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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从“政府成本”视角来看,政府在城市化对社会包容性发展推进中起着重要的中介作用和调节作用。用政府支出规模和政府人员规模分别作为政府成本的衡量指标,以中国2000—2014年省级面板数据为样本,分析结果表明:城市化对社会包容性发展起到明显的正向推动作用;城市化通过政府规模对社会包容性发展产生显著影响,政府规模在“城市化对社会包容性发展”关系中调节效应显著,并且政府支出规模的正向调节效应始终存在,但对政府人员规模而言,当政府人员规模小于2.754%时,存在正向调节效应,当政府人员规模大于2.754%时,则存在负向调节效应;城市化和政府规模二者是互动关系,形成了反馈机制,二者的互动影响共同决定了社会包容性发展的实现。
关键词:新型城市化;政府成本;政府规模;社会包容性发展;影响机理
中图分类号:F291.1;F29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448(2017)03-0066-06
一 引言
过去30多年,城市化已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主要驱动力,中国新一届领导班子形成之后,“新型城市化”又被推升至举国关注的戰略高度。几十年来,中国的城市化发展在市场和政府两股力量的作用下快速提高,但总体而言,中国城市化过程中政府的主导因素仍然强大。虽然新型城市化的目标是让市场发挥更大的力量,但学界认为,当前新型城市化建设的初期,“政府主导”因素仍大于“市场演变”因素[1]。不可否认,政府主导确实极大地推动了城市化的发展,但从长远来看,政府推动下的城市化可能会因缺乏持续的竞争力和发展力而出现建设成本的大量浪费,甚至出现更多的政治、社会问题。这就需要思考政府在这场自我主导的城市化革命中到底应扮演什么角色、是继续主导还是让位给市场。
目前学术界的国内外学者在城市化方面做了大量研究。第一,新型城市化的概念界定方面。研究者在抛弃和继承传统城市化观点基础上,从不同角度提出了新型城市化的概念,但严格来讲没有统一的概念界定,而对新型城市化特征则形成了共识:新型城市化是一种高级城市化,是以人为核心,以质量为关键,以改革为动力,使城镇真正成为人们的安居之处、乐业之地[2]。第二,新型城市化的测量指标方面。学者们从新型城市化概念出发,从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多方面来构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综合指标体系能更准确地体现中国特色的新型城市化进程[3],但目前还未形成简明、系统、权威且具有通用性的指标体系。第三,城市化与经济增长方面。研究主要集中在两者关系的定量检验和定性分析上,定量检验上学者们主要以时间序列、面板数据为样本,采用协整检验模型、动态计量模型等方法,得到城市化与经济增长之间是长期正向均衡关系、对数曲线关系、倒U形关系、S型曲线关系等结论[4-5];定性分析上基于区位理论、刘易斯的二元结构理论、内生增长理论,从“集聚效应”“规模效应”“劳动力市场”“人力资本”和“技术创新”等角度[6-7]分析了城市化与经济增长的作用机理。第四,城市化对政府规模的影响机理方面,着重从“供应”和“需求”两个角度来进行诠释。地方政府收入对土地的依赖一直是弥补地方政府收支缺口的重要来源,中国城市化以“地方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为特征,政府掌控着大量土地资源[8],因此,从“供应”角度来看,土地财政是城市化建设的重要“生财”渠道。但在推进城市化的过程中,城市水荒、电荒、地荒、房荒、民工荒等一系列城市化亚健康状态以及农村“空心化”现象,政府需花费大量的财力和人力进行治理[9-10],因此,从“供应”角度来看,城市化过程中的公共服务和城市建设确实给政府带来了一定的财政压力和人力需求。
现有研究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一定的逻辑基础,但有几点缺陷和不足:第一,目前基本集中在城市化对经济增长的效应研究,然而,新型城市化理论的价值取向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经济增长已不是城市化的唯一内涵,确保城乡居民共享社会进步成果,实现城乡良性互动、共同繁荣,提升居民生活质量等成为了城市化建设的重要目标。第二,已有学者从理论上提出了城市化与经济增长之间正相关关系的成立高度依赖于政府的作用[11],但鲜有研究从实证上来检验政府的具体作用,复杂的政府因素在城市化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多种转化的可能性和作用方向。第三,现有研究更多关注的是新型城市化建设的必要性及带来的效益,较少关注政府干预的力度及政府职能范围问题,政府主导下的新型城市化建设必定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和财力成本,若政府干预过度、职能范围过大必将进一步推升政府成本。
