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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财政局: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4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35号)等规定,我们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