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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编委办公室、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市、县(市、区)要按照调整后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程序,抓紧组织开展中小学核编工作,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