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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制度作为我国所独有的一种法律处分方式,它的产生、存在与发展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而劳动教养制度的性质问题是核心问题、基础问题,也是亟待解决的根本问题。在变革劳动教养的呼声日益高涨的现今,它的确定关系着劳动教养未来的发展和改革的方向。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定量因素决定了劳动教养制度不可能属于刑事处罚范畴,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又将劳动教养排除出行政处罚体系。因此,劳动教养应当是定位于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体系之外的一种教育性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