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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融资难已经成为中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中小企业融资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和障碍,民间借贷成为中小企业的救命稻草。而民间借贷处于金融体系的灰色地带,非法、不合理的民间融资频频出现,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关键词】民间借贷 中小企业 融资
一、民间融资的必要性
民间借贷属于非正式金融活动,交易主体是非国有金融机构,无固定的交易场所,多处于国家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体系之外。民间资金投放往往是趋利性和盲目性,与国家战略部署方向不一致,但许多中小民营企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依靠民间资本的支持。
一个规模并不大的民营企业,想要解决扩张的资金瓶颈,大致只有两条路可供选择。一条是直接融资,但因为绝大多数民企的企业形态是有限责任公司,而目前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不能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企业债券这一方法几乎完全被堵死,此外,自然人发起设立股份公司仍受到诸多的排斥,企业上市也存在一定难度。另一条是从银行间接融资,这条路理论上是开着的,但实践中民企很难像国企一样从银行拿到贷款,所以民间金融市场存在和发展就很有必要性。
二、民间融资的复杂性
金融机构的国家化、法制化,则是民间融资的制度困境,企业之间的拆借在垄断性的金融体制下是非法的,于是许多中小企业直接面向自然人进行借贷资金了。但这条路上有着重重的法律障碍,进行民间融资活动参与者很容易触犯相关法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则是横在面向自然人集资前的两座大山。还有如高利贷、暴力收债、卷款潜逃等诸多社会问题。
三、民间融资典型案例
炒的沸沸扬扬孙大午案和吴英案可以作为民间融资复杂性的典型案例来分析。在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资金短缺以及融资困难是一个普遍遇到的现象。孙大午非法集资案暴露了我国民间融资相关法律的不健全不完善。靠养殖业起家的孙大午,凭借自己的艰辛创业,不断将企业做大做强,经过几年奋斗,成为产值过亿的大型企业集团,还兴办了学校。但由于跟官员没搞好关系的孙大午难以在银行贷到资金,许多时候项目的资金缺口很难填补,于是孙大午采用了职工入股的方式融资,依靠多年建立的良好信用,将集团公司员工的余钱甚至是附近村村民的资金借过来,承诺一定利率和归还时间,累计融资上亿元。孙大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起诉,但如果以这条罪来界定孙大午案的非法性的话,这将暴露中国大量类似的民营企业的“非法”生存状态,这类非法的公司几乎支撑了中国GDP增长的半壁江山并解决了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并且这样将阻断私营企业自主融资的活力。对待民间融资的风险,既不能将其全部归为“非法”的一刀切态度,也不能掩盖甚至完全置之不理,使风险累积。孙大午案可以说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扩大化的案例,而根源则是民间融资的制度困境以及金融垄断因为民间融资行为而产生的危机。
吴英案则是从一个普通案件演变成了一起法治事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吴英死刑,罪名是集资诈骗罪,其背后则有更为宏观的法制和经济问题。吴英在美容业赚到原始资金后开始介入民间借贷、铜期货交易,有着灵敏商业嗅觉的吴英,总是能很快很准地抓住商机,进入全新的商业领域,其旗下的本色集团公司涉及领域广泛,资本不断累积,但战线拉长不可避免地出现资金链的紧缺,人脉广泛的吴英总能够获得信任并以高昂利息吸收到足够多资金,用于偿还以前借款、购买房产及个人挥霍。被认定为非法集资也是因为大量的借款而没有将其充分利用,很多资金都用作了个人挥霍,一定程度上符合了“非法集资”所说的用虚构的经济活动骗取公众的信任借得款项。而矛盾在于,所借资金不排除一定数额投向了确有其名并且前景不错的实业,如何区分,如何量刑成为事件背后的法治难题。非法集资同样是以高利为诱饵,因为潜藏着巨大的风险,并危害公众资金安全,每年非法集资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构成了中国民间金融灰色图景,监管部门应该加以封堵。
四应对措施
(一)监管体系的价值标准的完善
监管方面,既要维持金融市场的稳定也要充分引导好民间借贷的发展。这就要监管体系的价值标准的完善,承认合法的民间借贷,不完全排斥,拒绝国有金融机构沦为市场经济体制下谋取垄断利益的工具,保证合法正当的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借贷享受到同等有效的监管,不以资金出身成分定罪,而从融资目的出发,保护合理的融资行为,把风险控制在承受范围内,保障金融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
(二)改变融资方式
民间融资涉及的法律限制可以通过改变融资的方式来破除,孙大午案中直接向乡亲们借款,风险高,回报也不能和高风险相匹配,而且进入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范畴内,但如果改用投资参股方式,大午企业完全能变成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进行融资。
(三)疏通融资渠道
中小企业融资难,金融改革是重点,疏通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是关键,不断降低入市标准的同时也要增加正规金融的供给。中国特别缺乏大量面向中小企业的专业投资公司,把闲散的钱汇集起来,以专业、合法、透明的方式寻找好的中小企业,能较快的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大力发展政策性金融机构,能真正为信用低、非国有、未上市的中小企业,甚至是农户提供资金,解其燃眉之急,避免国有金融机构逐利目的地强化,改变了疏通融资渠道的原始目的。
