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委托监护制度于高龄社会之必要性

来源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indflyness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 现代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分工的日益细化,使得监护人亲自完成所有的监护职责在实际上有困难,确立了委托监护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伴随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凸显及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发展,养老机构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数量呈逐年上升态势,同时,养老机构承担风险的能力却十分有限。惟有加快养老服务立法、强化伤害事故预防、建立事故风险分担机制,才能最大程度地减少和避免养老机构伤害事故的发生。
  关键词 委托监护 养老机构 机构养老
  中图分类号:D922.18 文献标识码:A
  我国的养老机构主要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商业化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另一种是民政部门设置的社会养老福利院。营利性养老机构 已经成为养老机构的主流形式。养老院通过与老年人本人或者家属签订《养老服务协议》表明其对老年人实施监护的事实已存在。加之政府办养老机构因其福利性质和特殊的权属关系依法取得对被监护人的监护权,不涉及监护权的委托问题,故本文探讨的范畴限定为营利性养老机构。
  一、现象:机构养老纠纷特征微探
  “由于情感恩怨、利益归属及价值取向等因素的存在,人类社会从其产生的那一天开始,便伴随着各种不同的纠纷与冲突。”
  【案例】2010年4月19日王某入住一家敬老院,双方签订了《养老机构老人入住协议书》,约定护理等级为1级, 王某家属至敬老院探望王某时发现其卧床、行动受限,并称腿疼,王某遂即被送至医院予以保守对症治疗,出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后被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王某认为,该敬老院未对其尽到充分注意义务,且事发后未及时发现、对症治疗。故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万元余元,敬老院则辩称老人患有老年痴呆症,摔倒与敬老院无关。
  【法官析案】养老院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敬老院作为提供养老服务的经营者,对于入住老人,理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以避免意外的发生。然该敬老院疏于防范,致王某在敬老院摔倒受伤,足以证明其未尽谨慎护理的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养老服务纠纷最终演变为服务合同之诉,造成养老机构和老年人均不堪诉累。主要是责任没有分清的缘故,其实养老机构内发生老年人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如下:一是养老机构的原因。养老机构服务等级的提升并不简单的是一个硬件投入的问题,养老机构的管理、运作需要专业型的从业人员。二是老年人及其家属的原因。如某些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时,没有如实告知老人的心理状况和健康状况导致伤害事故发生,还有一部分是由于子女精神慰籍没有到位,可能导致老人心理有障碍而发生伤害事故。三是第三人的原因。养老院的相对封闭性易使老年人产生孤独感、忧伤感,老人之间的矛盾、冲突时有发生。
  二、诠释:委托监护的法理学考量
  在进入高龄化社会的今日,老人所面临之生活照料、疾患医护、精神慰藉等赡养问题日益浮现,突显出原有监护制度之不足。
  (一)委托监护权本质的合同性。
  成年人监护制度是对老年人、精神耗弱人等予以监护的法律制度。“监护人如果有正当理由,在不影响甚至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应当允许监护人将监护的职责委托他人代为行使。”
  监护具有法定性和身份性,监护人不因委托他人代行职责,而丧失监护人的资格。委托监护是受托人与监护人之间关于受托人为监护人处理监护事务、履行监护职责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须有监护人委托与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合意。
  明确委托监护即基于契约的监护是一种合同关系的本质属性,既具合法性又具合理性。“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后,其监护人资格与监护职责便发生分离。但这并不意味着监护人资格的转移或丧失,因为监护职责的转移与监护资格的转移具有不同的含義,不能互相混淆”。 老人家属并不因养老机构的介入,而丧失对老人的监护权,亦不能免除其对于老人的责任。
  (二)委托监护权来源的合法性。
  监护制度的历史演进经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家长权强大,保护幼弱之家族成员,本属家长权威之当然事项,家族中的幼弱残疾无须另设监护。第二个阶段家长权渐衰,亲权与夫权游离独立,未被亲权或夫权荫庇之子女或妻,有了设置监护的需要。第三个阶段家族制度日益崩坏,社会上有不能受亲权及夫权保护之人,故有另设监护人之必要。”
  随着世界各国相继进入老龄化社会,传统的成年人监护制度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委托监护制度渐成各国之立法趋势,此乃一尊重本人自我决定权、提升本人生活质量之成年监护制度。
