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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制监督应当被建设性地理解为一种通过系统的合法性反思来发展法律的机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府法制监督经历了一个回复、发展和繁荣的过程,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也存在着各种不足。导致这些不足产生的重要思想原因之一就是消极地理解政府法制监督的制度功能。一种积极的、作为法律发展机制的监督概念,有助于对这些不足之处作出有效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