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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不仅要关注行政主体的行为,而且应该重视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行政法意义上的见义勇为行为属于一种独立类型的见义勇为行为,具有特定的涵义、性质和意义,不仅区别于民法意义上的见义勇为行为,而且不同于其它行政法性质的行为。对该行为,需要行政法律制度给予其特别规范;国家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而不仅仅是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