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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标准必要专利作为专利和技术标准的结合,在专利许可市场中占据支配地位。尽管专利一旦成为广泛应用的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一般得向标准化组织承诺以公平、合理和无歧视的FRAND条件实施许可。但对必要专利权人实施收取过高的许可费或者向法院申请禁令的行为并无有效的规制作用。对于专利劫持问题,本文对界定相关市场、支配地位的方法以及影响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因素进行研究,减少市场竞争限制,促进专利技术的转化和专利技术创新。
关键词:专利劫持; 专利许可; 规制
专利劫持或以专利劫持为威胁将会增加专利许可的成本而阻碍创新,同时增加包括其他专利权人在内的其他市场主体参与者的不确定性。这种滥用不仅严重威胁了专利使用人的合法利益,而且对专利持有人也同样带来严重的伤害,进而危害创新发展,损害消费者的整体利益。相关产业为了改进产品、过程和服务的适用性,防止贸易壁垒,促进技术合作,实施标准化。但是专利劫持行为明显违背了标准化组织的初心,稍有不慎就会沦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敛财工具,还会产生一家独大的现象,阻碍市场竞争,扰乱经济秩序,因此对专利劫持进行规制首先需要对以下相关因素进行明晰:
第一,相关市场的认定。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是处理反垄断案件的起点。每个限制竞争行为所涉及的市场范围是具体的,而不是“市场经济”意义上抽象的市场,因此要考察某个经营者的某种行为对竞争的影响,必须首先确定其所在市场的范围,在反垄断这一市场被称作“相关市场”。界定相关市场一般需要考虑案件所涉及的相关产品以及相关产品竞争所影响的地域范围,这在反垄断法上分别被称为“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就相关产品市场而言,应主要考虑消费者的需求替代。商品之间在满足自己既定的需求方面具有替代性称作“需求替代性标准”。就相关地域市场而言,需要考虑相关产品所处的地域范围。综上所述,界定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所在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的基本分析思路同样需要遵循“消费者需求替代”的基本标准,同样需要从相关地域市场与相关商品市场两个维度进行分析。但是在具体认定相关市场的过程中,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的界定反而较为清晰,争议相对较少,在司法实践中,每一个标准必要专利的单独许可构成一个专利许可市场。而这主要基于标准必要专利本身的特性。相关市场是由具有替代性的竞争产品组合而成,而对专利实施者而言,每一个标准必要专利都是独一无二、不可替代的。欧盟委员会在摩托罗拉标准必要专利垄断案中指出,不同的无线通信技术标准的覆盖范围、用户基数、通信质量等差异较大,欧洲经济区内不存在所涉专利具有可替代性的标准,因为标准必要专利是不可替代的。在相关市场界定中,需要具体分析相关标准的功能以及可能的替代性。此种争论主要聚焦于“标准必要专利”本身的界定,不具备“必要性”的专利,当然不构成标准必要专利,因而也不存在后续的髙价许可费问题,但是目前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相关市场界定已经在实践中形成基本一致的做法。
第二,支配地位的认定。在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认定中,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规制的前提。因为排除、限制竞争大多会给消费者造成负担,这将导致消费者的需求转向,没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对这种转向一般无力阻止。欧洲法院在UnitedBrands案中指出,支配地位是指某个企业拥有的市场力量,此种力量能够使其独立于消费者、竞争者,基于此种力量其能够在相关市场中限制竞争,并且维持竞争。一般来说,支配地位是多种因素合力作用的结果,而单独来看,每种因素并非是决定性的。我国《反垄断法》中对支配地位认定的解读与欧盟、美国的相关规定相比,在逻辑性与全面性上均具有明显优势。我国《反垄断法》第18条规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应当考察的因素主要包括市场份额、控制材料采购的能力,还包括经营者的财力、对同类经营者的依赖程度、其他竞争者进人市场的难易程度等。所谓支配地位无非是通过提髙价格的方式来增加利润的能力与地位,而之所以拥有这种能力,是由于消费者别无选择;造成消费者别无选择的主要原因,通常是其他经营者无力充分增加产出来满足消费者的转向需求—现有竞争者无力扩大产能,潜在竞争者无力进入市场。这要求当事人必须是庞大的企业,否则其他人不会缺少扩大产出的能力;但市场份额庞大只是拥有支配地位的前提,而不是充分条件。此外,还有其他原因可以造成消费者别无选择,这些原因也可以成为认定支配地位的标准。对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而言,由于相关市场直接界定为“每一个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而在相关市场内,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占有百分之百的市场份额,因此可以直接推定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市场支配地位。但是依据支配地位认定的基本考察方法,除去市场份额为首要考察因素之外,支配地位的认定中还需要考察相关市场的进人难易程度、其他经营者的依赖程度等。因此,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相关市场中并不一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第三,影响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因素。首先,需要确定专利的价值。实践中专利价值延伸出三种不同的衡量标准。专利的增量价值是被提及较多的一种,该项考察因素主要基于这样一种理念:被纳入标准之后,标准必要专利价值增加的部分不应当被计算在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中,因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只能以专利自身的价值收取许可费,而不可收取标准为其带来的价值。