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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刑事代理权是我国律师制度的重要内容.新律师法在一定程度上在加强了对律师刑事代理权的保障,但是新律师法关于律师代理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权,阅卷权规定的存在着瑕疵,新律师法关于刑事代理律师解除委托权的规定欠妥,和社会需要相比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因此本文主张赋予刑事代理律师实质的调查取证权和庭审中实质意义上的发表意见权,用程序性制裁措施来对律师的刑事代理权进行救济,加强对刑事代理律师权利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