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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是人类的基本生活需求,妥善解决国民的住房问题,不仅是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
早在120年前,恩格斯就写过一篇著名的住宅问题的文章,指出住宅是社会成员的基本保证,是人民的基本权利。这个住房理念代表了许多西方国家的政府在住房问题上所秉承的理念,并且对欧洲住宅政策的制订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在20世纪初,几乎所有的欧洲国家都发展了基于这种思想的社会住宅政策,例如,荷兰在1901年就出现了住房政策,就是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应该由政府来解决。
解决低收入人群住房问题,是韩国住房政策的优先领域,也是韩国政府以及公营住房机构的主要职责。韩国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最基本的政策,是由政府出资或资助建设的、并以低廉价格出租给低收入家庭的公租房。由政府资金支持建设的永久性公租房,政府投资占房屋建筑成本的85%。第二类是由韩国国民住宅基金提供低息贷款支持建设的可出售公租房。韩国国民住宅基金提供占总建筑成本40%~50%的低息贷款。从1962年到1998年,韩国政府利用公营机构——大韩住房公社投资建设了94万套公租房,约占同期新建住房总量的9.6%,其中89%的公租房提供给低收入阶层租用,较好地解决了低收入缺房户的住房不足问题。
近年来,随着住房短缺问题的缓解,韩国政府逐步减少了新建公租房,转而通过租金补贴、低息贷款、减免税收等方式向低收入阶层提供支持,以保障低收入家庭也能够达到合理的居住标准,并逐步拥有住房。
从国际做法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百姓的住房保障是政府的基本责任,政府有义务解决大多数百姓的住房问题。
韩国政府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构建住房制度框架,合理规划和开发住宅用地,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韩国政府明确界定低收入标准,在此基础上,再针对不同类型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采取提供公租房、低价房、低息贷款、税收优惠等多种保障措施,以确保低收入居民家庭能够达到合理的居住标准,并逐步拥有自己的住房,为全体国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提供保障。
相比较而言,我国在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政府在为全社会提供住房保障责任的相关职能和作用还明显缺位。现阶段住房政策多注重促进经济快速发展,而很少顾及住房对保持社会稳定的作用。住房政策倾向于有钱人提高居住水平和质量为主的住房需求,而对经济结构调整深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以及收入差距扩大等带来的多样化、多层次的住房需求,特别是大量低收入人群的基本住房需求,各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并没有清晰的认识。因此,在制定政策的时候,更多地偏向开发商利益、富人利益,而政策趋向则是土地招拍挂、税收增加,没有为群众大量建造廉租房、经济适用房。
而欧洲由于秉承了贴近民生的住房理念,所以他们的解决办法很多:土地和房屋不搞买断;第二,政府可以根据老百姓收入水平的提高,慢慢调整房价;第三,因为政府控制了土地,控制了房租,所以政府间接的可以影响私人房地产的价格,市场就没办法狂飙,不足以造成社会问题。
欧洲不是把住房当作商品,而是当作人民应该拥有的基本权利。荷兰同时也有控制房价的政策,因为很多土地为国家所有,但是不是把地卖掉,而是出租出去。比如在阿姆斯特丹,80%的土地都是政府所有,然后出租给住房合作社,或者出租给私人。政府在这个过程中可以来调整地价,多数土地以较低的价格出租给住房合作社,用于建设社会住宅,这也是一种间接的住房补贴的模式。
中国走的是土地跟房子商品化的路子,中国其实有非常好的条件,土地是国家所有,不是私人所有。而在中国,是一次性转让70年使用权,一次性把70年的租金付清了。但是在荷兰,不管是租给合作社,或是租给私人开发商,这种土地是逐年收的,政府能够根据经济增长,提高租金价格,政府如果一次性收了,如果未来经济发展,地价上涨,政府就失去了获取收入的权利。
在财政收入、税收收入逐渐增长的时候,一方面是行政开支的越来越庞大,公务员、国有企业的待遇越来越高,而我们民生却长期得不到相应的改善,如果我们能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多关注一下民生问题,才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和谐之道。
