的案例教学,引入到中小学课堂之中。直到30多年以后的1978年,美国才通过《法治教育法案》,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法治教育独立的身份,并且该法案还把法治教育定义为“使非法律专业的学生获得设计法律、法律程序、法律系统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并让他们领会其赖以建立的基本原则与价值的教育”。作为一个刚刚开始追求法治的国家,我国在普法方面的制度性系统性安排的实现,仍尚需时日。
  有人认为,我国早在2000多年前的秦孝公時代,就有了法治基础,也提出过经典的法治问题:“有了法律之后,我们如何才能尽快让全天下官员百姓知法、用法,保证法度统一、秉公执法呢?” 可是,事实上,我国一直到改革开放之前,由于长期实施中央集权,政府习惯运用行政命令来代替法律,实施统治,并开展社会治理,更加注重政治系统在社会治理中的功用;进入改革开放阶段,在全球化日益深化的进程中,我们必须逐渐加强对法律体系的倚重,全面实施依法治理。但是要改变传统观念和做法,必然是一个异常艰难的过程。
  事实上,尽管政府已经认识到了强普法教育工作的重要作用,并且实实在在地开展了众多的普法教育工作。早在三十年多前,我国就从宪法的高度,对普法进行了制度化规定,实施了多个普法教育五年计划,也取得了不少成就,但调查研究发现,我国的普法效果并不是很好,仍有进一步加强的空间。   如在四十年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方面,往往采用自上而下“运动式”普法,针对性并不强,一些应面向青少年普及的法律和法治的内容,很难真正进入他们的内心。这种普法的运行逻辑和现实基础之间,存在差异,妨碍了我国普法教育的顺利开展。同时,我们还存在一些机制性的问题和矛盾,青少年法制教育往往处于上热下冷的困境之中,普法工作越来越不能适应当前法治形势发展的需要。其实,有些法治意识的建立,完全可以通过各种教学材料的科学合理编排,在孩子日常学习中,实现法律知识的传递,和依法行事意识的形成。比如语文作为中小学的重要必修和基础课,在语文课本中往往会有不少其他作者的文章作品,有的直接引用,有的经过改写才被引用,如果对他人作品引用能够明确标明出处,就能体现教材作者对知识产权法遵守,和对原作者署名权等知识产权的尊重。如果这样,孩子也能在学习语文的同时,逐渐培养起知识产权意识。
  在广大农村地区,要面向教育程度相对较低,规则意识比较淡薄的农民传播法律知识,培养其法律意识也相当困难。我国开展的“送法下乡”,让国家在自己的有效权利边缘地带,在广大农村地区,以司法方式建立或强化自己的权威,并相对有效地推动依法治国的实现。这样的普法过程,可以把国家权力向全社会各个阶层各个角落扩散,但普法传播真正效果的產生必然会比较缓慢,不是仅仅搞几次活动,就能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的。
  另外,我国普法之“道”乏力,普法往往流于形式,实施的是被动普法,且普法中“供体”与“受体”之间缺乏互动。不少普法单位被动应付普法工作,形式主义比较严重;他们通常会选择在一些重要时点作为普法时间和普法节点,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法制宣传日等这样的特殊日子。其实,普法工作应该是常态,应该随时都在进行。在普法过程中,我们还不太重视被普法对象的感受和需求,一味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安排普法内容;与此同时,人民群众真正需要了解法律的时候,却很难在第一时间获得第一手的法律知识。
  面对普法本身以及我国普法过程中所面对的种种问题和挑战,我们需要对普法的实质进行认真审视,对现有可选普法渠道和手段做综合深入地分析了解,以求实现最高效率最佳效果的法律知识普及和传播。
  三、普法的实质
  对于法治和普法实质,习近平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法治也并不体现于普通民众对法律条文有多么深透的了解,而在于努力把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熔铸到人们的头脑之中,体现于人们的日常行为之中。” 党在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特别强调,我们“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是依法治国的重要要求。法制教育是一项政治性、思想性、理论性、知识性、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教育,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客观要求。”
  普法的本质在于普及法律条文和法律精神并重。法律体系背后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如法律至上、自由、平等、民主、天赋人权、罪刑法定、无罪推定、无救济则无权利、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司法独立等等,必须为普法对象所熟知。只有让这些精神和原则在人民群众的内心扎根,他们才能真正理解法治的含义,才能培育起法律信仰,才能融入法治。如果普法只是在于灌输给民众大量的法律条文,民众不仅理解不了这些表面规则,更无法领会背后的精髓,即使他们被拉进课堂学习,也会过后就忘,或者背下了个别条文,却没有自己的理性判断和见解。这样的人们群众是不可能承担起法治建设重任的。
  因此,一国普法教育的最终目的,就是要让接受普法教育人民群众形成较强的法律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品质。其中,守法品质在意识、知识和实践中对个人都有比较高的要求,主要包括比较全面的法律知识、正确的法律观念,以及现实社会中的守法行为等多个方面。
  四、今后的措施建议
  我国全面实施依法治国,要实现让人民群众知法守法,要实现对社会的依法治理,要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运行,我们必须系统考虑,统筹安排,综合运用现有各种平台、渠道和媒体,全面开展普法工作。
  1.形成制度,在官方电视、广播和报纸等媒体中,开辟普法专栏
