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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中的某些仓促、技术上的诸多欠缺,多元化的利益带来的冲突以及制度未有效确立而产生的混乱与无序强力催生了〈体育法〉修改工作的开展.现行〈体育法〉的"专题法"属性以及修改后的〈体育法〉所应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减反增"共同促成了其"专题法"地位的进一步巩固,相应地也导致了大量体育社会关系被或可能被法律交叉调整.修改〈体育法〉的过程,很大程度上就是竞技体育领域"法律规范新创"的过程,"人无我有"与"人有我特"的"法律规范新创"方能彰显〈体育法〉修改本身的意义与价值.〈体育法〉"法律后果"与"行为模式"要素的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