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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主体性价值是刑事诉讼制度走向文明和民主的一项重要标志,但被害人主体性与现代刑事诉讼控辩平等对抗、审判居中裁判的诉讼结构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之处。为此,应当赋予被害人相对独立的诉讼地位,并通过制度设计,协调其与控诉机关之间的配合与制约关系,并与被告人有关正当程序权利之间进行合理的权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