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开栏语
人大是人民利益的代言机构,人大的监督权是人民赋予的,也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职责。近年来,人大监督在促进我国各级各类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上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不容忽视的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普遍存在,以权代法、执法犯法、贪赃枉法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国家机关的威信,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反响十分强烈。
人大工作的根基在人民,人大工作的出发点是代表好、维护好和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民生、维护民权、实现民利是人大工作的政治责任。针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通过人大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开展执法监督,积极推进依法行政,让群众真切地感受到法律关怀和人权保障,以及时化解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和谐,这是开办《人大监督》栏目的意义所在。
《人大监督》栏目的内容主要是反映各级人大紧扣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执法监督的新思路、新举措,各地、各部门在依法行政、执法为民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取得的新成就、新经验,同时对个别部门行政权力越位、缺位、错位现象进行揭露与抨击。通过《人大监督》栏目的宣传,力求在社会上营造一种和谐的行政执法氛围,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为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服务,为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
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的必要性
宪法把“法律监督”作为检察機关的性质和定位,促进了检察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民主政治的不断深入,相对于宪法和法律对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相对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与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需求还不完全适应,法律监督工作还有许多差距,存在着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法律监督工作的机制尚不完备、法律监督工作社会知晓度不高、部分检察人员法律监督意识不强、法律监督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制约了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在新的形势下,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很有必要在坚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同时,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寻找法律监督的新的支撑点。有必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同时作出相应决议。
为了监督、支持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的规定,太原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专项工作报告基础上,作出《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这是太原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对检察机关的某一项工作作出的决议,在太原市人大常委会还是第一次。这一举措找到了人大监督的着力点,是人大对司法工作如何监督的一次“破题”,更是人大监督工作的一个新起点。
人大如何监督司法——尝试通过监督“监督者的监督工作”来监督司法不公。《决议》的出台,是人大监督的题中之义。是人大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人大推动这项工作绝不是心血来潮,而是“深思熟虑”——自《监督法》实施后,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呼声十分强烈,人大经常接到各种来信,有相当一部分是反映司法不公的问题,强烈要求人大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由此可见,加强法律监督有中央决定精神、有体制的根据、有现实的需要、有民众的呼声。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决议的举措试图改变传统的监督模式,对于推动人大监督从个案监督向制度监督发展,提高人大监督的规范性与实效性具有积极意义。
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的启示
检察改革涉及检察权与其他权力之间的关系,如检法关系、检警关系、检察机关与人大的关系等。而这些关系的调整与规范,单单依靠检察机关单兵突进的方式显然不可能完成,也只有人大才有权力与权威推进宪法层面的检察改革。在《决议》中可以看到,不少内容涉及检察机关与其他机关的关系。例如,全市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刑罚执行等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各自的职权,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工作。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与人民检察院建立必要的沟通联系、信息共享机制,并完善相关措施和责任,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等等。这些内容无疑必须由人大进行调整,这也是太原市人大常委会这一举措的启示。当然,以人大为主导进行的改革模式并不否认检察机关在检察改革中的重要地位,相反,正是因为检察机关在我国宪政体制中的重要地位,才必须由人大主导检察改革。根据我国的宪政体制,检察权是与行政权、审判权、军事权并列的一种权力,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共同对人大负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由人大法律监督权派生而来,必须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既然司法制度的设计,赋予了检察机关对诉讼监督实行法律监督的法定职能,人大为什么不通过监督“监督者的监督工作”,来发挥司法制度内在的优势,来推动解决司法不公的问题?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监督就是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人大法律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是具有最高法律地位的法律监督。人大完全可以通过发挥自己监督的职能和作用,以发挥司法系统内部监督制约作为法律监督的着力点和突破口,维护司法公正,从而提高人大监督工作的实效。
检察机关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的权力是人大派生出来的,接受人大监督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才能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落实执法为民的宗旨,才能落实“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才能全面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建设。近年来,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把积极争取和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不断规范接受监督的形式,拓宽接受监督的渠道,确保了检察工作深入健康发展。在法律规定的方式基础上,先后制定了一些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制度规定。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有局限性,人大法律监督是重要保障和支持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作为特定的国家机关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对特定的对象进行监督。人大的法律监督是一种宏观上的监督,它可以对本区域带有全局性影响的工作进行监督。从监督的效果上看,人大的监督具有决策的性质。人大的法律监督可以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2007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题听取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2008年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专题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我市开展刑事和解工作情况的报告。2009年市人大常委会 主任会议专题听取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为了进一步推进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省、市人大把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为市、区检察院一项重点工作进行宣传,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市人民检察院主动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强化了各项措施,加大了办案力度,创下了几年来查办案件的最好成绩,受到上级的肯定。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途径和方法
