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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山西财经学院学报”一九八五年第四期上登载了拙文《关于劳动力商品价值之我见》,在该文中我认为:再生产劳动力商品价值中,不应该包括养育和培养子女的费用在内,养育和培养子女的费用应是工人出卖劳动力所得工资(即劳动力商品价值)在个人之间的一种再分配。对此,卢嘉瑞同志提出了不同看法。我很高兴同卢同志就这个问题进行再探讨。 卢文首先指出马克思在《雇佣劳动与资本》、《资本论》和《工资、价格和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