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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法通则》为标志的民事立法多年以来,合同无效的恶意抗辩如影随行.主要形式有管理性规范作效力性规范的抗辩,物权效力作债权效力的抗辩,登记效力作合同效力的抗辩。外部效力作内部效力,内部效力作外部效力的错位抗辩等.合同无效恶意抗辩如此之多的原因是,无效更能获取不当利益或阻却他人的预期利益.比履行有效合同更为经济和有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