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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区公共服务产品可以由政府供给、市场供给和自愿供给获得,毫无疑问,市场供给和自愿供给是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方式。但是,在这种资源配置方式下,政府就少了一项权力寻租的可能,因此,政府就追求把公共服务供给权集中在其手里以获得公共服务供给权所带来的超额利益。这种供给就会产生寻租者中的权力购买者,而政府供给的代理人就是权力购买者。在国有林区公共服务供给不断增加的背景下,一些寻租的权力购买者(代理人)在政府协调下提高产品,以次充好,损害国有林区居民利益,它方便了权力购买者对利润的追求,也方便了政府的寻租利益诉求,唯独没有方便国有林区居民的权益。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政府本来应该具有服务、协调、监管等职能。而现实是政府与权力购买者通过相互串通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抬高公共服务产品、以次充好和排挤其它供给者,既扰乱正常的国有林区公共服务供给秩序,损害其他供给者、国有林区居民合法权益,降低公共服务供给效率,也使政府丢弃了其真正的服务职能,成为权力购买者的利益攸关方,助长了权力购买者的败德行为。由于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的存在,政府和权力购买者往往会利用其有利的相对控制地位和串谋谋取私利,侵害国有林区居民利益,从而出现各种串谋行为。这种串谋实际上是政府和权力购买者之间利益冲突和合作的表现,是他们之间“博弈”的结果。
一、政府和权力购买者串谋行为的相关利益主体及其各自的利益分析
国有林区公共服务供给的利益主体是多方面的,不同利益主体存在利益冲突。每一类利益相关者对政府都有多种利益要求,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是不一样的,而且每一种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也不是单一的,而是具有丰富的内容(陈宏辉,2004)。在国有林区公共服务供给串谋中,相关的利益主体主要是政府及其授权的机构、权力购买者与国有林区居民。政府、权力购买者与国有林区居民对国有林区公共服务供给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作为“经济人”,首先,政府往往会利用其享有的公权力优势、所有权优势或者管理权优势,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制度监督缺位状况下,政府人员也会与政府权力购买者串谋分享“寻租”所得。同时,政府作为国有林区居民,又发挥着“公共利益”的维护者作用,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目标在于规范公共服务供给的行为,维护供给的经济秩序,使供给活动符合公开、公平和公正性原则,促进供给资源配置功能的充分发挥。其次,权力购买者则要从政府获得“投资利益”或者“寻租利益”。最后,在以政府意志为中心的国有林区单中心治理结构下,公共服务决策的机制本来就是自上而下的,国有林区居民没有自由选择公共服务的权利。使有着多样化和个性化的公共服务需求,在政府和其权力购买者串谋之后提供公共服务的时候,这种公共服务决策的机制决定了国有林区居民本身就可能存在着被动合作或者主动不合作的利益诉求,也存在着天然公共服务利益受损的可能。由此可见,政府、权力购买者与国有林区居民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和合作。目前,这些串谋行为突出表现在国有林区部分公共服务事业市场化过程中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和股权经营的资产配置问题,新型国有林区合作医疗制度的医疗资源供给、国有林权改革以及国有林区重大公共基础设施招投标等方面。