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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审判机关在对案件进行审判时加入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与法官或审判员一同审判案件的审判制度之一。笔者拟从陪审制度的基础性内容为最初分析点,对新的人民陪审员试点制度在中国社会的现实状况及其这一制度如何在此阶段的实行过程中陆续发现的问题为出发点进行讨论。
关键词:人民陪审;法治价值;阻碍状况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222-01
作者简介:陈彦旭(1995-),女,汉族,甘肃张掖人,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一、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内涵
陪审员制度是审判程序中法制与民主的连结点,是将司法审判的权利有条件地依法置于这些公民,让法官在案件审判当中可以了解到民众的意愿,进而做出争议更小的判决结果,在审判民主的前提下提高审判的公信力与认可度。同时,它也是公民对审判活动的直接参与和有效监督。有时,严谨的法律判决在民众眼中显得有失公道、毫无情理。而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就可以进行一定的缓解,因为这一部分陪审员,他们代表着的就是这一基层的集体利益,由他们组成合议庭与法官共同对这类影响较大的案件做出判决,最后宣判的结果更容易被公众所接受,正如古语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1]陪审员制度还是法治精神渗透入社会的主要途径。司法活动所追求的法治精神的核心即是公正,而如何实现司法公正却是永恒的议题。
二、人民陪审制度在现实运用中暴露出的问题
首先,选任上陪审员专业化、精英化趋势过重。每一项制度,只有处于其中的人是好的时候,它才可能是好的。[2]由此可知,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将直接决定陪审员的基本素质,来源基層化、入选普遍化、抽取随机化的原则必须积极贯彻落实,降低参与到合议中的陪审员的重复率,从根本上避免某部分陪审员成为“职业”陪审。“所谓公正,是一种所有人由之而做出公正的事情来的品质,使他们成为做公正事情的人。”[3]其次,职权上陪审员“陪而不审”现象普遍。人民陪审员的存在本身可以有效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他们在法庭上独立表决自己的意见,将各类问题提上桌面寻求法官的解释,通过一种参与、一种监督进而保障了整个审判程序的依法进行。但是在现实运用中,暴露出的“陪而不审”问题难以从根本上有一个转变。部分被选任的陪审员并不对案件感兴趣,随即在法庭上一言不发,整个合议过程中,他们形同虚设,对整个案件的审理起不到任何作用,更是浪费了司法资源。
三、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一)重视对信息库中陪审员整体资格的全面审核
这一点的提出主要为控制陪审员的精英化趋势的增长,因为法官在认定某一案件的具体事实时,常常会把自己定位在法律人这一层面,判断分析问题时会习惯性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却在不经意间与人民的社会心态脱节,而人民陪审员他们所拥有的社会背景和生活经验能够与法官形成一个互补的模式。人民陪审员在资格的层层审核中,不能对具有较强法律知识或较强专业知识的优先通过,而应该在第一层审核中就对陪审员的整体资格进行审查,把社会素养、道德素养放在审核的首位。
(二)加强已有的参审程序和惩戒机制的落实力度
《决定》中所提出的参审机制以及惩戒机制的确立和完善,是为了从根本上避免陪审制度形同虚设情况的出现,也是为了保障陪审员相关权利的客观实现。当公民的权利受到非法侵犯后,司法权作为他们寻求救济的重要手段,是绝对不能容忍消极司法行为的产生。因此,司法权以及其所包含的其他权利制度都必须受到国家机关与社会公众的多方监督,以对其独立的权利进行有效约束,使这项独立的权利有界限有范围。
(三)建立全面保障陪审员应有权利的相关原则
为了保障人民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能勇于发表自己的对案件审理的真实看法与个人意见,我认为应当适当赋予陪审员一定程度上的言论豁免权以保障其言论自由的权利,可以有效避免陪审员因担心言论的不妥而放弃权利,或已明确表达个人观点后被认为言语不当而受到处罚,这一权利也能通过保障陪审员的独立表决权进而保障司法民主的实现。综上,我认为应当建立陪审员言论豁免原则来配合独立表决权的实现,对陪审员进行一定的约束,不断提醒他们义务的履行、责任的承担。
在依法治国以及建设法治国家的大趋势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不能只停留在了解民意、提高审判效率方面,而应当不断发展完善,以在整个司法程序的进化发展中体现司法公正的真正意义。
[参考文献]
[1]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37.
