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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建设以及城镇化的加速,拆迁纠纷已经逐渐成为社会性问题。在房屋拆迁中设定拆迁许可,既违反《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又与行政法基本原理相悖,在法律依据上亦存在瑕疵。拆迁许可权的滥用,在实践中贻害无穷:使公权力失去了应有的公信力,使拆迁协议丧失了公允,使私权遭受蹂躏。因此,让拆迁许可退出历史舞台是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