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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球是中国明、清两代的藩属国,二战前被日本吞并,改为冲绳县。二战期间,中、美、英、苏签订《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间接地对琉球处置作出原则性规定,日本以日本《投降书》的书面形式明示接受上述两国际条约。本文考察历史史实及对上述三个条约进行国际法解读,推论出"日本不具有琉球主权"这个结论,以正视听、扶正压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