从我国国有林区公共服务供给串谋行为的种种表现也可以看出,这些串谋行为主要是政府及其权力购买者违反国家制定的有关法规制度,侵害国有林区居民利益,而串谋行为涉及的利益主体主要有政府、权力购买者与国有林区居民。本文假设法律法规和制度设计对政府及其权力购买者的监督实际上是缺位的,并没有严格理性监督的制度工具,从而使政府与其权力购买者串谋成为可能。因此,这里选择并发生串谋行为的利益主体主要是政府与权力购买者、政府与国有林区居民、权力购买者与国有林区居民之间利益冲突和合作的表现。
二、政府和权力购买者之间串谋行为的分析
(一)政府和权力购买者之间串谋行为的博弈特征分析
政府和权力购买者串谋行为实质上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博弈的结果。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串谋政府与权力购买者、国有林区居民之间的博弈具有不完全信息博弈、非合作博弈的特征。首先,利益主体之间是不完全信息博弈。其次,由于政府和权力购买者契约的不完备性,利益主体之间是非合作博弈。再次,串谋政府和权力购买者之间是合作博弈。
(二)政府与权力购买者之间的串谋利益分析
在我国目前国有林区公共服务供给体制建立和完善过程中,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使得政府与权力购买者在国有林区公共服务供给地位和对国有林区公共服务提供的实际控制权上都有很大的合作选择空间和可能。权力购买者利用自身的灵活地位,串通政府勾结操纵,寻求权力购买者利益和自身业绩,甚至寻租,成为政府的“利益代言人”,频频违规侵害国有林区居民利益。这种利益合作主要表现在:一是权力购买者宣传造势,成为串谋政府的利益代言人,作为利益集团代表对政府以及国有林区居民施压;二是政府为权力购买者在公共服务供给中担保抵押而承担不正常的风险;三是通过关联交易和协同方式,将政府的公共服务供给实施和调整为统一步骤,统一规划、统一策略,以维护整个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正常发展为理由发展串谋行为,以看似正当理性的行为行其垄断和串谋之实;四是通过政府和权力购买者以协议、决议、会议纪要、协调、口头约定等方式合谋建立长期有效的合作关系;五是权力购买者作为政府的公共服务供给代理人,职能和身份在目前国有林区公共服务供给体制转轨和完善过程中复杂和混沌,作为政府利益代理人,经常潜意识带有“半官方”色彩,偏好上由于认为政府是权力购买者的存在基础,权力购买者就更愿意选择按照林业行政部门的行政思维,理所当然把维护政府利益放在首位,为谋求双方利益最大化,不惜牺牲国有林区居民利益,权力购买者充当了公共服务供给竞争中不正当竞争的工具。另外,政府为权力购买者开立信息不完整或者不对称的资质、证明、评选的荣誉奖项,提供信息不完整或者不对称的政府发展报告和发文误导国有林区居民,国有林区居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侵害利益。
(三)政府与权力购买者之间的串谋博弈分析
在政府与权力购买者的串谋博弈中,政府与权力购买者可以选择的策略有所不同。政府在串谋与否上可以选择“不串谋”、“串谋”两种策略,而权力购买者所作的选择是“不合作”、“合作”两种策略。那么在公共服务供给中政府与权力购买者之间的博弈模型构建如表1。为了便于分析和建立博弈模型,对有关参数做出以下假设:政府串谋操作所获得的额外收益为R(R>0),而政府如果不串谋,则不会得到这些收益,也就是会产生机会成本一R;权力购买者由于政府串谋操作所导致的损失为S(s>0)。在这里,仅分析由于政府不串谋行为而给权力购买者带来的损失,不考虑其他损失。根据以上假设,建立政府 及其权力购买者之间的博弈矩阵(见表1)。
