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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土地征收补偿而言,现有立法及研究呈现出系统性错误和功能定位的缺失。征收补偿制度之功能定位是设置补偿内容的前提。基于中国土地征收补偿的特定情形,征收补偿制度研究必须融入到中国特色土地制度的大框架之中;公平市场价值作为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存在基础不足的问题;各国征收补偿制度功能在于实现被征收权益'同等置换'的共同目标,呈现出由'对物主义'向'对人主义'的立法转化。我国征收补偿制度应以被征地农民为主体展开相应的立法设计,赋予被征地农民独立的补偿主体地位,明确土地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