(四)财政支持和利率市场化
对于正规金融的供给,和新的面向中小专业投资公司,只有财政给予一定的支持,才能够可持续发展,我国大量小额信贷实践也表明,市场化利率是民间借贷结构得以生存和持续运作的必要条件。
(责任编辑:陈岑)
【关键词】民间借贷 中小企业 融资
一、民间融资的必要性
民间借贷属于非正式金融活动,交易主体是非国有金融机构,无固定的交易场所,多处于国家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体系之外。民间资金投放往往是趋利性和盲目性,与国家战略部署方向不一致,但许多中小民营企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依靠民间资本的支持。
一个规模并不大的民营企业,想要解决扩张的资金瓶颈,大致只有两条路可供选择。一条是直接融资,但因为绝大多数民企的企业形态是有限责任公司,而目前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不能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企业债券这一方法几乎完全被堵死,此外,自然人发起设立股份公司仍受到诸多的排斥,企业上市也存在一定难度。另一条是从银行间接融资,这条路理论上是开着的,但实践中民企很难像国企一样从银行拿到贷款,所以民间金融市场存在和发展就很有必要性。
二、民间融资的复杂性
金融机构的国家化、法制化,则是民间融资的制度困境,企业之间的拆借在垄断性的金融体制下是非法的,于是许多中小企业直接面向自然人进行借贷资金了。但这条路上有着重重的法律障碍,进行民间融资活动参与者很容易触犯相关法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则是横在面向自然人集资前的两座大山。还有如高利贷、暴力收债、卷款潜逃等诸多社会问题。
三、民间融资典型案例
炒的沸沸扬扬孙大午案和吴英案可以作为民间融资复杂性的典型案例来分析。在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资金短缺以及融资困难是一个普遍遇到的现象。孙大午非法集资案暴露了我国民间融资相关法律的不健全不完善。靠养殖业起家的孙大午,凭借自己的艰辛创业,不断将企业做大做强,经过几年奋斗,成为产值过亿的大型企业集团,还兴办了学校。但由于跟官员没搞好关系的孙大午难以在银行贷到资金,许多时候项目的资金缺口很难填补,于是孙大午采用了职工入股的方式融资,依靠多年建立的良好信用,将集团公司员工的余钱甚至是附近村村民的资金借过来,承诺一定利率和归还时间,累计融资上亿元。孙大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起诉,但如果以这条罪来界定孙大午案的非法性的话,这将暴露中国大量类似的民营企业的“非法”生存状态,这类非法的公司几乎支撑了中国GDP增长的半壁江山并解决了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并且这样将阻断私营企业自主融资的活力。对待民间融资的风险,既不能将其全部归为“非法”的一刀切态度,也不能掩盖甚至完全置之不理,使风险累积。孙大午案可以说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扩大化的案例,而根源则是民间融资的制度困境以及金融垄断因为民间融资行为而产生的危机。
吴英案则是从一个普通案件演变成了一起法治事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吴英死刑,罪名是集资诈骗罪,其背后则有更为宏观的法制和经济问题。吴英在美容业赚到原始资金后开始介入民间借贷、铜期货交易,有着灵敏商业嗅觉的吴英,总是能很快很准地抓住商机,进入全新的商业领域,其旗下的本色集团公司涉及领域广泛,资本不断累积,但战线拉长不可避免地出现资金链的紧缺,人脉广泛的吴英总能够获得信任并以高昂利息吸收到足够多资金,用于偿还以前借款、购买房产及个人挥霍。被认定为非法集资也是因为大量的借款而没有将其充分利用,很多资金都用作了个人挥霍,一定程度上符合了“非法集资”所说的用虚构的经济活动骗取公众的信任借得款项。而矛盾在于,所借资金不排除一定数额投向了确有其名并且前景不错的实业,如何区分,如何量刑成为事件背后的法治难题。非法集资同样是以高利为诱饵,因为潜藏着巨大的风险,并危害公众资金安全,每年非法集资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构成了中国民间金融灰色图景,监管部门应该加以封堵。
四应对措施
(一)监管体系的价值标准的完善
监管方面,既要维持金融市场的稳定也要充分引导好民间借贷的发展。这就要监管体系的价值标准的完善,承认合法的民间借贷,不完全排斥,拒绝国有金融机构沦为市场经济体制下谋取垄断利益的工具,保证合法正当的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借贷享受到同等有效的监管,不以资金出身成分定罪,而从融资目的出发,保护合理的融资行为,把风险控制在承受范围内,保障金融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
(二)改变融资方式
民间融资涉及的法律限制可以通过改变融资的方式来破除,孙大午案中直接向乡亲们借款,风险高,回报也不能和高风险相匹配,而且进入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范畴内,但如果改用投资参股方式,大午企业完全能变成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进行融资。
(三)疏通融资渠道
中小企业融资难,金融改革是重点,疏通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是关键,不断降低入市标准的同时也要增加正规金融的供给。中国特别缺乏大量面向中小企业的专业投资公司,把闲散的钱汇集起来,以专业、合法、透明的方式寻找好的中小企业,能较快的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大力发展政策性金融机构,能真正为信用低、非国有、未上市的中小企业,甚至是农户提供资金,解其燃眉之急,避免国有金融机构逐利目的地强化,改变了疏通融资渠道的原始目的。
(四)财政支持和利率市场化
对于正规金融的供给,和新的面向中小专业投资公司,只有财政给予一定的支持,才能够可持续发展,我国大量小额信贷实践也表明,市场化利率是民间借贷结构得以生存和持续运作的必要条件。
(责任编辑:陈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