从表1中可以看出,在政府与权力购买者之间的博弈矩阵中,处于不串谋一合作、不串谋一不合作的象限中,政府受损,权力购买者没有任何收益;而在串谋一不合作的象限中,政府受益,权力购买者由于不合作不仅没有任何收益,还包括损失s。因此,作为理性人的考虑,该博弈存在纳什均衡,也就是在串谋一合作的象限中,政府受益,权力购买者也会受益一S。这说明,在缺乏有效制度安排的情况下,政府和权力购买者趋向于选择“合作”和“串谋”侵害国有林区居民利益,国有林区居民只有被迫接受由于政府与权力购买者之间串谋而带来的损失。这正是我国目前政府与权力购买者之间对于国有林区居民不平等地位的表现。
三、政府、权力购买者与国有林区居民之间的博弈分析
(一)国有林区居民与政府、权力购买者的利益冲突-
一方面,政府作为国有林区居民或者授权的监管代理人一直在规范权力购买者,但是,如何有效规范权力购买者的服务功能,形成有效和良性的国有林区公共服务市场交易机制尚待探索。当国有林区公共服务供给的具体法律制度依据和供给机制还不健全的时候,在利益和人脉的关联下,权力购买者自身就会暴露出串谋的原动力。另一方面,政府及其权力购买者占有大量经营的内部信息,如果没有强制性信息公开的要求,许多真实信息是其所不愿披露的。再加上长期国有林区以政府主导、自上而下的公共服务管理决策体系,以及由于国有林区居民自身的闭塞生活特点,使国有林区居民的话语权十分弱化,这种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客观存在为政府和权力购买者串谋操作创造了机会。而国有林区居民的目标在于规范公共服务供给活动的行为,使国有林区公共服务供给活动符合公开、公平和公正性原则,获得最大满意度的公共服务产品,使公共利益不能够受损。因此,政府及其权力购买者必然存在与国有林区居民之间的利益冲突。
(二)国有林区居民与政府、权力购买者之间的博弈分析
在国有林区居民与政府、权力购买者之间的博弈中,政府和权力购买者在串谋与否上可以选择“不串谋”、“串谋”两种策略,而国有林区居民所作的选择是:“合作”和“不合作”两种策略。同时假设引入国有林区居民发现串谋机制参数,形成发现串谋和未发现串谋两种情形,为了便于分析和建立博弈模型,对有关参数做出以下假设:(1)政府串谋所获得的额外收益为R(R>0),如果政府不串谋,则不会得到这些收益,也就是会产生机会成本-R。(2)政府串谋遭到国有林区居民不合作所导致的损失为-F(F>0),此时国有林区居民收益为F。(3)国有林区居民进行合作付出的成本为-C(C>0)。如果国有林区居民不进行合作,则节约成本c。(4)一是有人举报或者案发牵连,政府串谋行为被曝光,国有林区居民发现串谋,对其进行不合作,造成的政府接受处罚D(D>0)和损失为-F(F>0)。国有林区居民发生发现成本-C(C>0);二是国有林区居民未发现串谋行为,依然选择不合作,则政府串谋所获得的额外收益为R(R>0),国有林区居民发生损失-R(R>0),这主要是由于串谋而导致的福利损失。(5)一是没有人举报,国有林区居民可能没有发现政府的串谋行为,选择进行合作,则政府得到串谋带来的额外收益R(R>o),国有林区居民发生损失-R(R>o)。二是有人举报,国有林区居民发现政府的串谋行为,选择进行合作,则造成的政府接受处罚-D(D>0)和损失为-F(F>0),国有林区居民发生损失-R(R>0)和发现成本-c(c>0)。(6)假设政府串谋的概率为P(0≤P≤1),不串谋的概率为1-P;国有林区居民进行合作的概率为Q(0≤Q≤1),不进行合作的概率为1-0;国有林区居民发现串谋的概率为M(0≤M≤1),没有发现串谋的概率为1-M。根据以上假设,建立国有林区居民与政府和权力购买者之间的博弈矩阵(见表2)。
从表2中可以看出,该博弈不存在纳什均衡。一方面,政府和权力购买者串谋的概率主要取决于:C、D、M、F。加大对串谋的惩罚D,则串谋的概率P将会降低,因此,惩罚对串谋政府和权力购买者来说是一种有效的威胁;如果串谋被国有林区居民发现的概率M增大,则串谋的概率P会降低,这说明除了国有林区居民和其他利益主体在公共服务供给中信息对称的重要性。因此,加大国有林区居民发现成本C,会有效监督政府和权力购买者提供公共服务产品,从而使串谋的概率P降低;国有林区居民发现串谋的概率M增大时,也就是会使串谋的概率P降低,合作的概率Q降低;国有林区居民监督成本c增大时,会使串谋的概率P下降。另一方面,国有林区居民合作与不合作的概率主要取决于:R、M、F、D。政府和权力购买者串谋得到的收益R越大,国有林区居民进行不合作的概率Q越大,因为此时串谋的动机和机会都很大,国有林区居民由于串谋带来的损失也越大,相应的发现串谋的责任也更重大;政府和权力购买者串谋被发现的概率M越大,则实施合作的概率Q越低;而串谋操作遭到查处的D和不合作所导致的损失F越大,实施合作的概率Q越低。