在现有政治架构下,检察机关应该把人大法律监督作为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支持和保障,进一步发挥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主要应该做好下列几个方面工作
(一)认真贯彻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议决定。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人大重要的工作职能,决议决定具有普通执行的效力,可以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决议决定的要求,体现人大监督的实效,维护人大监督的权威。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建立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我们共同努力的目标。检察院要迎难而上,积极探索强化法律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从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出发,积极尝试,认真总结,逐步推广,使本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再上一个新水平。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太原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贯彻实施监督法若干意见》的规定内容主动接受监督。监督法规定了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执法检查,开展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方式。人大可以对检察机关采取不同的监督方式,通过监督“监督者的监督工作”,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从而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效。检察机关要按照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围绕确定的议题,主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就有关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检察工作改革发展、公正执法以及社会稳定大局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作专项工作报告,必要时,应主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争取人大的监督和支持。人大要精心组织执法检查,了解掌握涉及检察法律监督的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
(三)积极探索通过代表活动等有效的监督方式接受监督。除了监督法规定的监督方式以外,检察机关还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开拓其他的一些监督方式方法。如邀请代表视察。视察是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可以针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和实质性问题进行。可以邀请人大代表开展执法评议,使人大代表了解检察机关工作,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并督促整改。通过执法评议等形式,推动和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还可以通过认真办理涉及检察工作的代表的意见建议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交办督办件,主动接受人大和人大代表监督。
对太原市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建议
(一)着力强化法律监督意识。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职能和责任,是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体制性保障。加强法律监督,取得全社会的支持与认同,前提和关键是检察机关自身要把法律监督工作放到应有的位置上。全市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觀,始终把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任务,坚持打击犯罪与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并重,采取有力措施,着力解决监督不力的问题。要教育引导检察人员深刻理解加强法律监督对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作用,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念,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增强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要强化自我监督意识,自觉将自侦案件纳入法律监督工作范畴,完善内部监督。要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的制约,处理好诉、辩关系,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增强法律监督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使法律监督工作更科学、更全面。
(二)着力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全市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充分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以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为重点,加大法律监督力度。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重点环节的监督,防止和纠正立案环节有案不立、以罚代刑以及立而不侦、违法立案等问题;防止和纠正侦查环节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和刑讯逼供的问题:防止和纠正审判环节量刑中罪刑不相适应的问题;防止和纠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以及超期羁押等侵犯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的问题。二是要着力改进对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防止和纠正审判程序不规范、执法不统一、裁判不公正以及“关系案”、“人情案”等问题,切实维护司法权威。三是要继续加强对同类案件的监督,通过开展专项调研、专项检查活动,发现和纠正带有倾向性的问题,促进执法、司法活动的进一步规范。四是要加大宣传力度,扩大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在法律监督方面的司法需求。
(三)着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全市各级检察机关要针对法律监督能力的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一是要着重加强民事、行政检察队伍建设,调整充实力量,加大培训力度,通过开展法律监督业务技能竞赛、业务评比等岗位练兵活动,努力提高民事、行政检察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二是统一和规范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以及抗诉等监督形式提出的标准和程序,加强上级检察机关的指导与检查,不断提高监督质量。三是要构建科学的、符合法律监督工作规律的绩效考评机制,完善错案认定标准和责任追究制度,确立正确的工作导向,充分调动检察人员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积极性。
