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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阐述了FATF自开展第四轮互评估以来,互评估小组对参与评估的14个国家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机制方面的优点和不足。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现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机制存在报告主体尚未实现全覆盖,交易监测标准建设处于起步阶段,可疑交易报告整体有效性还不足,中、小、新类型义务机构“短板”效应明显等问题。文章从提高可疑交易报告主体覆盖面、强化对可疑交易监测指标的指导、督促报告机构提升可疑交易报告有效性、加强对中小新类型义务机构的培训和交流以及提升对报告机构的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