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恩来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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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6月28日和29日是中印和中缅两国总理分别发表联合声明,共同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60周年,这是值得纪念的日子。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经过一个甲子的历史考验,越来越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成为发展国家关系和解决国际争端的公认的基本准则。
  其实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最早是周恩来总理1953年12月31日接见来北京谈判中印关于两国在中国西藏地方关系的印度政府代表团时,第一次完整地提出的。1950年4月1日,中国和印度正式建交及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后,印度政府不愿意放弃英国过去在中国西藏地方的一些特权。中国政府通过各种途径向印度政府明确表示,中印两国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有必要通过协商在新的基础上建立起来。1952年2月11日,印度政府向中国交来一份《关于印度在西藏利益现状》的备忘录,共开列七项涉及中国主权的权益。周恩来总理于同年6月14日对印度驻华大使潘尼迦先生指出:“中国同印度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的现存情况,是英国过去侵略中国过程中遗留下来的痕迹,对于这一切,新的印度政府是没有责任的。英国政府与旧中国基于不平等条约而产生的特权,现在不复存在了。因此,新中国与新的印度政府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要通过协商重新建立起来。”1953年9月2日,印度总理尼赫鲁建议两国政府尽早就此问题进行谈判。周总理于10月15日欢迎印方时建议,谈判可于本年12月在北京举行。
  当时我任外交部亚洲司四科(主管除阿富汗和巴基斯坦以外的南亚各国事务)副科长,参加了这次谈判,担任双方全体会议的记录。在会谈前,外交部做了紧张的准备工作,由外交部副部长章汉夫任团长,团员有亚洲司司长陈家康和中央人民政府驻西藏代表外事帮办杨公素。印方指派第二任驻华大使赖嘉文先生为团长,外交部联合秘书(相当于正司长)考尔为副团长,外交部官员戈帕拉查理为顾问。我国政府代表团会同外交部亚洲司、政策委员会等一起讨论了谈判方案,由亚洲司负责起草请示报告送周恩来总理审批,但是方案一直没有批下来。
  周总理是十分注意信用的。当时中方同意在1953年12月进行谈判,尽管印度代表团因故迟至12月底才抵京,周总理还是抓紧时间在那年的最后一天,即12月31日接见印度代表团,中方代表团参加10人,作为中印双方正式谈判的开始。接见在中南海西花厅举行,译员兼记录由外交部情报司(即今新闻司)的陈辉同志担任。周总理说:“中印两国的谈判在今天,12月的最后一天开始了。我们说过在1953年开始这一谈判,现在实现了。”他接着说:“我们相信,中印两国的关系会一天一天地好起来。某些成熟的、悬而未决的问题一定会顺利地解决的。新中国成立后就确立了处理中印两国关系的原则,那就是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和平共处的原则。两个大国之间,特别是像中印这样两个接壤的大国之间,一定会有某些问题。只要根据这些原则,任何业已成熟的、悬而未决的问题都可以拿出来谈。”
  1954年1月3日,周恩来以他本人的名义向中央写了关于中印谈判方案的请示报告,其中一一列出上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谈判的指导方针。报告还提出谈判要先易后难,这次不谈边界问题,印度在西藏所沿袭的各种特权应该取消,但考虑到便利贸易和朝圣的惯例,凡不损及中国主权的,可以适当保留。谈判方案得到中央批准。这就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由来,这些原则是周恩来亲自创导和首次提出来的。
  中印关于两国在中国西藏地方关系的谈判经历了4个月的漫长过程。先后举行十二次全体会议和无数次的小组会。在第四次全体会议上,双方就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谈判的指导方针达成一致。尽管谈判过程交锋相当激烈,但由于有这一共同的指导方针,正如谈判结束后发表的公报所说,谈判自始至终是在融洽的气氛中进行的,得到了双方满意的结果。1954年4月29日,双方达成协议,签署了《中印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及换文。《协定》在序言中写明:“基于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及和平共处的原则,缔结本协定。”关于这一点,由于我方不便强加于人,是在印方表示赞同的建议的基础上写上的。协定有效期原内部建议为十年,后由周总理改为八年。当时由于周总理已去日内瓦参加会议,签字仪式由政务院董必武副总理和宋庆龄副主席出席。
  协定签订和公布后,两国总理互致贺电。周总理在贺电中指出:只要各国共同遵守上述各项原则(指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采取协商方式,国际间存在着的任何问题均可获得合理解决。尼赫鲁总理在贺电中说,此一基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而缔结的协定,加强并巩固了中印两国人民的友谊。