基于现有研究的回顾和评述,本文从政府主导下新型城市化的实际情景出发,以“包容性发展理论”为指导,将政府规模、城市化、社会包容性发展的相关研究进行有机融合,建立一个政府规模与“城市化对社会包容性发展”关系的理论框架模型,研究政府规模在“城市化对社会包容性发展”关系中具有的中介效应和调节效应。其意义一方面在于,将“城市化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了深化和拓展,有助于丰富新型城市化建设的内涵。另一方面,将政府作用引入进来,分析政府成本在“城市化对社会包容性发展”这一关系的中介和调节作用,以及从新型城市化战略视角切入研究政府规模膨胀问题,以便为政府在新型城市化建设的合理干预提供一种思考,有助于重新认识政府在新型城市化中的职能定位。
二 模型构建与变量选取
(一)模型构建
上述文献综述表明:城市化对经济增长的均衡影响已毋庸置疑,但随着新型城市化理论价值取向的改变,城市化必定是中国社会包容性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量。同时中国新型城市化建设处处留下了政府的痕迹,政府的行政干预是影响城市化进程的主动力,政府在公共服务提供和城市建设中发挥了市场所不具有的功能,使得政府需要扩大其规模,增加机构人员,扩展财政支出。因此,本文提出构建政府规模在“城市化对社会包容性发展”关系中的理论框架模型(图1),并提出以下6点假设: 假设H1:城市化对社会包容性发展具有正影响。
假设H2:政府规模对城市化具有正影响。
假设H3:城市化对政府规模具有正影响。
假设H4:政府规模对社会包容性发展具有正影响。
假设H5:政府规模是“城市化对社会包容性发展”关系中的中介变量。
假设H6:政府规模是“城市化对社会包容性发展”关系中的调节变量。
为了逐一验证图1的理论模型及其假设,依次建立以下6个模型:
上述公式中,urb表示城市化,DLI表示社会包容性发展,scale表示政府规模。本文主要从政府的人力和财力这两个角度来研究政府在推进新型城市化建设中的成本付出,采用政府支出规模scale1和政府人员规模scale2两个指标来衡量政府规模
本文的“政府规模”是对“政府支出规模和政府人员规模的统称”。
模型(1)-模型(6)分别用来验证建设H1-H6。
(二)变量选取与数据来源
根据构建的中介效应、调节效应模型,变量计算方法和统计特征如表1所示:
本文政府人员指供职于各级党政部门、人大、政协以及工会、妇联、共青团等官办社会团体中的所有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以及单位自收自支人员,在国家统计局的《中国统计年鉴》中,他们一直被归入“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就业人员”类别,从2003年起,这个类别改称“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就业人员”,该定义和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张光教授及其他研究者的定义相一致[12]。
目前合适度量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综合指标是人类发展指数(HDI:Human Development Index),但由于该数据在中国省级层面的缺乏,本文采用中国统计学会和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00—2014年中国各地区发展与民生指数(DLI:Development and Life Index)作为各省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水平的衡量指标。DLI评价指标体系包括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社会发展、生态建设、科技创新和公众评价六大方面,共42项指标,计算与合成充分借鉴了HDI方法,能更为客观、全面、科学地反映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情况,能够充分体现各地区的社会包容性发展状况。
