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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近日,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联合发出通知,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重大调整。1996年4月1日以前,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基本建设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享受外商投资政策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在剩余额度内进口的商品,统一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