  既然宪法已经对普法工作有了制度性的规定,我们在普法上首先就应充分发挥大众传媒作为主渠道的作用,把大众传媒纳入普法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建立普法主管部门与大众传媒及社会各界“合力”的普法机制。要经常性地在大众传媒上,宣传新出台的、比较重要的法律规定,探讨各种法律问题,帮老百姓解决各种法律问题,实时跟踪报道重要的司法裁决和裁定执行情况。切实联系实际的普法教育,能够有效地改善我们的法治环境,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2.有的放矢,针对不同人群有侧重地选择普法内容
  坚持大普法模式,要以人为本,从普法对象的实际需求和愿望出发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在大众媒体上体现出来。要经常性地根据普法对象的需求不同,层次不同,接受能力不同,有针对性地提供相应的法律知识,培养人们对法律的基本态度,用法律来规范和引导社会生活。对于不同人群,根据其各自社会地位对不同法律知识的需求,有针对性地选择合适的法律内容,对其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在学校里,针对未成年人,我们可以选择《未成年人保护法》,提高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意识,帮助他们了解如果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对于那些即将结婚的年轻人,在婚检或婚姻登记时,抓住时机,向他们普及《婚姻法》,让他们了解婚姻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各方对家庭的责任等等,帮助他们形成依法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意识。针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普法工作是依法行政的前提,要加强他们对行政法、公务员法等法律的了解和认识。这样做,能够针对性地帮助不同的人群树立规则意识、权利义务观念和程序意识。   3.精选渠道,合理利用普法资源
  普法中我们要注意传播渠道的选择,充分运用各种现代有效以及适当的传播渠道,传播法律知识,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用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普法实践,比如早期的文艺演出,深入学校社会,乡村田间,让老百姓对法律有一定的基本了解。还要充分利用现在的新媒体,开展普法工作。在新的历史时期,在互联网高度发达,大数据技术充分使用,自媒体被大量运用的今天,我们有了更好地条件,来实现更加高效,更加有针对性,更加深入浅出,以及更能吸引广大公众参与的普法宣传手段。鼓励各种自媒体根据自己的从业范围,积极围绕某些社会热点问题,深入开展讨论,探讨现实问题的司法解决途径和方法。利用专业人员熟悉自己领域内的法律规定的优势,鼓励他们运用各种新媒体向社会公众传播相关法律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对社会热点话题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在新媒体上开展大范围深入讨论,吸引尽可能多参与人增加。
  《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我国宣传部和司法部就已经明确提出“充分运用互联网传播平台,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推进‘互联网+法治宣传’行动。开展新媒体普法益民服务,组织新闻网络开展普法宣传,更好地运用微信、微博、微电影、客户端开展普法活动。”新媒体方便实现互动性传播、精准的针对性,而且可以根据需要开展更为深入的普法讨论,也有不少普遍性的法律知识、法治思想和法治精神,可以制作成浅显易懂的资料,用各种不同的渠道进行传播,以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思维。
  4.以案说法,扩大普法载体
  在具体普法过程中,我们更应该通过以案释法,让人民群众对法律有切身体会。建议电视广播等媒体中类似老娘舅这样的生活矛盾调解类节目中,增加现实问题司法解决途径的介绍,帮助观众更好地了解法律的规定和原理。对于违法事件,多引用公安机关和司法机构的意见,让观众理解司法解决途径,必然能起到好的普法效果。另外,鼓励法院系统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消除敏感或隐私信息之后,组织高校学生等开展案例大赛,并通过微信群QQ群等现代媒体进行传播,以扩大相关案例的影响范围。案例分析中,公布对犯罪分子的惩罚信息,能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加强人民群众对法律威严的认识。
  5.结合热点,吸引公众和专家参与,开展法律讨论
  鼓励和引导各种大众媒体、新媒体针对社会热点问题,开展专题性普法宣传活动,如当前的明星逃税问题,可以引出对税法的更为深入全面的讨论,甚至可以扩展到对实体企业税费负担方面的讨论,从而促进老百姓的遵纪守法、企业守法经营、政府依法行政。社会中的各种涉法问题,都可以开展广泛的讨论,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有利于帮助他们主动知法守法,了解法律程序,了解法律所应具有的威慑性。参与性普法传播能有效提高普法的效率。
  总之,法治社会要求通过全面持续的普法工作,让人人都成为现代化公民,具有公民意识,即顺应社会发展的价值观念、意识思维习惯和行为模式。首先是公民的主体意识,认同自己就是国家的主人,能积极投入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活动中去。其次是公民的权利义务意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如何享受权利并且履行义务。第三是公平正义意识,认识到所有公民在社會中的地位平等、机会平等,行为中要照顾公共利益。第四是规则意识,遵守各种法律法规和社会准则。最后是民主参与意识,依法参与到现代社会的民主政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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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浙江圣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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