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件判处无期徒刑的刑事案件,原本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方敢写下判决书,却缘何如此儿戏?“河南368J7过路费案”一路发展至今,己超乎所有人想象。
事发2010年12月21日。这一天,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时建锋犯诈骗罪,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00万元。
“证据充分”缘何成浮云?
时建锋,河南禹州农民。2008年5月至2009年1月间,他在郑州高速经营运送沙石业务。主要是从鲁山县下汤镇运至许昌长葛,偶尔也从下汤运至禹州。时建锋称,“每天跑二三趟,大概挣20多万元。”
被抓捕后,时建锋交代,他购置货车两辆,为避免缴纳通行费,还购买了以河南武警总队许昌支队名义办理的假军牌。据报道,因有假军牌“保驾护航”,8个月里,时建锋免交通行费368万余。
时建锋未请辩护律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他也表示无异议,并当庭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一审判决后,时建锋来上诉。
此案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开始演变为一出黑色幽默剧,系自媒体广泛报道后。起初是网友对量刑定罪及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提出质疑;继而,在今年1月13日,时建锋向媒体表示,自己是替弟弟时军锋顶罪;接着,1月14日凌晨,平顶山市中院以出现“新的证据”为由,对该案“火速”再审。
率先“杯具”的也是平顶山市中院。1月16日下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案相关责任人员责任追究情况:主审法官娄彦伟助理审判员职务被免,调离审判岗位,平顶山市中院刑一庭庭长侯晓宏被免职,平顶山中院副院长任建军停职检查。
1月18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表示,将问责相关办案人员,并准备改以伪造军牌罪名起诉。但此前已经自首的时军锋否认车牌造假。并已出具过盖有武警某支队公章的合同一份。合同签订于2008年9月,内容是:时军锋为军牌支付该支队每年120万。
“时建锋案”法治标本意义在哪?
情节发展至此,竟如一部电视剧。一件判处无期徒刑的刑事案件,原本应事宴清楚,证据充分,方敢写下判决书,却缘何如此儿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奋飞说,这个案件,有人觉得是主审法官“审查不细”、“把关不严”,我觉得更可能是“庭审形式化”使然。
中国刑事审判仍然盛行“案卷笔录中心主义”,这是根源所在。多年来。我们的刑事审判没有实现真正的控辩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庭审流于形式”问题却越来越严重。该案,时建锋没有获得律师的帮助,也没有一个证人出庭作证,就是例证。
还一个问题,就是以雷霆手段免除法官职务的举措,实际上是在惩罚法官的判断权。假如本案的主审法官确实没有违纪违法,此举将因此破坏和削弱法官的人格独立和智识独立。果法官一边用颤抖的手翻动法书,一边自问“假如我这样判决,会因此承担责任吗”,那么聪明的法官会怎么办?他必然会多请示、多汇报,以保证自己不出事,这无疑会加剧我国法院本就极为严重的“司法依附”问题。毕竟,一种制度,如果不能给法官尊严和体面,那么,法官也注定不会给这种制度以体面和尊严。
而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丹红认为:问题在于,谁担任审判长,最终都有可能这么判。时建锋被顶包了,自身又“认同”检察院查明的“事实”,且当庭认罪、悔罪,还不请辩护律师?在这种不存在控辩对抗的庭审中,你让处于中立、消极地位的法官,如何去主动“查明”案件事实?我们的刑事诉讼,并非以法院审判为中心,而是以公安机关的侦查为主导。一旦公安机关走错了道,检察机关和法院通常只会一条错路走到黑。余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冤案,证明了这条我们刑事诉讼法中的“潜规则”。(原载《瞭望东方周刊》,有删节)
事发2010年12月21日。这一天,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时建锋犯诈骗罪,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00万元。
“证据充分”缘何成浮云?
时建锋,河南禹州农民。2008年5月至2009年1月间,他在郑州高速经营运送沙石业务。主要是从鲁山县下汤镇运至许昌长葛,偶尔也从下汤运至禹州。时建锋称,“每天跑二三趟,大概挣20多万元。”
被抓捕后,时建锋交代,他购置货车两辆,为避免缴纳通行费,还购买了以河南武警总队许昌支队名义办理的假军牌。据报道,因有假军牌“保驾护航”,8个月里,时建锋免交通行费368万余。
时建锋未请辩护律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他也表示无异议,并当庭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一审判决后,时建锋来上诉。
此案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开始演变为一出黑色幽默剧,系自媒体广泛报道后。起初是网友对量刑定罪及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提出质疑;继而,在今年1月13日,时建锋向媒体表示,自己是替弟弟时军锋顶罪;接着,1月14日凌晨,平顶山市中院以出现“新的证据”为由,对该案“火速”再审。
率先“杯具”的也是平顶山市中院。1月16日下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案相关责任人员责任追究情况:主审法官娄彦伟助理审判员职务被免,调离审判岗位,平顶山市中院刑一庭庭长侯晓宏被免职,平顶山中院副院长任建军停职检查。
1月18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表示,将问责相关办案人员,并准备改以伪造军牌罪名起诉。但此前已经自首的时军锋否认车牌造假。并已出具过盖有武警某支队公章的合同一份。合同签订于2008年9月,内容是:时军锋为军牌支付该支队每年120万。
“时建锋案”法治标本意义在哪?
情节发展至此,竟如一部电视剧。一件判处无期徒刑的刑事案件,原本应事宴清楚,证据充分,方敢写下判决书,却缘何如此儿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奋飞说,这个案件,有人觉得是主审法官“审查不细”、“把关不严”,我觉得更可能是“庭审形式化”使然。
中国刑事审判仍然盛行“案卷笔录中心主义”,这是根源所在。多年来。我们的刑事审判没有实现真正的控辩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庭审流于形式”问题却越来越严重。该案,时建锋没有获得律师的帮助,也没有一个证人出庭作证,就是例证。
还一个问题,就是以雷霆手段免除法官职务的举措,实际上是在惩罚法官的判断权。假如本案的主审法官确实没有违纪违法,此举将因此破坏和削弱法官的人格独立和智识独立。果法官一边用颤抖的手翻动法书,一边自问“假如我这样判决,会因此承担责任吗”,那么聪明的法官会怎么办?他必然会多请示、多汇报,以保证自己不出事,这无疑会加剧我国法院本就极为严重的“司法依附”问题。毕竟,一种制度,如果不能给法官尊严和体面,那么,法官也注定不会给这种制度以体面和尊严。
而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丹红认为:问题在于,谁担任审判长,最终都有可能这么判。时建锋被顶包了,自身又“认同”检察院查明的“事实”,且当庭认罪、悔罪,还不请辩护律师?在这种不存在控辩对抗的庭审中,你让处于中立、消极地位的法官,如何去主动“查明”案件事实?我们的刑事诉讼,并非以法院审判为中心,而是以公安机关的侦查为主导。一旦公安机关走错了道,检察机关和法院通常只会一条错路走到黑。余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冤案,证明了这条我们刑事诉讼法中的“潜规则”。(原载《瞭望东方周刊》,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