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为民的哲学渊源与我国历史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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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司法为民的司法理念继承了马克思主义人本思想,与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的以人民为本的政治立场一脉相承,是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司法层面的具体落实,是每一个执法者应当深入贯彻的行动指南。厘清司法为民这一重要司法理念的哲学渊源和我国历史实践源流,有助于深入理解其内涵,指导司法实践活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关键词 以人为本 依法治国 司法为民
  作者简介:郝润栋,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244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势头迅猛,各项事业稳步快速推进,党的十九大用“新时代”来界定我国当前的历史方位,并为未来发展奠定了基调。正如十九大报告所述,我国在新时代下的主要矛盾也发生了变化,集中体现在“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美好生活”不仅包含着对物质文化生活的更高层次的需要,同时其内涵也包括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有着更高要求。
  公平正义是人类追求美好生活的永恒主题,也是新时代中国迫切需要回应的问题。 从社会实践角度来说,司法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手段,是保障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法工作做得怎么样,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是否有利于人民安居乐业,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司法为民的司法理念继承了马克思主义人本思想,与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的以人民为本的政治立场一脉相承,是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司法层面的具体落实,是每一个执法者应当深入贯彻的行动指南。厘清司法为民这一重要司法理念的哲学渊源和政治实践源流,有助于深入理解其内涵,指导司法实践活动,增强全民法治观念。
  一、马克思主义人本思想——司法为民的哲学渊源
  党的“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 “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肯定了人民的主体地位,把人民的价值追求界定为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导引,从而更加透彻地回答了“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
  “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哲学渊源在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本思想”。“人本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的隗宝,它把人的本质界定为“一种生成性的存在”,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在发展的进程中,人性结构和人的个体表现都进行着适应性演变。马克思主义确立了人是社会历史之本,人之本在于人的实践活动,人民群众通过社会实践不断创造着历史。同时,马克思主义确认了人是价值之本,社会进步与发展的真正价值在于人的解放。人的解放绝不只是社会精英的解放,也不只是历史人物的解放,而是全体社会人的解放,是人民大众的解放。共产主义社会就是真正意义上的以人为本的社会,它将消除资本社会的物化和异化的性质。
  在人本思想中,我们可以找寻到人的本质属性,它肯定了人的主体地位,阐明了由人主导的社会实践的价值,同时阐释了人在历史长河中的作用。人作为主体推动着社会发展,人是社会关系和实践活动的集合,正如马克思所说,“人”的概念不是抽象存在的,而是现实的,应当把它解析为众多社会关系的总和。人是劳动和实践的主体,而实践、劳动最终塑造了历史,因此,人是历史发展的主体和承担者。正如毛泽东同志对马克思主义人本思想的经典表述:“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 人本思想的价值追求在于人的全面解放,而这是以生产力大发展为现实基础的,只有实现了更高地生产力,社会关系、社会制度才会随之变化,从而为人的发展与自由提供大环境。人的全面发展最根本是指人的劳动能力的全面发展,即人的智力和体力的充分、统一的发展。 “‘以人为本’的最终目标在于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这也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的最高价值归旨。”
  宏观层面,人类社会一切活动首先是为了人类自身过得更美好。但不同社会、不同国家、不同政党在对发展成果的分配问题上立场是不同的,根本上,是对“为了谁”的问题的回答是不同的。这一问题是从本质上衡量一个政党、一个国家性质的试金石。社会主义社会以人民群众作为主体,劳动由人民主导,价值由人民创造,成果由人民共享。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 可见,党在新形势下确立的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思想,延续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人本”思想,为新时代下的中国发展指明了方向。
  二、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以人民为本的政治立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源流
  党的以人民为本的政治立场始终遵循马克思主义人本思想,经过中国革命、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开放的各个时期不断丰富和发展,将社会主义的精神、党的根本宗旨充分彰显出来。一切从人民的立场出发,一切都为了最大程度维护人民的利益,这是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所要求的,更是中国共产党一直以来所秉承的理念。
  毛泽东同志曾明确指出:“一切群众实际生活问题,都是我们应当注意的问题,假如我们对这些问题注意了、解決了、满足了群众的需要,我们就真正成了群众生活的组织者,群众就会真正围绕在我们的周围,热烈拥护我们。” 在毛泽东思想当中,始终贯穿一项思想路线,即服务于群众,并依靠于群众,最大程度上激发群众的革命热情与生产积极性,共同致力于新中国的建设和发展,这也是关乎我国革命建设是否能最终成功的重要部分。毛泽东思想强调人民群众是创造历史的动力,作为党,首先应当明确自己的职责,本着为了人民、为了民族的原则,不断奋斗,不断向前。一切要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主,坚持群众路线,这是毛泽东“人本”思想的主要内容。
