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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法总则》的颁布,第7条依旧明确规定了诚信原则,但是实践中关于该原则如何适用却没有统一的规定。如果该原则同既有的法律法规产生了冲突,到底是适用该原则,还是适用既有的规定,究竟应该适用何者存在争议。笔者则认为,该原则的意义第一在于引导,第二在于补充,但是却不在于对抗。如果发生了冲突,审判者不得依据该原则来审理案件,即诚信原则不得对抗民事领域既有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