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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废止劳教制度后,对于轻微违法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制度的构建问题已成学界热点。我国1991—2012年间的劳教案例的数据分析表明,实践中的劳教制度虽然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功能亦由最初的矫治为主向惩罚为主异化,但劳教制度在惩戒、教育矫治、维护社会治安方面的作用明显。因此,后劳教时代立法宜延续劳教制度的基础功能,并把握好教育矫治和惩罚违法之间的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