总之,在国有林区公共服务产品供给中,政府、权力购买者以及国有林区居民之间基于不完全利益合作和非合作关系的行为博弈分析研究表明,政府、权力购买者之间的合作博弈表现出了对串谋的依赖性。政府、权力购买者之间通过基于具体利益创造环节的合作竞争,可以达到稳定的纳什均衡状态,政府和权力购买者对国有林区居民之间的非合作博弈表现出了对发现串谋的对抗性。最大化的串谋程度需要国有林区居民在制度安排、串谋成本与发现串谋力度等方面相互匹配,共同治理。
一、政府和权力购买者串谋行为的相关利益主体及其各自的利益分析
国有林区公共服务供给的利益主体是多方面的,不同利益主体存在利益冲突。每一类利益相关者对政府都有多种利益要求,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是不一样的,而且每一种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也不是单一的,而是具有丰富的内容(陈宏辉,2004)。在国有林区公共服务供给串谋中,相关的利益主体主要是政府及其授权的机构、权力购买者与国有林区居民。政府、权力购买者与国有林区居民对国有林区公共服务供给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作为“经济人”,首先,政府往往会利用其享有的公权力优势、所有权优势或者管理权优势,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制度监督缺位状况下,政府人员也会与政府权力购买者串谋分享“寻租”所得。同时,政府作为国有林区居民,又发挥着“公共利益”的维护者作用,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目标在于规范公共服务供给的行为,维护供给的经济秩序,使供给活动符合公开、公平和公正性原则,促进供给资源配置功能的充分发挥。其次,权力购买者则要从政府获得“投资利益”或者“寻租利益”。最后,在以政府意志为中心的国有林区单中心治理结构下,公共服务决策的机制本来就是自上而下的,国有林区居民没有自由选择公共服务的权利。使有着多样化和个性化的公共服务需求,在政府和其权力购买者串谋之后提供公共服务的时候,这种公共服务决策的机制决定了国有林区居民本身就可能存在着被动合作或者主动不合作的利益诉求,也存在着天然公共服务利益受损的可能。由此可见,政府、权力购买者与国有林区居民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和合作。目前,这些串谋行为突出表现在国有林区部分公共服务事业市场化过程中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和股权经营的资产配置问题,新型国有林区合作医疗制度的医疗资源供给、国有林权改革以及国有林区重大公共基础设施招投标等方面。从我国国有林区公共服务供给串谋行为的种种表现也可以看出,这些串谋行为主要是政府及其权力购买者违反国家制定的有关法规制度,侵害国有林区居民利益,而串谋行为涉及的利益主体主要有政府、权力购买者与国有林区居民。本文假设法律法规和制度设计对政府及其权力购买者的监督实际上是缺位的,并没有严格理性监督的制度工具,从而使政府与其权力购买者串谋成为可能。因此,这里选择并发生串谋行为的利益主体主要是政府与权力购买者、政府与国有林区居民、权力购买者与国有林区居民之间利益冲突和合作的表现。
二、政府和权力购买者之间串谋行为的分析
(一)政府和权力购买者之间串谋行为的博弈特征分析