早在120年前,恩格斯就写过一篇著名的住宅问题的文章,指出住宅是社会成员的基本保证,是人民的基本权利。这个住房理念代表了许多西方国家的政府在住房问题上所秉承的理念,并且对欧洲住宅政策的制订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在20世纪初,几乎所有的欧洲国家都发展了基于这种思想的社会住宅政策,例如,荷兰在1901年就出现了住房政策,就是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应该由政府来解决。
解决低收入人群住房问题,是韩国住房政策的优先领域,也是韩国政府以及公营住房机构的主要职责。韩国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最基本的政策,是由政府出资或资助建设的、并以低廉价格出租给低收入家庭的公租房。由政府资金支持建设的永久性公租房,政府投资占房屋建筑成本的85%。第二类是由韩国国民住宅基金提供低息贷款支持建设的可出售公租房。韩国国民住宅基金提供占总建筑成本40%~50%的低息贷款。从1962年到1998年,韩国政府利用公营机构——大韩住房公社投资建设了94万套公租房,约占同期新建住房总量的9.6%,其中89%的公租房提供给低收入阶层租用,较好地解决了低收入缺房户的住房不足问题。
近年来,随着住房短缺问题的缓解,韩国政府逐步减少了新建公租房,转而通过租金补贴、低息贷款、减免税收等方式向低收入阶层提供支持,以保障低收入家庭也能够达到合理的居住标准,并逐步拥有住房。
从国际做法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百姓的住房保障是政府的基本责任,政府有义务解决大多数百姓的住房问题。
韩国政府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构建住房制度框架,合理规划和开发住宅用地,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韩国政府明确界定低收入标准,在此基础上,再针对不同类型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采取提供公租房、低价房、低息贷款、税收优惠等多种保障措施,以确保低收入居民家庭能够达到合理的居住标准,并逐步拥有自己的住房,为全体国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提供保障。
相比较而言,我国在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政府在为全社会提供住房保障责任的相关职能和作用还明显缺位。现阶段住房政策多注重促进经济快速发展,而很少顾及住房对保持社会稳定的作用。住房政策倾向于有钱人提高居住水平和质量为主的住房需求,而对经济结构调整深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以及收入差距扩大等带来的多样化、多层次的住房需求,特别是大量低收入人群的基本住房需求,各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并没有清晰的认识。因此,在制定政策的时候,更多地偏向开发商利益、富人利益,而政策趋向则是土地招拍挂、税收增加,没有为群众大量建造廉租房、经济适用房。
而欧洲由于秉承了贴近民生的住房理念,所以他们的解决办法很多:土地和房屋不搞买断;第二,政府可以根据老百姓收入水平的提高,慢慢调整房价;第三,因为政府控制了土地,控制了房租,所以政府间接的可以影响私人房地产的价格,市场就没办法狂飙,不足以造成社会问题。
欧洲不是把住房当作商品,而是当作人民应该拥有的基本权利。荷兰同时也有控制房价的政策,因为很多土地为国家所有,但是不是把地卖掉,而是出租出去。比如在阿姆斯特丹,80%的土地都是政府所有,然后出租给住房合作社,或者出租给私人。政府在这个过程中可以来调整地价,多数土地以较低的价格出租给住房合作社,用于建设社会住宅,这也是一种间接的住房补贴的模式。
中国走的是土地跟房子商品化的路子,中国其实有非常好的条件,土地是国家所有,不是私人所有。而在中国,是一次性转让70年使用权,一次性把70年的租金付清了。但是在荷兰,不管是租给合作社,或是租给私人开发商,这种土地是逐年收的,政府能够根据经济增长,提高租金价格,政府如果一次性收了,如果未来经济发展,地价上涨,政府就失去了获取收入的权利。
在财政收入、税收收入逐渐增长的时候,一方面是行政开支的越来越庞大,公务员、国有企业的待遇越来越高,而我们民生却长期得不到相应的改善,如果我们能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多关注一下民生问题,才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和谐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