  日内瓦会议没有邀请印度参加。尼赫鲁总理派他的密友克里希纳·梅农先生作为特使,在会外进行活动。周总理多次会见他,实际上是在帮助印度做工作。尼赫鲁为表示感谢,在6月底日内瓦会议各国代表团团长休会空隙,由梅农代表他邀请周总理走南路,顺道访问新德里。当时中国代表团内部对是否接受此邀请有分歧,有人认为时机尚未成熟。经周总理电中央请示,毛泽东主席6月13日发来指示,认为此次机会不可放弃,还是周总理到印度走一趟,做做印度的工作。6月25日,周总理抵达新德里,同尼赫鲁总理进行多次会谈。6月28日,两国总理发表联合声明,重申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指出这些原则不仅适用于各国间,而且适用于一般国际关系中。一时间中印友好掀起热潮,周总理所到之处响起“印地秦尼巴依巴依”(印中人民是兄弟)和“潘查希拉金德巴”(五项原则万岁)的欢呼声。后来新德里的一条大街还被命名为“五项原则大街”(PanchaShilaMarg)。
  印度人称五项原则为“潘查希拉”。尼赫鲁同周恩来谈话中介绍说,梵文中的潘查希拉(五项原则)是佛教的一种教义,是佛教为人们所规定的五条人生戒律,即不杀生、不偷盗、不饮酒、不淫色、不妄语。我们共同倡议的五项原则可以说是国家之间相处的五条戒律。我们两国将这五项基本原则作为国家关系准则肯定下来。
  6月28日,周总理访问缅甸,在29日发表的两国总理的联合声明中,确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也应该是指导中国和缅甸之间关系的原则”,并指出“如果这些原则能为一切国家所遵守,则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的和平共处就有了保证,而侵略和干涉内政的威胁和对侵略和干涉内政的恐惧将为安全和信任感所代替”。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个别措辞后来稍有改变。在1954年中印、中缅总理联合声明中,平等互惠改为平等互利(英语是一样的)。在1955年亚非会议上,周恩来总理的发言中,互相尊重领土主权改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周恩来首创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列宁关于处理不同社会制度国家间的关系这一论断的新发展。早在新中国成立时发布的《中央人民政府公告》中即宣布:“凡愿遵守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等项原则的任何外国政府,本政府均愿与之建立外交关系。”1950年2月14日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是以周总理主持起草的中方文本为谈判基础的。其中第五条规定:“双方保证以友好合作的精神,并遵照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及不干涉对方内政的原则,发展和巩固中苏之间的经济和文化关系。”这一条文已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前四项概括起来。1954年中印、中缅共同倡导的五项原则是在这一基础上的新发展,用词上更精炼、完美和通俗易记。1955年4月,在印度尼西亚第一次亚非会议上达成的万隆会议十项原则,实际上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引申和发展。
  后来的事实证明,在社会制度相同的国家之间,同样也应该强调和贯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956年10月波匈事件后,中国政府在11月1日的声明中指出:社会主义国家之相互关系更应该建立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1968年8月,捷克斯洛伐克发生“布拉格之春”的改革运动,苏联、波兰、民主德国、保加利亚和匈牙利五国派兵侵入捷克斯洛伐克,对其内政进行干涉。周恩来总理于8月23日发表讲话,对苏联霸权主义行径进行了严厉的谴责。
  据统计,到1976年1月周恩来去世时,有90多个国家同我国共同发表的文件中确认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而在此基础上同我国建交的国家增加到100多个。这五项原则被应用到中苏宣言、中美上海联合公报、中日建交联合声明和1978年8月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上,成为社会制度相同和不同国家之间的关系准则和国际政治新秩序的核心。1988年12月,邓小平在会见印度总理拉吉夫·甘地时明确提出,要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的基础。他说:“我认为中印两国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经得住考验的。我们向国际社会推荐这些原则,首先我们两国之间的关系要遵循这些原则,而且我们同各自的邻国之间的关系也要遵循这些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建立健全的、国际的新型国际法理,它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旧国际法理是对立的,它代表的国家领土主权神圣、国家平等原则、内政不允许外来干涉、不得对他国进行侵略与和平共处的思想,是国与国交往的准则。随着时代的演变,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也在不断丰富与完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是违逆时代潮流的,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整个国际社会根本利益的体现者,是不可替代的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今天纪念它诞生60周年,各国人民仍需努力,排除万难,让它永放光芒。(编辑 王雪)
  (作者是外交部离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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