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科研经费收入界定及纳税义务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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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不同层次的学校都受到了强有力的经济支持。高等院校作为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支柱,其科学研究能力将直接影响到我国科技发展水平的高低。因此有必要对高校科研经费收入进行有效界定,并对其纳税义务进行探讨,以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安排进行控制。
  关键词:高校;科研经费收入;纳税义务
  当前我国要实行科教兴国的战略来促进我国高级产业的发展。而在科教兴国的路程中,高等院校的科学研究及技术创新占到了重要地位。而我国高校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之所以能在短时间内获得较为快速的发展,主要和政府财政拨款支持有着密切联系。但是当前,高校内有关科研经费收入的界定不明确,造成高校难以有效进行科研经费收入核算和纳税筹划。这为我国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带来了一定的阻力。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对于高校的科研经费进行范围划分和界定将关系到高校进行会计核算和发展。同时,为了降低高校的纳税风险,还需要对高校的纳税义务进行探讨,以最终帮助高校针对科研经费收入进行合理纳税和财务会计核算。
  一、当前高校科研经费收入界定存在的分歧及探讨
  (一)高校科研经费收入的一般界定
  当前在我国对于高校科研经费的收入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江苏省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简单的将科研经费收入进行了划分,把高校拥有的科研经费直接划分为了纵向与横向科研经费收入。但是对于纵向科研经费收入和横向科研经费收入并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只是简单的规定纵向科研经费收入就是取得的财政性拨款收入,横向科研经费收入则为取得的不属于财政性拨款收入的内容。这种较为笼统的划分方式虽然较为概括的说明了高校科研经费收入是什么,但是却难以在实际工作中进行区分和界定。同时由于在横向和纵向的定义方面具有非明确性,这必然导致当前高校科研经费收入的界定存在一定的难度。
  (二)当前高校科研经费收入界定存在的分歧
  由于当前我国对于科研经费收入没有明确界定,因此必然导致各个高校或者专业人士在对高校科研经费收入的细致性界定中存在较大的分歧。而主要的分歧主要表现在当前我国会计制度虽然指出科研经费收入应将高校在进行科学研究及其他基本辅助活动中来自非同一级别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纳入核算体系。但是对于“非同一级别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是的理解却容易在字面上便产生两种意义截然不同的界定。首先,第一种界定方式是认为高校科研经费收入应包括除了本级财政主管部门拨付的经费之外的所有获得的经费。而第二种对于高校科研经费收入的界定方式认为高校科研经费收入应只包括不是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拨付的财政性收入经费。这种分歧造成各个高校在进行科研经费收入界定上存在巨大差异与不同。难以有效进行高校科研经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税收缴纳。
  (三)对于高校科研经费收入界定的探讨
  根据上文对于高校科研经费收入的界定分歧,如何对高校科研经费收入的会计进行科目界定将影响到高校的最终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如果按照对于高校科研经费收入界定的第一种理解,就应该将应纳增值税的科研经费在高校的“经营收入”这一会计科目中进行核算,其他的在“科研事业收入”的会计科目中进行核算。如果按照对于高校科研经费收入界定的第二种理解,就应该将所有科研事业收入归入“经营收入”进行核算,而不能纳入“科研事業收入”中进行会计核算。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对高校科研经费收入当前的会计制度中的规定进行修订以完善有关高校科研经费收入的界定,并最终降低高校的纳税风险。而在对于高校科研经费收入的界定进行完善时除了需要考虑文件内部不要产生歧义之外,还可以通过反向列举及正向概括的方式进行高校科研经费收入的界定,这样可以保障界定的全面性和有效性,提高高校会计核算体系对于可以经费收入核算的效率。
  二、针对高校科研经费收入的纳税义务探讨
  (一)当前税法中对于高校科研经费收入的纳税义务规定
  在我国的税法中,对于财政拨款是否征税有一定的规定。其中在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是税法中对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列举了几项,其中就有财政拨款这一项收入。之所以不将财政拨款纳入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是因为财政拨款的来源主要是税收,因此如果再对其征税是效率低下且存在重复性征税的。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纵向科研经费实质上属于财政拨款,因此其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对于除了纵向科研经费收入之外的其他高校科研经费收入并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但是其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不是完全一致的,这还需要对高校的科研经费收入的具体类型进行划分和界定后才能最终确定。只有在对高校的科研经费收入具体类型进行划分和界定有,高校会计核算系统才能有据可循,并且照章办事的同时降低高校的纳税风险,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
  (二)当前行政法规中对于高校科研经费收入的纳税义务规定
  当前,我国税法中对于高校科研经费收入中由财政部门直接拨款的那部分收入直接不征税。但是对于其他非从财政部门直接拨款获得的高校科研经费收入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在我国当前的某些行政法规中有一定的界定。即在我国财政部于2004年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中对于高等院校为了社会其他行业服务而提供的具有技术转让、培训、咨询、服务、承包等服务获得的科研经费性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当前有行政法规已经对于高校科研经费收入的纳税义务进行了规定,即行政法规对于非从财政部门之间拨款获得的高校科研经费收入暂时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高校科研经费收入免征或者不征税的前提条件
  根据前文讲解科研发现对于高校科研经费收入可以直接分为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两部分,因此整体上来说都不承担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但是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法中对于成本费用的规定,高校科研经费收入要享受免税或者不征税必须要符合一定的前提条件,否则并无法直接享受免税或者不征税条件。在我国当前的企业所得税税法中规定了如果企业从事的业务应享受多重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待遇,如果企业内部没有进行明确的会计核算,那么企业无法自动享受免税或者不征税的优惠,只能针对高校科研经费收入的全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不能免税或者不征税。同时作为高校而言,还需要对支出项目进行明确划分,只有在对高校科研经费支出进行明确划分后才能对不征税收入相配合的不征税收入的支出及免税收入相配合的免税收入支出进行划分,因为对于高校的科研经费收入相配比的支出项目而言,不征税收入的支出不可以进行税前抵扣而免税收入的支出是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进行抵扣的。在这种情况下,高校必须加强内部收入支出项目核算,提高自身的会计核算能力,最终减少自身的纳税风险并提高对于资金的利用效率,为我国高校科教事业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民在物质文化方面的需求逐步扩张。在这种情况下,具有极强外部性的科研事业将会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能否长期高速发展。高校科研事业作为我国科研事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发展提供着强有力的支持。因此只有对高校科研经费收入进行有效界定,并对高校所涉纳税义务进行探讨才能最终促进高校科研事业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窦静.高校科研涉税问题的思考[J].会计师,2012(10).
  [2]王瑞峰,赵瑛杰.高校科研经费核算管理模式创新[J].经济师,2015(01).
  [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5.
  (作者单位: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 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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