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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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同志曾多次提出和论述过,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必须坚持“两手抓”,即:一手抓物质文明建设,一手抓精神文明建设;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法制建设。“两手抓”是邓小平同志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当代中国的国情相结合的产物,是保证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沿着正确方向蓬勃发展的强大思想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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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同志曾多次提出和论述过,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必须坚持“两手抓”,即:一手抓物质文明建设,一手抓精神文明建设;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法制建设。“两手抓”是邓小平同志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当代中国的国情相结合的产物,是保证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沿着正确方向蓬勃发展的强大思想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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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当前,我国正在掀起一场“打假”斗争,随着斗争的深入,司法机关在查处假冒商标犯罪中,遇到了一些法律政策界限不清的严重问题,直接影响了案件处理。同时,对假冒商标罪的一些基本问题,在理论上也缺乏深入的探讨,落后于司法实践。因此,笔者认为亟需对假冒商标罪进行科学界定和理论完善。本文拟就下述几个问题浅谈已见,以求教于老师和同学。一、关于假冒商标罪的主体关于假冒商标罪的主体问题,按照现有
<正> 我非常荣幸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北京,作为中国政法大学的客人,面对这么多著名的法学家,并且在《民法大全选译》前四册中译本出版之际,发表讲演。中国是一个拥有极其伟大的文化传统的国家,这种传统比罗马的传统更古老。本世纪的中国法学正在从罗马法系汲取对她有益的东西,并且正在创立一种同罗马法系特有的关系。《民法大全》是对自罗马城邦建立以来罗马法系形成时期的法的综合,她是罗马法系在后来几百年中不断扩展的主要工具。学习《民法大全》就意味着从根源上了解罗马法系,因而有助于从本源上认识罗马法系,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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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986年,我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新体系》一文中提出:“现在的犯罪构成理论的一个基本缺陷,就是忽视了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要求,形而上学的东西太多,例如,把犯罪分为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四个并列要件,只讲分析,不讲综合,这就割裂了它们之间的内部联系和破坏了犯罪行为的整体性。”
<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法律正式承认法人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和刑罚的对象,从而使我国法学界关于法人能否成为犯罪主体的论战告一段落。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法人犯屝的现象日趋严重,国家有关惩治法人犯罪的法律、法规日渐
<正>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形势迅速发展,已施行了十多年的我国现行刑法,无论在罪名的设立上,还是在法定刑的规定上,均存在滞后现象,很难适应当前与今后进一步改革开放形势下处罚犯罪的司法实际需要。修改刑法已是当务之急,而在刑法修改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法定刑的调整。对于如何调整法
<正> 三、犯罪构成的性能犯罪构成的性能是指在现实生活中犯罪构成作为有机整体的性质和功能。这是犯罪构成的系统质,是犯罪构成内部固有的质的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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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刑法第66条规定了对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即所谓“新罪”)情况如何实施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在区别不同形式的犯罪,从重处罚又犯“新罪”的罪犯这一点上,该条还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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