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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对公共产品需求的增加,对公共产品实行法律规制已成为当前的一个热门话题。公共产品价格的法律规制是公共产品法律规制的核心。公共产品具有产品性、不可拒绝性和需要国家干预性等三个特点。在公共产品定价过程中应遵循几个基本原则。公共产品定价权不是行政权力,而是一种经济权力,其最佳的权力主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唯有这一公意机构才能真正贯彻公共产品定价的基本原则。为了保证人大对公共产品定价权的顺利实现,必须对我国的《价格法》进行相应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