[2]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M].苗立田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96.
[3]沈冰.程序、正义与现代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3.
关键词:人民陪审;法治价值;阻碍状况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222-01
作者简介:陈彦旭(1995-),女,汉族,甘肃张掖人,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一、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内涵
陪审员制度是审判程序中法制与民主的连结点,是将司法审判的权利有条件地依法置于这些公民,让法官在案件审判当中可以了解到民众的意愿,进而做出争议更小的判决结果,在审判民主的前提下提高审判的公信力与认可度。同时,它也是公民对审判活动的直接参与和有效监督。有时,严谨的法律判决在民众眼中显得有失公道、毫无情理。而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就可以进行一定的缓解,因为这一部分陪审员,他们代表着的就是这一基层的集体利益,由他们组成合议庭与法官共同对这类影响较大的案件做出判决,最后宣判的结果更容易被公众所接受,正如古语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1]陪审员制度还是法治精神渗透入社会的主要途径。司法活动所追求的法治精神的核心即是公正,而如何实现司法公正却是永恒的议题。
二、人民陪审制度在现实运用中暴露出的问题
首先,选任上陪审员专业化、精英化趋势过重。每一项制度,只有处于其中的人是好的时候,它才可能是好的。[2]由此可知,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将直接决定陪审员的基本素质,来源基層化、入选普遍化、抽取随机化的原则必须积极贯彻落实,降低参与到合议中的陪审员的重复率,从根本上避免某部分陪审员成为“职业”陪审。“所谓公正,是一种所有人由之而做出公正的事情来的品质,使他们成为做公正事情的人。”[3]其次,职权上陪审员“陪而不审”现象普遍。人民陪审员的存在本身可以有效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他们在法庭上独立表决自己的意见,将各类问题提上桌面寻求法官的解释,通过一种参与、一种监督进而保障了整个审判程序的依法进行。但是在现实运用中,暴露出的“陪而不审”问题难以从根本上有一个转变。部分被选任的陪审员并不对案件感兴趣,随即在法庭上一言不发,整个合议过程中,他们形同虚设,对整个案件的审理起不到任何作用,更是浪费了司法资源。
三、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一)重视对信息库中陪审员整体资格的全面审核
这一点的提出主要为控制陪审员的精英化趋势的增长,因为法官在认定某一案件的具体事实时,常常会把自己定位在法律人这一层面,判断分析问题时会习惯性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却在不经意间与人民的社会心态脱节,而人民陪审员他们所拥有的社会背景和生活经验能够与法官形成一个互补的模式。人民陪审员在资格的层层审核中,不能对具有较强法律知识或较强专业知识的优先通过,而应该在第一层审核中就对陪审员的整体资格进行审查,把社会素养、道德素养放在审核的首位。
(二)加强已有的参审程序和惩戒机制的落实力度
《决定》中所提出的参审机制以及惩戒机制的确立和完善,是为了从根本上避免陪审制度形同虚设情况的出现,也是为了保障陪审员相关权利的客观实现。当公民的权利受到非法侵犯后,司法权作为他们寻求救济的重要手段,是绝对不能容忍消极司法行为的产生。因此,司法权以及其所包含的其他权利制度都必须受到国家机关与社会公众的多方监督,以对其独立的权利进行有效约束,使这项独立的权利有界限有范围。
(三)建立全面保障陪审员应有权利的相关原则
为了保障人民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能勇于发表自己的对案件审理的真实看法与个人意见,我认为应当适当赋予陪审员一定程度上的言论豁免权以保障其言论自由的权利,可以有效避免陪审员因担心言论的不妥而放弃权利,或已明确表达个人观点后被认为言语不当而受到处罚,这一权利也能通过保障陪审员的独立表决权进而保障司法民主的实现。综上,我认为应当建立陪审员言论豁免原则来配合独立表决权的实现,对陪审员进行一定的约束,不断提醒他们义务的履行、责任的承担。
在依法治国以及建设法治国家的大趋势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不能只停留在了解民意、提高审判效率方面,而应当不断发展完善,以在整个司法程序的进化发展中体现司法公正的真正意义。
[参考文献]
[1]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37.
[2]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M].苗立田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96.
[3]沈冰.程序、正义与现代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