  虽然我国尚无成年人照管制度的规定,但对监护职责的委托则早有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这一解释己经从立法层面上对受托人基于契约的监护的合法性给予了肯定。
  三、探索:委托监护纠纷防范路径选择
  (一)完善法律制度——限制定型化契约的自由。
  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以养老机构与入住老人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专门法律或法规,当事人的请求权基础散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合同法》、《最高院关于审理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之中。建议在《合同法》中增设“机构养老服务合同”一章。根据养老机构的资质等级,制定相应完整规范的格式合同,从入院到出院,双方须对每一个重要的环节都有约定,以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制定出台类似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之类的“养老机构伤害事故处理条例”,通过这一条例系统规定养老机构伤害事故的定义、类型、鉴定标准、处理原则、处理程序以及养老机构、老年人、监护人、送养人、家属、政府主管部门等相关利益主体的法律责任和赔偿标准、赔偿要求、赔偿方式等,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伤害事故定性与处理的法定程序,对伤害事故的鉴定、诉讼、赔偿做出全面的法律规定。   (二)引入保险机制——推行养老风险保障制度。
  “人们基于社会连带之自觉、相互救济之需要、共同利害之基点,而使保险制度得以建立、滥觞与发展。” 机构养老的风险性高,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让老人和养老机构都系上“保险带”。
  1、机构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乃保险人于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受赔偿之请求时,负赔偿责任之一种保险。属于财产保险中,保护被保险人消极保险利益之消极保险。 在保险业发达的国家,责任保险的保费收入占非寿险类保费收入的比重通常相当大。
  鉴于老年人身体状况的特殊性及养老机构在服务及管理上所承担的高度注意义务,应当强制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承保养老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在养老机构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老年人的人身伤害。建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可提高服务质量与导正服务纠纷处理模式。养老院于所承保之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基于其自身之参与权而介入被保险人与受损害老人或其家属间,由于此一中间人居中处理,将使双方对抗的情况获得舒缓,进而导正受损害者或其家属,以自立救济或其它不法途径达到目的之非理性处理模式。
  2、意外伤害保险。
  老年保险在发达国家早有成功先例。在德国,有200多万投保者,其中三分之二是老年人。保险公司开发险种时也特别关照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如老年人最有可能发生的烧伤、骨折,它都认为是意外险种,建立了保险。日本较早于我国迈入老龄化社会,日本采用了政府买单的方式给老人上意外伤害保险。
  高风险是保險公司望而却步的主要原因,养老机构常见的意外伤害事故包括烫伤、摔伤、骨折、噎死、自杀、猝死等几种。但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一些免责条款来降低风险。此外订立合同时,保险人有权就被保险人、投保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被保险人、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我国可根据国情,在规定购买老人意外伤害保险的同时,政府对购买产品者给予一定的补贴,形成政府、养老机构、老人共担保费的模式,以鼓励大家购买,帮助分散养老院的风险。另可借助商业保险公司独具的保险保障功能和保险资金优势,鼓励和支持其更深入地参与养老机构和养老社区建设,如根据不同的养老需求进行差异化的产品创新,研发多种类的“健康养老服务”保险产品等。
  注释:
  下文如无特别说明,“养老院”、“敬老院”、“养老机构”均指营利性的养老机构.
  李祖军.民事诉讼目的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4页.
  护理等级共分为4级,即特别护理(特别专护)、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普通护理).
  案例来源:上海法院审判管理信息系统.
  刘娟.监护关系中的法律责任探讨.理论探索.006年第1期.
  王洪成.关于学校监护问题的探讨.教育研究与实验.2000年第3期.
  史尚宽著.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07页.
  樊启荣.保险契约告知义务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页.
  江朝国.保险法基础理论.台湾瑞兴图书出版,2003年版,第133至134页.
  参考文献:
  [1]樊启荣.保险契约告知义务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史尚宽著.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刘春堂.民法债编通则(一).台湾瑞兴图书出版,2001年版.
