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侵权责任法》第36条遭到部分学者的批评,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缺乏理论依据,且过于严格,不利于网络产业的发展和言论自由的保护。上述批评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现今通说的误导所致,通过对共同侵权制度本质的分析,行为关联的共同侵权学说可以很好地解释网络侵权连带责任成立的原因,并且从利益衡量的角度进行分析,可以看出该条合理地照顾到了各方利益。在进行法律比较时,应认真分析一个具体法律制度在其本国赖以存在的社会背景。在网络立法过程中,应以我国国情为参照,使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加强网络运营商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