因此技术相对于次等级最好的替代技术的价值增量就是一个有意愿的被许可人在假想谈判中愿意支付的最大许可费数额,因此判决的合理许可费补偿不应该超过这个数额。专利对标准的价值也是专利价值认定的一种标准,专利价值的考察需要从对标准贡献度的角度看,而衡量此种贡献度的高低往往是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认定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该项因素主要是认定专利权人收取的许可费不能高于专利对于技术标准而言的贡献度。其次,需要在类似的交易中进行对比。可比较类似交易因素的考察能够简化案件审理的过程,有可比较类似交易的存在,能够以成本较低的方法考察许可费的高低,法院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也大大降低,与考察专利的增量价值相比,该项因素的考察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最强。最后,还需要考虑专利许可自身的特点。例如,无论是在某个地域范围内使用,还是在全球范围内使用都会影响最终许可费的确定,而许可的期限长短和是否属于排他性许可等也会影响到专利许可费的认定。此外,专利的累积费率也是调试许可费时需考察的因素,以此避免费率累积过高。当然,关于專利许可的期限、许可方式以及是固定许可费还是许可费率的形式。专利许可人和专利实施者之间一般会通过合同形式予以明确因此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对该类因素的考察一般无太大争议。
知识产权领域是我国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重要领域,因此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对保护和促进该领域的创新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而无论是标准必要专利制定过程中的欺骗行为,还是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过程中的限制竞争行为,都具有垄断市场、损害竞争的效果。因此本文根据标准必要专利的特点,探讨了判定专利劫持的相关因素然而由于标准必要专利垄断问题的复杂性,仍有一些问题需要继续深入的研究,以达到减少市场限制,促进良性竞争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王晓晔:《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诉讼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6期.
[2].许光耀:《界定相关市场的目的与标准研究》载《价格理论与实践》,2016年第11期.
[3].袁波:《标准必要专利权热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兼议“推定说”和“认定说”之争》载《法学》,2017年第3期.
[4].仲春:《标准必要专利相关市场界定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研究》载《知识产权》,2017年第7期.
作者简介:
李雪(1996—),女,汉,海南海口,籍贯山东青岛,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海南大学 海南 海口 570000)
关键词:专利劫持; 专利许可; 规制
专利劫持或以专利劫持为威胁将会增加专利许可的成本而阻碍创新,同时增加包括其他专利权人在内的其他市场主体参与者的不确定性。这种滥用不仅严重威胁了专利使用人的合法利益,而且对专利持有人也同样带来严重的伤害,进而危害创新发展,损害消费者的整体利益。相关产业为了改进产品、过程和服务的适用性,防止贸易壁垒,促进技术合作,实施标准化。但是专利劫持行为明显违背了标准化组织的初心,稍有不慎就会沦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敛财工具,还会产生一家独大的现象,阻碍市场竞争,扰乱经济秩序,因此对专利劫持进行规制首先需要对以下相关因素进行明晰:
第一,相关市场的认定。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是处理反垄断案件的起点。每个限制竞争行为所涉及的市场范围是具体的,而不是“市场经济”意义上抽象的市场,因此要考察某个经营者的某种行为对竞争的影响,必须首先确定其所在市场的范围,在反垄断这一市场被称作“相关市场”。界定相关市场一般需要考虑案件所涉及的相关产品以及相关产品竞争所影响的地域范围,这在反垄断法上分别被称为“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就相关产品市场而言,应主要考虑消费者的需求替代。商品之间在满足自己既定的需求方面具有替代性称作“需求替代性标准”。就相关地域市场而言,需要考虑相关产品所处的地域范围。综上所述,界定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所在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的基本分析思路同样需要遵循“消费者需求替代”的基本标准,同样需要从相关地域市场与相关商品市场两个维度进行分析。但是在具体认定相关市场的过程中,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的界定反而较为清晰,争议相对较少,在司法实践中,每一个标准必要专利的单独许可构成一个专利许可市场。而这主要基于标准必要专利本身的特性。相关市场是由具有替代性的竞争产品组合而成,而对专利实施者而言,每一个标准必要专利都是独一无二、不可替代的。欧盟委员会在摩托罗拉标准必要专利垄断案中指出,不同的无线通信技术标准的覆盖范围、用户基数、通信质量等差异较大,欧洲经济区内不存在所涉专利具有可替代性的标准,因为标准必要专利是不可替代的。在相关市场界定中,需要具体分析相关标准的功能以及可能的替代性。此种争论主要聚焦于“标准必要专利”本身的界定,不具备“必要性”的专利,当然不构成标准必要专利,因而也不存在后续的髙价许可费问题,但是目前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相关市场界定已经在实践中形成基本一致的做法。