(四)着力完善法律监督工作机制。全市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勇于冲破思想禁锢,突破一些明显不适应形势的条条框框,深化检察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创新,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督工作机制,增强监督实效。一是认真研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与履行刑事诉讼职能的关系。研究规范正确运用公权力介入民事诉讼活动的范围和程序。二是要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执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共同探索和完善同步监督、跟踪监督、监督与反馈、线索移送、信息共享、查阅案卷以及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三是要针对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薄弱的“瓶颈”问题,认真研究在不影响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性的前提下增加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的途径,改变法律监督工作不平衡的状况。四是要研究探索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方法,进一步探索对公安派出所执法行为监督的范围,促进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五是要关注法律规定虽不明确但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执法、司法活动。如对民事执行工作的监督,虽然目前法律规定不明确,但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要求“明确对民事执行工作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全市各级检察机关要与人民法院密切沟通,可以对这项工作进行一些研究探索,待中央进一步明确后再逐步推进。六是要继续探索构筑和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预测预警机制,拓展和延伸法律监督工作领域。七是要及时总结、完善在法律监督工作实践中形成的经验,认真加以推广,不断推进法律监督工作向纵深发展。
此外,相关执法、司法机关主动接受、密切配合的程度,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效果,为此,根据《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一是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机关,要依法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对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督事项,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切实纠正确有错误的执法、司法行为,并依法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对法律监督工作进行的探索实践。二是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执法,为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构建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机制,确保检察机关及时掌握在行政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线索。对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应当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回复。三是报刊出版、广播电视、网络传播等媒体应当加强对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宣传,提高法律监督的社会认知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举报职务犯罪,反映执法和司法活动中的违法问题,对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为法律监督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人大是人民利益的代言机构,人大的监督权是人民赋予的,也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职责。近年来,人大监督在促进我国各级各类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上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不容忽视的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普遍存在,以权代法、执法犯法、贪赃枉法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国家机关的威信,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反响十分强烈。
人大工作的根基在人民,人大工作的出发点是代表好、维护好和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民生、维护民权、实现民利是人大工作的政治责任。针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通过人大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开展执法监督,积极推进依法行政,让群众真切地感受到法律关怀和人权保障,以及时化解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和谐,这是开办《人大监督》栏目的意义所在。
《人大监督》栏目的内容主要是反映各级人大紧扣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执法监督的新思路、新举措,各地、各部门在依法行政、执法为民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取得的新成就、新经验,同时对个别部门行政权力越位、缺位、错位现象进行揭露与抨击。通过《人大监督》栏目的宣传,力求在社会上营造一种和谐的行政执法氛围,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为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服务,为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
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的必要性
宪法把“法律监督”作为检察機关的性质和定位,促进了检察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民主政治的不断深入,相对于宪法和法律对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相对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与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需求还不完全适应,法律监督工作还有许多差距,存在着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法律监督工作的机制尚不完备、法律监督工作社会知晓度不高、部分检察人员法律监督意识不强、法律监督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制约了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在新的形势下,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很有必要在坚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同时,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寻找法律监督的新的支撑点。有必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同时作出相应决议。
为了监督、支持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的规定,太原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专项工作报告基础上,作出《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这是太原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对检察机关的某一项工作作出的决议,在太原市人大常委会还是第一次。这一举措找到了人大监督的着力点,是人大对司法工作如何监督的一次“破题”,更是人大监督工作的一个新起点。
