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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0年十一月六日计办价格〔2000〕8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根据人事部、国家计委颁布的《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66号),现就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计委为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的初审机构(以下简称注册初审机构)。 二、经全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者,具有申请价格鉴证执业注册的资格。 三、申请价格鉴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