本文以中国2000—2014年大陆30个省级政府(由于香港、澳门、台湾和西藏4个地方政府相关数据缺失,故将以上4个地方的数据分析排除在外)作为研究对象。所有数据来源于2001—2015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新中国六十年统计资料汇编》《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年鉴》等。根据全国人大会议的决定,将大陆31省市自治区划分为东部、中部、西部3个地区,西部地区包括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广西、内蒙古共12个省市自治区;中部地区有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共8个省份;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共11个省市。
三 实证分析
根据第二部分构建的中介效应、调节效应模型,首先对政府规模、城市化、社会包容性发展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实证检验,在此基础上,检验政府规模在“城市化与社会包容性发展”关系的中介效应和调节效应。
(一)政府规模、城市化和社会包容性发展的相互关系分析
中介效应分析的基本前提是保证政府规模、城市化、社会包容性发展之间都存在显著关系。为此,首先对模型(1)-(4)進行检验。
本文对模型(1)-(4)分别建立固定效应模型和随机效应模型,经Hausman检验得到所有统计量对应的P值均小于1%,表明固定效应模型比较合适。为了减少横截面数据造成的异方差影响,采用截面权重的GLS估计方法进行估计。表2、3中第2-5列分别对应模型(1)-(4)估计结果,表2和表3分别研究了政府支出规模和政府人员规模、城市化、社会包容性发展之间的影响。
由表2、3的模型(1)-(4)可知,所有变量系数均通过了t检验,都显著为正,这说明政府规模、城市化、社会包容性发展之间存在显著影响,假设H1、H2、H3、H4均成立。
(二)政府规模的中介效应分析
在得到政府规模对社会包容性发展均产生明显正向推动作用基础上,进一步按模型(5)检验政府规模在“城市化对社会包容性发展”关系的中介效应。模型(5)中第一个模型scalei=c×urb+u3检验结果在表2中的第4列已展现,表4的第1、2列为第二个模型DLI=a′urb+d′×scalei+u0的检验结果。
由表2第1列和表4第2列可知,引入政府支出规模这一中介变量后,城市化对社会包容性发展的影响由a=1.490变为a′=1.251,通过1%显著性检验,中介效应为0.239。由表3第1列和表4第3列可知,引入政府人员规模这一中介变量后,城市化对社会包容性发展的影响由a=1.490变为a=1.230,通过1%显著性检验,中介效应为0.251。由此得出,政府支出规模和政府人员规模在“城市化与社会包容性发展”关系的中介效应非常显著。
(三)政府规模的调节效应分析
按模型(6)设定,检验政府规模在“城市化对社会包容性发展”关系的调节效应。模型(6)中第一个模型DLI=a′×urb+d′×scalei+u0检验结果如表4第2、3列所示,表4第4、5列展现了第二个模型DLI=a″×urb+d″×scalei+f×urb×scalei+u6的检验结果。
由表4的第4、5列得到如下2个公式:
从公式(8)得到,政府支出规模扩展在“城市化对社会包容性发展”关系中始终存在显著正效应,并且随着规模的扩大,城市化对社会包容性发展的正效应会越来越大。从公式(9)得到,政府人员规模扩展在“城市化对社会包容性发展”关系中发挥的调节效应有点复杂,当政府人员规模小于2.754%时(1.053-0.352×scale2>0),政府人员规模在“城市化对社会包容性发展”关系中的存在正向调节效应,而当政府人员规模大于2.754%时(1.053-0.352×scale2<0),变为负向调节效应,即2.754%是政府人员规模的临界点。 四 结论与讨论
通过以上分析本文得到以下几点结论:
结论1:城市化对社会包容性发展起到了明显的正向推动作用。这说明经济规模扩展、经济利益增加已不是城市化的首要诉求,城市建设已经走出了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和产业发展的“经济主义”泛滥误区,向注重城市建设的人本化、生态化发展。新型城市化弥补了“包容性不足”的缺点,“包容性城市化”已经成为新型城市化建设的一种理论取向和实践思路。
结论2:政府规模在“城市化对社会包容性发展”的关系中存在显著的正向中介效应,即城市化通过政府规模对社会包容性发展产生显著正影响。政府规模在“城市化对社会包容性发展”的关系中存在显著的调节效应,并且政府支出规模的正向调节效应始终存在。对于政府人员规模而言,只有当政府人员规模小于2.754%时,存在正向调节效应,而当规模大于2.754%时,则存在负向调节效应,并且这个规模在国内朱光磊教授及其团队[13-14]和比较认同的1%底线和3%高线之内[15-16],他们认为一个国家(地区)的政府人员总数占该国家(地区)总人口的比例一般不低于也不宜低于1%,1%这条线可以作为确定政府机构和人员编制的底线,3%是高线。中介效应的正影响表明,扩大政府规模有助于新型城市化建设的推进,但同时,调节效应中存在的临界点表明,过大的政府规模又不利于新型城市化建设的推进。