  邓小平同志继承和发展了毛泽东的人本思想,坚持人民本位论,并将这一思想贯彻到改革开放的总体规划当中。他认为人民利益是党和国家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和立足点,社会主义的建设需要人民的支持和拥护。此外,邓小平同志还提出了“三个有利于”的检验标准,进一步提出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理论。他认为人不同于世间万物,具有独立的思考能力和判断意识,而解放与自由则是作为一个自然人所渴望追求的内容。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十八大以来,陆续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理念。这些新思想、新理念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思想,并第一次提出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光辉论断,涵盖了以人为本等一系列思想内容,既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同时也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人本思想,不仅符合时代的特征,更有鲜明的实践特色。 “中国梦”象征了我们民族的发展目标和前进方向,是人民利益的集中体现。党的十八大召开以后,习近平总书记在之后的第一次公开讲话中指明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党的十九大更进一步指出“人民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人民群众是推动社会主义社会建设和发展的根本力量之源,它决定了国家的未来和发展方向。党和国家必须要坚决重视人民的主体地位,本着以人为本、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全心全意为人们服务的宗旨和观念,坚定走群众路线,致力于实现人民所追求和向往的目标。这也进一步深化了党始终坚持的以人民为本的政治立场。
  三、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司法为民——司法领域贯彻以人为本思想
  自党的十八大,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的基础上,不断推动法治中国的深化,促进国家治理体系的规范化与现代化,着力提升国家的治理能力。在法治层面上,各项机制体制得到不断的优化与升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对全面依法治国做出了战略部署。十九大又再次重申了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的重要地位。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是贯彻司法为民的总指南。司法为民是司法领域贯彻以人民为本思想的具体落实。
  深入理解司法为民的内涵,应当以遵循着马克思主义人本思想的指引,本着党一以贯之的以人民为本的执政理念,从本源上树立正确的司法为民观念。其一,司法活动中应当厘清案件中的法律关系与社会关系。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司法活动在条分缕析当事人的法律关系的同时,也是在解构着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从这一角度来讲,每一个司法案件,都是对社会关系的重新纾解、理顺。因此,在司法者“目光往复流转”的背后,应当顾及到司法活动的社会效果。其二,司法活动中应当树立大局观念,服务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着司法成果应当由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所共享。以人民利益为本,应当树立大局观,最大范围内维护社会安定有序。其三,司法活动也应当致力于推进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司法应当注重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平衡,避免让人民群众在司法的繁复程序中虚耗。
  党的十九大再次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背景下,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总要求。进一步而言,深入贯彻司法为民理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其一,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确保正确方向。“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就是从司法工作的角度保证执政党所具有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当前我國进入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攻坚阶段、决胜阶段,司法机关面对各种新形势、新问题的过程中,坚持党的领导始终是保证司法公平的基础和前提。在司法工作中,一方面应积极主动的践行和贯彻党的大政方针;另一方面也同样不能失去司法权的独立性,以党的领导为基础保证司法工作的针对性和正确性,确保司法工作正确方向。
  其二,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明确司法工作的价值追求。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人本思想来指导司法工作,第一位的是要在司法工作中坚持人民利益的主体地位,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作为我国司法最为核心也最为重要的属性,人民性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司法活动的根本理念,如果不能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所有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那么就必然不是社会主义的司法,也绝不可以说是先进的。
  从本质上来说,司法为民这一思想的践行,最为关键的在于解决人民群众所最为关心的、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最为深刻的问题,为人们群众诉求的合理表达、依法表达给予应有的支持,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顺利实现提供强有力的帮助和支持。针对当前广大人民群众呼声最为强烈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和“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等一系列问题,要真正意义上的做出改变,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意义上的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和正义。
  其三,坚持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人类的发展历程伴随着对公平正义的不断探索和追求。政法战线要不懈努力,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适用法律上,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任何特权。必须认真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依法公正办案,确保受到侵害的权利能够得到保护和救济,用良善之法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坚决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维护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信心,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为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注释:
  泮伟江.《理想国》的正义理论.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11).
  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1031.
  陈小鸿.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人民出版社.2004.
  宝成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本思想研究论纲.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1).
  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1 卷.人民出版社.1991.136.
  郭伟伟.论党的领导与司法公正.理论前沿.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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