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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件背景:A男生于1970年7月15日,B女生于1971年12月5日,1990年10月份A男与B女未到法定婚龄即举行结婚仪式在一起共同生活,B女将户口迁入A男的户头。1991年3月9日生长女,1993年9月5日生次女,双方也一直未补办婚姻登记,1997年10月份B女因家庭矛盾离家出走,此后再未返回A男的家庭。1998年A男将次女闫田田送给B女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