上述研究一致说明,在新型城市化这一个动态的、多层面的社会空间过程中,虽然政府依然是新型城市化的重要动力主体,但政府在城市化进程中是把双刃剑,政府规模不是越大越好,也不是越小越好,适度政府规模才能在“城市化对社会包容性发展”关系中产生有效地促进作用,这就要求政府规模与城市化和社会包容性发展相适应。而政府规模的大小是政府职能范围的直接体现,因此,适度政府规模要求政府在新型城市化建设中应该发挥有限的政府职能。政府作为我国新型城市化战略实施的推动力,应当积极介入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各项活动中,但政府角色的复杂性和自利性极易导致政府公共性的扭曲,也存在政府失灵的可能。所以,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的力量,构建由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新型城市化建设机制是实现适度政府规模和有限政府职能的重要途径。
结论3: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共同表明,城市化和政府规模二者是互动关系,形成了一个反馈机制(图1中的粗线),城市化和政府规模的互动影响,共同决定了社会包容性发展的实现。城市化本身不是根本目的,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手段,政府的职能范围及其发挥目的也是为了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两者所形成的反馈机制运行目的就是为了促進社会包容性发展,这也是新型城市化战略实施的最终目标。而当城市化和政府规模间形成良性互动时,这种反馈机制对社会包容性发展是一个动力机制(图1中的正反馈环),而当城市化和政府规模间形成恶性循环时,这种反馈机制对社会包容性发展是一个崩溃机制(图1中的负反馈环)。所以,寻求一种使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平衡机制就非常有必要。
因此,准确定位政府在城市化进程中的角色,避免政府职能的“错位”“越位”及“空位”等现象,避免政府过度干预而推升的巨额成本,构建政府、市场和社会共同参与的联合机制,及城市化和政府职能转变的动力机制,是实现新型城市化战略的重要途径。本文对政府在新型城市化建设中的干预力量的强度及政府范围的边界做了一定的研究,那么,政府主导的方向和干预力量的重心应该在哪里,这是后续值得进一步探索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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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型城市化;政府成本;政府规模;社会包容性发展;影响机理
中图分类号:F291.1;F29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448(2017)03-0066-06
一 引言
过去30多年,城市化已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主要驱动力,中国新一届领导班子形成之后,“新型城市化”又被推升至举国关注的戰略高度。几十年来,中国的城市化发展在市场和政府两股力量的作用下快速提高,但总体而言,中国城市化过程中政府的主导因素仍然强大。虽然新型城市化的目标是让市场发挥更大的力量,但学界认为,当前新型城市化建设的初期,“政府主导”因素仍大于“市场演变”因素[1]。不可否认,政府主导确实极大地推动了城市化的发展,但从长远来看,政府推动下的城市化可能会因缺乏持续的竞争力和发展力而出现建设成本的大量浪费,甚至出现更多的政治、社会问题。这就需要思考政府在这场自我主导的城市化革命中到底应扮演什么角色、是继续主导还是让位给市场。
目前学术界的国内外学者在城市化方面做了大量研究。第一,新型城市化的概念界定方面。研究者在抛弃和继承传统城市化观点基础上,从不同角度提出了新型城市化的概念,但严格来讲没有统一的概念界定,而对新型城市化特征则形成了共识:新型城市化是一种高级城市化,是以人为核心,以质量为关键,以改革为动力,使城镇真正成为人们的安居之处、乐业之地[2]。第二,新型城市化的测量指标方面。学者们从新型城市化概念出发,从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多方面来构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综合指标体系能更准确地体现中国特色的新型城市化进程[3],但目前还未形成简明、系统、权威且具有通用性的指标体系。第三,城市化与经济增长方面。