政府和权力购买者串谋行为实质上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博弈的结果。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串谋政府与权力购买者、国有林区居民之间的博弈具有不完全信息博弈、非合作博弈的特征。首先,利益主体之间是不完全信息博弈。其次,由于政府和权力购买者契约的不完备性,利益主体之间是非合作博弈。再次,串谋政府和权力购买者之间是合作博弈。
(二)政府与权力购买者之间的串谋利益分析
在我国目前国有林区公共服务供给体制建立和完善过程中,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使得政府与权力购买者在国有林区公共服务供给地位和对国有林区公共服务提供的实际控制权上都有很大的合作选择空间和可能。权力购买者利用自身的灵活地位,串通政府勾结操纵,寻求权力购买者利益和自身业绩,甚至寻租,成为政府的“利益代言人”,频频违规侵害国有林区居民利益。这种利益合作主要表现在:一是权力购买者宣传造势,成为串谋政府的利益代言人,作为利益集团代表对政府以及国有林区居民施压;二是政府为权力购买者在公共服务供给中担保抵押而承担不正常的风险;三是通过关联交易和协同方式,将政府的公共服务供给实施和调整为统一步骤,统一规划、统一策略,以维护整个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正常发展为理由发展串谋行为,以看似正当理性的行为行其垄断和串谋之实;四是通过政府和权力购买者以协议、决议、会议纪要、协调、口头约定等方式合谋建立长期有效的合作关系;五是权力购买者作为政府的公共服务供给代理人,职能和身份在目前国有林区公共服务供给体制转轨和完善过程中复杂和混沌,作为政府利益代理人,经常潜意识带有“半官方”色彩,偏好上由于认为政府是权力购买者的存在基础,权力购买者就更愿意选择按照林业行政部门的行政思维,理所当然把维护政府利益放在首位,为谋求双方利益最大化,不惜牺牲国有林区居民利益,权力购买者充当了公共服务供给竞争中不正当竞争的工具。另外,政府为权力购买者开立信息不完整或者不对称的资质、证明、评选的荣誉奖项,提供信息不完整或者不对称的政府发展报告和发文误导国有林区居民,国有林区居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侵害利益。
(三)政府与权力购买者之间的串谋博弈分析
在政府与权力购买者的串谋博弈中,政府与权力购买者可以选择的策略有所不同。政府在串谋与否上可以选择“不串谋”、“串谋”两种策略,而权力购买者所作的选择是“不合作”、“合作”两种策略。那么在公共服务供给中政府与权力购买者之间的博弈模型构建如表1。为了便于分析和建立博弈模型,对有关参数做出以下假设:政府串谋操作所获得的额外收益为R(R>0),而政府如果不串谋,则不会得到这些收益,也就是会产生机会成本一R;权力购买者由于政府串谋操作所导致的损失为S(s>0)。在这里,仅分析由于政府不串谋行为而给权力购买者带来的损失,不考虑其他损失。根据以上假设,建立政府 及其权力购买者之间的博弈矩阵(见表1)。
从表1中可以看出,在政府与权力购买者之间的博弈矩阵中,处于不串谋一合作、不串谋一不合作的象限中,政府受损,权力购买者没有任何收益;而在串谋一不合作的象限中,政府受益,权力购买者由于不合作不仅没有任何收益,还包括损失s。因此,作为理性人的考虑,该博弈存在纳什均衡,也就是在串谋一合作的象限中,政府受益,权力购买者也会受益一S。这说明,在缺乏有效制度安排的情况下,政府和权力购买者趋向于选择“合作”和“串谋”侵害国有林区居民利益,国有林区居民只有被迫接受由于政府与权力购买者之间串谋而带来的损失。这正是我国目前政府与权力购买者之间对于国有林区居民不平等地位的表现。
三、政府、权力购买者与国有林区居民之间的博弈分析
(一)国有林区居民与政府、权力购买者的利益冲突-
