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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确立了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制度,内容涵盖三个实体限制条件以及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程序限制条件。但同时,规定存在着过于原则、笼统、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实务中对低龄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为消除适用上的误区、争议,发挥应有的效果,需要系统解决低龄未成年人案件核准追诉问题。本文从条文理解入手,围绕核准追诉条件进行深入剖析,并着重阐述了“核准追诉”的性质,同时直面程序构建中情节恶劣、强制措施等核心难点,并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以期对司法实务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