其他文献
[摘要]自启蒙运动以来,现代性的两面性就被人们所认识,对现代性的批判就已经开始了。马克思对早期资本主义现代性,无论是成就还是病症,进行了深刻的观察和体验,在此基础上做出了精彩分析。马克思抓住资本这一关键,从政治经济学角度把握了资本主义现代性,并从生产方式和社会经济运动角度探讨了现代性特征。进入20世纪以后,第三次工业革命的迅速发展带来了物质生活的巨大进步,但却没有带来必然的社会进步和人的解放。哈贝
期刊
摘 要 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医学发展和医学教育面临着挑战,面对医学院校人文基本教育弱化和医疗单位人文继续教育弱化、难觅“人文类教育踪影”等现象的出现,作为医学教育事业和医疗卫生事业工作者都对此应引起高度的重视和反思  关键词 医学 人文素养 困境 反思  中图分类号:G630 文献标识码:A  当代医学人文素养处境令人堪忧,不容忽视。面对日益突出的医患矛盾、频频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患者对医务
期刊
[摘要]职业中学专业课课程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的构建有效的教学模式,上普通高中与职业中学的最大区别在于后者学生能学到实用的技能和谋生的本领,因此在专业课的教学和考核中要树立新的理念,大刀阔斧地进行改革,使教学真正为学生将来的就业服务,让他们能够充满自信地走向工作岗位。本文从五个方面对旅游专业的基础课程《餐饮服务与管理》如何开展一体化、项目化教学改革展开探讨。  [关键
期刊
摘 要 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常设的、执行事务性的机构,且事实上承担着农村的绝大部分工作,因而是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核心机构。它具有管理自治事务与处理委托事务的职能。在其对自治事务进行管理时,由于其管理行为具有明显的公共性,加之村委会本身是能够负担因实施行政职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机构,因而我们可以确认其在管理自治事务时的行政主体地位。对此,我国立法应予以明确,以保障村民的权利救济,促进农村自治
期刊
摘 要 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解决争议的方式,以其灵活便捷的程序、经济性、非对抗性、终局性以及跨国可执行性成为了解决知识产权争议的有效方式之一。在我国法律实践中,仲裁多集中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并且学者对于知识产权争议的可仲裁性的利弊众说纷纭。  关键词 知识产权 仲裁 WIPO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在国际上,WIPO早在1994年就成立了仲裁与调解中心(WIPO Arbitrat
期刊
摘 要 由于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以及企业与政府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使得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被滥用的现象层出不穷,并以恶意虚假诉讼最为严重。这种局面严重偏离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的初衷,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所以,如何完善先行立法并构建有效的监管机制,成为了保护驰名商标并解决当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被滥用问题的关键。  关键词 驰名商标 司法认定 滥用 监管构建  中
期刊
[摘要]分析高等学校关联涉众的三类群体(在校大学生,毕业大学生,高三学生)对校园信息需求类型,以及他们在获取信息的过程中遇到的障碍进行深度调查,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群体;信息行为;校园信息;大学生  2014年1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13年12月底,学生依然是是中国网民中最大的群体,占比25.5%。[1]因特网的日益
期刊
摘 要 本文分析了广药集团和鸿道集团在这场“王老吉之战”中的得与失,并站在鸿道集团的角度上总结了其现阶段所采取的对策,同时对其未来的应对之策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 王老吉 加多宝 渠道 商标 专利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一、鸿道与广药的得与失——渠道与商标的较量  在当今商业活动中,渠道的掌控与商标的所有之间的较量。掌控渠道者,能够获得更快更好的出货量,从而推动商品的销售
期刊
摘 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成就显著,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经济因素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日益上升,经济外交与政治外交互相促进,在国际政治中扮演着愈发重要的角色,也深刻影响着全球贸易的发展。 正确把握经济外交的内涵,回顾并总结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贸易领域经济外交的历史经验教训,积极探索改进和完善之方法,对于推动我国整体外交的发展及提升我国综合国力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 外交历史 经济外交 国际贸易
期刊
摘 要 2012年第七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甘露不服暨南大学开除学籍案”,是第一个由最高院审判的高等教育行政诉讼案件,除了继续肯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学生因不服高校做出的开除学籍等处分而提起的诉讼外,在另外兩个方面也极具昭示意义:一为承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有条件的介入事实认定具有审查的合法性,另一个方面则肯定了如果校纪校规为该高校正式公布且并不与上位法及其行政法治理念相冲突,在法院审理此类案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