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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地位低下的女性贱民群体,明代婢女的婚姻呈现出迥异于其他阶层的特殊性,表现为婢女婚姻权利法律文本的空洞、婢女婚姻实现中的主家利益取向和婢女择婚对象的相对宽泛。这些特殊性既反映了传统社会固有的法律精神及运行特点,也与有明一朝的时代特征紧密相联,特别是前二者是中国古代法律讲究"尊贵有序、良贱有别"以及国家法律规范与社会具体实践之间存在弹性的集中而直接的体现;而明代婢女择婚对象的相对宽泛则是明代中后期社会等级秩序松动和良贱界限趋于模糊的必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