研究主要集中在两者关系的定量检验和定性分析上,定量检验上学者们主要以时间序列、面板数据为样本,采用协整检验模型、动态计量模型等方法,得到城市化与经济增长之间是长期正向均衡关系、对数曲线关系、倒U形关系、S型曲线关系等结论[4-5];定性分析上基于区位理论、刘易斯的二元结构理论、内生增长理论,从“集聚效应”“规模效应”“劳动力市场”“人力资本”和“技术创新”等角度[6-7]分析了城市化与经济增长的作用机理。第四,城市化对政府规模的影响机理方面,着重从“供应”和“需求”两个角度来进行诠释。地方政府收入对土地的依赖一直是弥补地方政府收支缺口的重要来源,中国城市化以“地方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为特征,政府掌控着大量土地资源[8],因此,从“供应”角度来看,土地财政是城市化建设的重要“生财”渠道。但在推进城市化的过程中,城市水荒、电荒、地荒、房荒、民工荒等一系列城市化亚健康状态以及农村“空心化”现象,政府需花费大量的财力和人力进行治理[9-10],因此,从“供应”角度来看,城市化过程中的公共服务和城市建设确实给政府带来了一定的财政压力和人力需求。
现有研究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一定的逻辑基础,但有几点缺陷和不足:第一,目前基本集中在城市化对经济增长的效应研究,然而,新型城市化理论的价值取向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经济增长已不是城市化的唯一内涵,确保城乡居民共享社会进步成果,实现城乡良性互动、共同繁荣,提升居民生活质量等成为了城市化建设的重要目标。第二,已有学者从理论上提出了城市化与经济增长之间正相关关系的成立高度依赖于政府的作用[11],但鲜有研究从实证上来检验政府的具体作用,复杂的政府因素在城市化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多种转化的可能性和作用方向。第三,现有研究更多关注的是新型城市化建设的必要性及带来的效益,较少关注政府干预的力度及政府职能范围问题,政府主导下的新型城市化建设必定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和财力成本,若政府干预过度、职能范围过大必将进一步推升政府成本。
基于现有研究的回顾和评述,本文从政府主导下新型城市化的实际情景出发,以“包容性发展理论”为指导,将政府规模、城市化、社会包容性发展的相关研究进行有机融合,建立一个政府规模与“城市化对社会包容性发展”关系的理论框架模型,研究政府规模在“城市化对社会包容性发展”关系中具有的中介效应和调节效应。其意义一方面在于,将“城市化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了深化和拓展,有助于丰富新型城市化建设的内涵。另一方面,将政府作用引入进来,分析政府成本在“城市化对社会包容性发展”这一关系的中介和调节作用,以及从新型城市化战略视角切入研究政府规模膨胀问题,以便为政府在新型城市化建设的合理干预提供一种思考,有助于重新认识政府在新型城市化中的职能定位。
二 模型构建与变量选取
(一)模型构建
上述文献综述表明:城市化对经济增长的均衡影响已毋庸置疑,但随着新型城市化理论价值取向的改变,城市化必定是中国社会包容性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量。同时中国新型城市化建设处处留下了政府的痕迹,政府的行政干预是影响城市化进程的主动力,政府在公共服务提供和城市建设中发挥了市场所不具有的功能,使得政府需要扩大其规模,增加机构人员,扩展财政支出。因此,本文提出构建政府规模在“城市化对社会包容性发展”关系中的理论框架模型(图1),并提出以下6点假设: 假设H1:城市化对社会包容性发展具有正影响。
假设H2:政府规模对城市化具有正影响。
假设H3:城市化对政府规模具有正影响。
假设H4:政府规模对社会包容性发展具有正影响。
假设H5:政府规模是“城市化对社会包容性发展”关系中的中介变量。
假设H6:政府规模是“城市化对社会包容性发展”关系中的调节变量。
为了逐一验证图1的理论模型及其假设,依次建立以下6个模型:
上述公式中,urb表示城市化,DLI表示社会包容性发展,scale表示政府规模。本文主要从政府的人力和财力这两个角度来研究政府在推进新型城市化建设中的成本付出,采用政府支出规模scale1和政府人员规模scale2两个指标来衡量政府规模
本文的“政府规模”是对“政府支出规模和政府人员规模的统称”。
模型(1)-模型(6)分别用来验证建设H1-H6。
(二)变量选取与数据来源
根据构建的中介效应、调节效应模型,变量计算方法和统计特征如表1所示:
本文政府人员指供职于各级党政部门、人大、政协以及工会、妇联、共青团等官办社会团体中的所有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以及单位自收自支人员,在国家统计局的《中国统计年鉴》中,他们一直被归入“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就业人员”类别,从2003年起,这个类别改称“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就业人员”,该定义和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张光教授及其他研究者的定义相一致[12]。
目前合适度量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综合指标是人类发展指数(HDI:Human Development Index),但由于该数据在中国省级层面的缺乏,本文采用中国统计学会和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00—2014年中国各地区发展与民生指数(DLI:Development and Life Index)作为各省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水平的衡量指标。DLI评价指标体系包括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社会发展、生态建设、科技创新和公众评价六大方面,共42项指标,计算与合成充分借鉴了HDI方法,能更为客观、全面、科学地反映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情况,能够充分体现各地区的社会包容性发展状况。
本文以中国2000—2014年大陆30个省级政府(由于香港、澳门、台湾和西藏4个地方政府相关数据缺失,故将以上4个地方的数据分析排除在外)作为研究对象。所有数据来源于2001—2015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新中国六十年统计资料汇编》《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年鉴》等。根据全国人大会议的决定,将大陆31省市自治区划分为东部、中部、西部3个地区,西部地区包括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广西、内蒙古共12个省市自治区;中部地区有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共8个省份;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共11个省市。
三 实证分析
根据第二部分构建的中介效应、调节效应模型,首先对政府规模、城市化、社会包容性发展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实证检验,在此基础上,检验政府规模在“城市化与社会包容性发展”关系的中介效应和调节效应。
(一)政府规模、城市化和社会包容性发展的相互关系分析
中介效应分析的基本前提是保证政府规模、城市化、社会包容性发展之间都存在显著关系。为此,首先对模型(1)-(4)進行检验。
本文对模型(1)-(4)分别建立固定效应模型和随机效应模型,经Hausman检验得到所有统计量对应的P值均小于1%,表明固定效应模型比较合适。为了减少横截面数据造成的异方差影响,采用截面权重的GLS估计方法进行估计。表2、3中第2-5列分别对应模型(1)-(4)估计结果,表2和表3分别研究了政府支出规模和政府人员规模、城市化、社会包容性发展之间的影响。
由表2、3的模型(1)-(4)可知,所有变量系数均通过了t检验,都显著为正,这说明政府规模、城市化、社会包容性发展之间存在显著影响,假设H1、H2、H3、H4均成立。
(二)政府规模的中介效应分析
在得到政府规模对社会包容性发展均产生明显正向推动作用基础上,进一步按模型(5)检验政府规模在“城市化对社会包容性发展”关系的中介效应。模型(5)中第一个模型scalei=c×urb+u3检验结果在表2中的第4列已展现,表4的第1、2列为第二个模型DLI=a′urb+d′×scalei+u0的检验结果。
由表2第1列和表4第2列可知,引入政府支出规模这一中介变量后,城市化对社会包容性发展的影响由a=1.490变为a′=1.251,通过1%显著性检验,中介效应为0.239。由表3第1列和表4第3列可知,引入政府人员规模这一中介变量后,城市化对社会包容性发展的影响由a=1.490变为a=1.230,通过1%显著性检验,中介效应为0.251。由此得出,政府支出规模和政府人员规模在“城市化与社会包容性发展”关系的中介效应非常显著。
(三)政府规模的调节效应分析
按模型(6)设定,检验政府规模在“城市化对社会包容性发展”关系的调节效应。模型(6)中第一个模型DLI=a′×urb+d′×scalei+u0检验结果如表4第2、3列所示,表4第4、5列展现了第二个模型DLI=a″×urb+d″×scalei+f×urb×scalei+u6的检验结果。