一方面,政府作为国有林区居民或者授权的监管代理人一直在规范权力购买者,但是,如何有效规范权力购买者的服务功能,形成有效和良性的国有林区公共服务市场交易机制尚待探索。当国有林区公共服务供给的具体法律制度依据和供给机制还不健全的时候,在利益和人脉的关联下,权力购买者自身就会暴露出串谋的原动力。另一方面,政府及其权力购买者占有大量经营的内部信息,如果没有强制性信息公开的要求,许多真实信息是其所不愿披露的。再加上长期国有林区以政府主导、自上而下的公共服务管理决策体系,以及由于国有林区居民自身的闭塞生活特点,使国有林区居民的话语权十分弱化,这种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客观存在为政府和权力购买者串谋操作创造了机会。而国有林区居民的目标在于规范公共服务供给活动的行为,使国有林区公共服务供给活动符合公开、公平和公正性原则,获得最大满意度的公共服务产品,使公共利益不能够受损。因此,政府及其权力购买者必然存在与国有林区居民之间的利益冲突。
(二)国有林区居民与政府、权力购买者之间的博弈分析
在国有林区居民与政府、权力购买者之间的博弈中,政府和权力购买者在串谋与否上可以选择“不串谋”、“串谋”两种策略,而国有林区居民所作的选择是:“合作”和“不合作”两种策略。同时假设引入国有林区居民发现串谋机制参数,形成发现串谋和未发现串谋两种情形,为了便于分析和建立博弈模型,对有关参数做出以下假设:(1)政府串谋所获得的额外收益为R(R>0),如果政府不串谋,则不会得到这些收益,也就是会产生机会成本-R。(2)政府串谋遭到国有林区居民不合作所导致的损失为-F(F>0),此时国有林区居民收益为F。(3)国有林区居民进行合作付出的成本为-C(C>0)。如果国有林区居民不进行合作,则节约成本c。(4)一是有人举报或者案发牵连,政府串谋行为被曝光,国有林区居民发现串谋,对其进行不合作,造成的政府接受处罚D(D>0)和损失为-F(F>0)。国有林区居民发生发现成本-C(C>0);二是国有林区居民未发现串谋行为,依然选择不合作,则政府串谋所获得的额外收益为R(R>0),国有林区居民发生损失-R(R>0),这主要是由于串谋而导致的福利损失。(5)一是没有人举报,国有林区居民可能没有发现政府的串谋行为,选择进行合作,则政府得到串谋带来的额外收益R(R>o),国有林区居民发生损失-R(R>o)。二是有人举报,国有林区居民发现政府的串谋行为,选择进行合作,则造成的政府接受处罚-D(D>0)和损失为-F(F>0),国有林区居民发生损失-R(R>0)和发现成本-c(c>0)。(6)假设政府串谋的概率为P(0≤P≤1),不串谋的概率为1-P;国有林区居民进行合作的概率为Q(0≤Q≤1),不进行合作的概率为1-0;国有林区居民发现串谋的概率为M(0≤M≤1),没有发现串谋的概率为1-M。根据以上假设,建立国有林区居民与政府和权力购买者之间的博弈矩阵(见表2)。
从表2中可以看出,该博弈不存在纳什均衡。一方面,政府和权力购买者串谋的概率主要取决于:C、D、M、F。加大对串谋的惩罚D,则串谋的概率P将会降低,因此,惩罚对串谋政府和权力购买者来说是一种有效的威胁;如果串谋被国有林区居民发现的概率M增大,则串谋的概率P会降低,这说明除了国有林区居民和其他利益主体在公共服务供给中信息对称的重要性。因此,加大国有林区居民发现成本C,会有效监督政府和权力购买者提供公共服务产品,从而使串谋的概率P降低;国有林区居民发现串谋的概率M增大时,也就是会使串谋的概率P降低,合作的概率Q降低;国有林区居民监督成本c增大时,会使串谋的概率P下降。另一方面,国有林区居民合作与不合作的概率主要取决于:R、M、F、D。政府和权力购买者串谋得到的收益R越大,国有林区居民进行不合作的概率Q越大,因为此时串谋的动机和机会都很大,国有林区居民由于串谋带来的损失也越大,相应的发现串谋的责任也更重大;政府和权力购买者串谋被发现的概率M越大,则实施合作的概率Q越低;而串谋操作遭到查处的D和不合作所导致的损失F越大,实施合作的概率Q越低。
总之,在国有林区公共服务产品供给中,政府、权力购买者以及国有林区居民之间基于不完全利益合作和非合作关系的行为博弈分析研究表明,政府、权力购买者之间的合作博弈表现出了对串谋的依赖性。政府、权力购买者之间通过基于具体利益创造环节的合作竞争,可以达到稳定的纳什均衡状态,政府和权力购买者对国有林区居民之间的非合作博弈表现出了对发现串谋的对抗性。最大化的串谋程度需要国有林区居民在制度安排、串谋成本与发现串谋力度等方面相互匹配,共同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