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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新《刑法》增设的新罪名。此罪的设立完善了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法体系,为打击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对于加大反腐败力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立法上存在的缺陷,加之配套法规、措施不完善等方面的影响,此罪的适用状况并不理想,未能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为此,笔者就此罪的适用与存在的缺陷进行了探讨,并提出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