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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本次修改的核心内容为:明确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允许举办实施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以及非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该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法,不仅破解了民办教育机构的法人属性不清、财产归属不明、支持措施难以落实等问题,而且非义务教育阶段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依法获取办学许可证并办理法人登记,也使得原有政策障碍逐步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