由表4的第4、5列得到如下2个公式:
从公式(8)得到,政府支出规模扩展在“城市化对社会包容性发展”关系中始终存在显著正效应,并且随着规模的扩大,城市化对社会包容性发展的正效应会越来越大。从公式(9)得到,政府人员规模扩展在“城市化对社会包容性发展”关系中发挥的调节效应有点复杂,当政府人员规模小于2.754%时(1.053-0.352×scale2>0),政府人员规模在“城市化对社会包容性发展”关系中的存在正向调节效应,而当政府人员规模大于2.754%时(1.053-0.352×scale2<0),变为负向调节效应,即2.754%是政府人员规模的临界点。 四 结论与讨论
通过以上分析本文得到以下几点结论:
结论1:城市化对社会包容性发展起到了明显的正向推动作用。这说明经济规模扩展、经济利益增加已不是城市化的首要诉求,城市建设已经走出了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和产业发展的“经济主义”泛滥误区,向注重城市建设的人本化、生态化发展。新型城市化弥补了“包容性不足”的缺点,“包容性城市化”已经成为新型城市化建设的一种理论取向和实践思路。
结论2:政府规模在“城市化对社会包容性发展”的关系中存在显著的正向中介效应,即城市化通过政府规模对社会包容性发展产生显著正影响。政府规模在“城市化对社会包容性发展”的关系中存在显著的调节效应,并且政府支出规模的正向调节效应始终存在。对于政府人员规模而言,只有当政府人员规模小于2.754%时,存在正向调节效应,而当规模大于2.754%时,则存在负向调节效应,并且这个规模在国内朱光磊教授及其团队[13-14]和比较认同的1%底线和3%高线之内[15-16],他们认为一个国家(地区)的政府人员总数占该国家(地区)总人口的比例一般不低于也不宜低于1%,1%这条线可以作为确定政府机构和人员编制的底线,3%是高线。中介效应的正影响表明,扩大政府规模有助于新型城市化建设的推进,但同时,调节效应中存在的临界点表明,过大的政府规模又不利于新型城市化建设的推进。上述研究一致说明,在新型城市化这一个动态的、多层面的社会空间过程中,虽然政府依然是新型城市化的重要动力主体,但政府在城市化进程中是把双刃剑,政府规模不是越大越好,也不是越小越好,适度政府规模才能在“城市化对社会包容性发展”关系中产生有效地促进作用,这就要求政府规模与城市化和社会包容性发展相适应。而政府规模的大小是政府职能范围的直接体现,因此,适度政府规模要求政府在新型城市化建设中应该发挥有限的政府职能。政府作为我国新型城市化战略实施的推动力,应当积极介入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各项活动中,但政府角色的复杂性和自利性极易导致政府公共性的扭曲,也存在政府失灵的可能。所以,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的力量,构建由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新型城市化建设机制是实现适度政府规模和有限政府职能的重要途径。
结论3: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共同表明,城市化和政府规模二者是互动关系,形成了一个反馈机制(图1中的粗线),城市化和政府规模的互动影响,共同决定了社会包容性发展的实现。城市化本身不是根本目的,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手段,政府的职能范围及其发挥目的也是为了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两者所形成的反馈机制运行目的就是为了促進社会包容性发展,这也是新型城市化战略实施的最终目标。而当城市化和政府规模间形成良性互动时,这种反馈机制对社会包容性发展是一个动力机制(图1中的正反馈环),而当城市化和政府规模间形成恶性循环时,这种反馈机制对社会包容性发展是一个崩溃机制(图1中的负反馈环)。所以,寻求一种使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平衡机制就非常有必要。
因此,准确定位政府在城市化进程中的角色,避免政府职能的“错位”“越位”及“空位”等现象,避免政府过度干预而推升的巨额成本,构建政府、市场和社会共同参与的联合机制,及城市化和政府职能转变的动力机制,是实现新型城市化战略的重要途径。本文对政府在新型城市化建设中的干预力量的强度及政府范围的边界做了一定的研究,那么,政府主导的方向和干预力量的重心应该在哪里,这是后续值得进一步探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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