人大如何监督司法——尝试通过监督“监督者的监督工作”来监督司法不公。《决议》的出台,是人大监督的题中之义。是人大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人大推动这项工作绝不是心血来潮,而是“深思熟虑”——自《监督法》实施后,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呼声十分强烈,人大经常接到各种来信,有相当一部分是反映司法不公的问题,强烈要求人大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由此可见,加强法律监督有中央决定精神、有体制的根据、有现实的需要、有民众的呼声。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决议的举措试图改变传统的监督模式,对于推动人大监督从个案监督向制度监督发展,提高人大监督的规范性与实效性具有积极意义。
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的启示
检察改革涉及检察权与其他权力之间的关系,如检法关系、检警关系、检察机关与人大的关系等。而这些关系的调整与规范,单单依靠检察机关单兵突进的方式显然不可能完成,也只有人大才有权力与权威推进宪法层面的检察改革。在《决议》中可以看到,不少内容涉及检察机关与其他机关的关系。例如,全市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刑罚执行等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各自的职权,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工作。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与人民检察院建立必要的沟通联系、信息共享机制,并完善相关措施和责任,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等等。这些内容无疑必须由人大进行调整,这也是太原市人大常委会这一举措的启示。当然,以人大为主导进行的改革模式并不否认检察机关在检察改革中的重要地位,相反,正是因为检察机关在我国宪政体制中的重要地位,才必须由人大主导检察改革。根据我国的宪政体制,检察权是与行政权、审判权、军事权并列的一种权力,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共同对人大负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由人大法律监督权派生而来,必须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既然司法制度的设计,赋予了检察机关对诉讼监督实行法律监督的法定职能,人大为什么不通过监督“监督者的监督工作”,来发挥司法制度内在的优势,来推动解决司法不公的问题?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监督就是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人大法律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是具有最高法律地位的法律监督。人大完全可以通过发挥自己监督的职能和作用,以发挥司法系统内部监督制约作为法律监督的着力点和突破口,维护司法公正,从而提高人大监督工作的实效。
检察机关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的权力是人大派生出来的,接受人大监督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才能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落实执法为民的宗旨,才能落实“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才能全面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建设。近年来,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把积极争取和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不断规范接受监督的形式,拓宽接受监督的渠道,确保了检察工作深入健康发展。在法律规定的方式基础上,先后制定了一些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制度规定。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有局限性,人大法律监督是重要保障和支持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作为特定的国家机关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对特定的对象进行监督。人大的法律监督是一种宏观上的监督,它可以对本区域带有全局性影响的工作进行监督。从监督的效果上看,人大的监督具有决策的性质。人大的法律监督可以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2007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题听取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2008年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专题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我市开展刑事和解工作情况的报告。2009年市人大常委会 主任会议专题听取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为了进一步推进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省、市人大把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为市、区检察院一项重点工作进行宣传,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市人民检察院主动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强化了各项措施,加大了办案力度,创下了几年来查办案件的最好成绩,受到上级的肯定。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途径和方法
在现有政治架构下,检察机关应该把人大法律监督作为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支持和保障,进一步发挥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主要应该做好下列几个方面工作
(一)认真贯彻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议决定。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人大重要的工作职能,决议决定具有普通执行的效力,可以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决议决定的要求,体现人大监督的实效,维护人大监督的权威。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建立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我们共同努力的目标。检察院要迎难而上,积极探索强化法律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从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出发,积极尝试,认真总结,逐步推广,使本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再上一个新水平。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太原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贯彻实施监督法若干意见》的规定内容主动接受监督。监督法规定了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执法检查,开展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方式。人大可以对检察机关采取不同的监督方式,通过监督“监督者的监督工作”,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从而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效。检察机关要按照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围绕确定的议题,主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就有关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检察工作改革发展、公正执法以及社会稳定大局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作专项工作报告,必要时,应主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争取人大的监督和支持。人大要精心组织执法检查,了解掌握涉及检察法律监督的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