第二,支配地位的认定。在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认定中,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规制的前提。因为排除、限制竞争大多会给消费者造成负担,这将导致消费者的需求转向,没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对这种转向一般无力阻止。欧洲法院在UnitedBrands案中指出,支配地位是指某个企业拥有的市场力量,此种力量能够使其独立于消费者、竞争者,基于此种力量其能够在相关市场中限制竞争,并且维持竞争。一般来说,支配地位是多种因素合力作用的结果,而单独来看,每种因素并非是决定性的。我国《反垄断法》中对支配地位认定的解读与欧盟、美国的相关规定相比,在逻辑性与全面性上均具有明显优势。我国《反垄断法》第18条规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应当考察的因素主要包括市场份额、控制材料采购的能力,还包括经营者的财力、对同类经营者的依赖程度、其他竞争者进人市场的难易程度等。所谓支配地位无非是通过提髙价格的方式来增加利润的能力与地位,而之所以拥有这种能力,是由于消费者别无选择;造成消费者别无选择的主要原因,通常是其他经营者无力充分增加产出来满足消费者的转向需求—现有竞争者无力扩大产能,潜在竞争者无力进入市场。这要求当事人必须是庞大的企业,否则其他人不会缺少扩大产出的能力;但市场份额庞大只是拥有支配地位的前提,而不是充分条件。此外,还有其他原因可以造成消费者别无选择,这些原因也可以成为认定支配地位的标准。对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而言,由于相关市场直接界定为“每一个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而在相关市场内,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占有百分之百的市场份额,因此可以直接推定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市场支配地位。但是依据支配地位认定的基本考察方法,除去市场份额为首要考察因素之外,支配地位的认定中还需要考察相关市场的进人难易程度、其他经营者的依赖程度等。因此,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相关市场中并不一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第三,影响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因素。首先,需要确定专利的价值。实践中专利价值延伸出三种不同的衡量标准。专利的增量价值是被提及较多的一种,该项考察因素主要基于这样一种理念:被纳入标准之后,标准必要专利价值增加的部分不应当被计算在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中,因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只能以专利自身的价值收取许可费,而不可收取标准为其带来的价值。因此技术相对于次等级最好的替代技术的价值增量就是一个有意愿的被许可人在假想谈判中愿意支付的最大许可费数额,因此判决的合理许可费补偿不应该超过这个数额。专利对标准的价值也是专利价值认定的一种标准,专利价值的考察需要从对标准贡献度的角度看,而衡量此种贡献度的高低往往是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认定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该项因素主要是认定专利权人收取的许可费不能高于专利对于技术标准而言的贡献度。其次,需要在类似的交易中进行对比。可比较类似交易因素的考察能够简化案件审理的过程,有可比较类似交易的存在,能够以成本较低的方法考察许可费的高低,法院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也大大降低,与考察专利的增量价值相比,该项因素的考察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最强。最后,还需要考虑专利许可自身的特点。例如,无论是在某个地域范围内使用,还是在全球范围内使用都会影响最终许可费的确定,而许可的期限长短和是否属于排他性许可等也会影响到专利许可费的认定。此外,专利的累积费率也是调试许可费时需考察的因素,以此避免费率累积过高。当然,关于專利许可的期限、许可方式以及是固定许可费还是许可费率的形式。专利许可人和专利实施者之间一般会通过合同形式予以明确因此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对该类因素的考察一般无太大争议。
知识产权领域是我国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重要领域,因此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对保护和促进该领域的创新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而无论是标准必要专利制定过程中的欺骗行为,还是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过程中的限制竞争行为,都具有垄断市场、损害竞争的效果。因此本文根据标准必要专利的特点,探讨了判定专利劫持的相关因素然而由于标准必要专利垄断问题的复杂性,仍有一些问题需要继续深入的研究,以达到减少市场限制,促进良性竞争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王晓晔:《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诉讼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6期.
[2].许光耀:《界定相关市场的目的与标准研究》载《价格理论与实践》,2016年第11期.
[3].袁波:《标准必要专利权热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兼议“推定说”和“认定说”之争》载《法学》,2017年第3期.
[4].仲春:《标准必要专利相关市场界定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研究》载《知识产权》,2017年第7期.
作者简介:
李雪(1996—),女,汉,海南海口,籍贯山东青岛,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海南大学 海南 海口 57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