(三)积极探索通过代表活动等有效的监督方式接受监督。除了监督法规定的监督方式以外,检察机关还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开拓其他的一些监督方式方法。如邀请代表视察。视察是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可以针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和实质性问题进行。可以邀请人大代表开展执法评议,使人大代表了解检察机关工作,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并督促整改。通过执法评议等形式,推动和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还可以通过认真办理涉及检察工作的代表的意见建议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交办督办件,主动接受人大和人大代表监督。
对太原市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建议
(一)着力强化法律监督意识。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职能和责任,是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体制性保障。加强法律监督,取得全社会的支持与认同,前提和关键是检察机关自身要把法律监督工作放到应有的位置上。全市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觀,始终把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任务,坚持打击犯罪与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并重,采取有力措施,着力解决监督不力的问题。要教育引导检察人员深刻理解加强法律监督对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作用,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念,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增强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要强化自我监督意识,自觉将自侦案件纳入法律监督工作范畴,完善内部监督。要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的制约,处理好诉、辩关系,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增强法律监督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使法律监督工作更科学、更全面。
(二)着力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全市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充分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以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为重点,加大法律监督力度。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重点环节的监督,防止和纠正立案环节有案不立、以罚代刑以及立而不侦、违法立案等问题;防止和纠正侦查环节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和刑讯逼供的问题:防止和纠正审判环节量刑中罪刑不相适应的问题;防止和纠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以及超期羁押等侵犯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的问题。二是要着力改进对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防止和纠正审判程序不规范、执法不统一、裁判不公正以及“关系案”、“人情案”等问题,切实维护司法权威。三是要继续加强对同类案件的监督,通过开展专项调研、专项检查活动,发现和纠正带有倾向性的问题,促进执法、司法活动的进一步规范。四是要加大宣传力度,扩大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在法律监督方面的司法需求。
(三)着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全市各级检察机关要针对法律监督能力的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一是要着重加强民事、行政检察队伍建设,调整充实力量,加大培训力度,通过开展法律监督业务技能竞赛、业务评比等岗位练兵活动,努力提高民事、行政检察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二是统一和规范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以及抗诉等监督形式提出的标准和程序,加强上级检察机关的指导与检查,不断提高监督质量。三是要构建科学的、符合法律监督工作规律的绩效考评机制,完善错案认定标准和责任追究制度,确立正确的工作导向,充分调动检察人员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积极性。
(四)着力完善法律监督工作机制。全市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勇于冲破思想禁锢,突破一些明显不适应形势的条条框框,深化检察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创新,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督工作机制,增强监督实效。一是认真研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与履行刑事诉讼职能的关系。研究规范正确运用公权力介入民事诉讼活动的范围和程序。二是要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执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共同探索和完善同步监督、跟踪监督、监督与反馈、线索移送、信息共享、查阅案卷以及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三是要针对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薄弱的“瓶颈”问题,认真研究在不影响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性的前提下增加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的途径,改变法律监督工作不平衡的状况。四是要研究探索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方法,进一步探索对公安派出所执法行为监督的范围,促进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五是要关注法律规定虽不明确但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执法、司法活动。如对民事执行工作的监督,虽然目前法律规定不明确,但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要求“明确对民事执行工作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全市各级检察机关要与人民法院密切沟通,可以对这项工作进行一些研究探索,待中央进一步明确后再逐步推进。六是要继续探索构筑和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预测预警机制,拓展和延伸法律监督工作领域。七是要及时总结、完善在法律监督工作实践中形成的经验,认真加以推广,不断推进法律监督工作向纵深发展。
此外,相关执法、司法机关主动接受、密切配合的程度,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效果,为此,根据《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一是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机关,要依法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对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督事项,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切实纠正确有错误的执法、司法行为,并依法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对法律监督工作进行的探索实践。二是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执法,为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构建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机制,确保检察机关及时掌握在行政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线索。对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应当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回复。三是报刊出版、广播电视、网络传播等媒体应当加强对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宣传,提高法律监督的社会认知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举报职务犯罪,反映执法和司法活动中的违法问题,对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为法律监督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