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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成功,是从低谷攀登上高峰,还有一种成功,是在成功处继续跋涉,百尺竿头更进一步。而后者的难度并不比前者的难度小。正如刘云山在谈到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时指出,我国的改革开放已经进入了新的阶段,改革的复杂程度、敏感程度、艰巨程度,改革的力度、深度和广度,一点也不亚于30多年前。而且,现在路线图、任务书、动员令、方法论都有了,关键是落实,不落实就落空。
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入研究了全面深化改革问题,并作出了总体部署,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改革的总目标,以六个“紧紧围绕”阐述了顶层设计和总体思路,四个“必须长期坚持”总结了历史经验,从十五个方面论述了方向和路径,用“三个解放”表明了决心和信心。全会精神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决定》既承继了30多年来改革开放的历史逻辑,又不乏新的视角和立意,让我们清晰地看到,中国共产党在改革问题上有着高度的自觉自信和强烈的使命担当,也让我们对中国教育改革充满了信心。
“关键是落实,不落实就落空”,这句话对教育来说,尤为重要。教育面对的是一个个活生生的人,教育上每一点每一滴的改变,都有可能影响一个人的一生。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引领中国教育继续大步前行,这是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任务。
一、必须清晰地认识教育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
《决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提出了到2020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时间表。
毫无疑问,教育的综合改革,也应当是这一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是“最廉价的国防”,是一个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财富,是一个民族最稳定最持续的力量。好的教育,必然是同时令世界美好、国家强盛、民族强大、个人幸福的教育。《决定》中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内容,抓住了人民群众最关注的教育公平与考试招生制度两个问题,其根本目的,就是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必须充分发挥市场在教育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决定》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进行了全新定位,特别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而此前的表述,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两字之差,意义非同一般,对于转变政府职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抑制消极腐败,具有重要的作用。《决定》强调了市场作为资源主要分配者的地位,强调了政府应该在公共服务领域担当主要供应者的作用,为处理好教育领域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一步发挥市场在教育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提供了理论和实践的指导。
例如,现在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是集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于一身,管、办、评于一体。政府怎样从“水手”到“舵手”,由直接提供服务,转变为用多种方式和途径满足社会需要,扩大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改善公共服务的品质,真正建立一个管、办、评相对独立的教育机制?如何发挥社会力量和民间机构在教育督导与评价中的作用?这些都是摆在我们面前非常重要的问题。
同时,在发展民办教育问题上,如何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并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这也是必须努力探索的方向。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民间资本基本没有进入教育领域。中国的民办大学和中小学基本是依靠自己积累,像滚雪球一样发展起来的,从一开始就在夹缝中生存,很少有能够与公办学校抗衡的学校。流水不腐,户枢不蠹。如果没有真正的民办学校的兴起,公办学校就缺乏真正的对手,而没有竞争的中国教育就会缺乏活力。与此同时,政府也会因包袱沉重而步履蹒跚。
三、必须为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提供法治保障
在建设什么样的政府上,《决定》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方向;在如何建设法治中国的问题上,公报提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操作路径。
有法不依是可恨的,无法可依是可怕的。法治,仅仅强调操作显然不够,基础是立法的完善。我国的教育立法,长期滞后于教育事业的发展。我们的《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已经施行了多年,许多条文已不能够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在我担任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期间,没有通过一部新的教育立法,其实从2003年以来十年间就没有通过一部教育法律。而十二届全国人大关于今后五年的立法规划里,也只有修订《职业教育法》的规划,社会呼声极高的《学前教育法》《学校法》等都不在此列。
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已提出“六修五立”的教育立法计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修订《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考试法》《学校法》《终身学习法》《学前教育法》《家庭教育法》等法律。这一系列的立法任务是非常繁重的,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任务也是非常繁重的,没有法治保障的改革必将困难重重,步履维艰。
所以,期待《决定》中提出的关于建立法制政府目标的实现,能够积极推动全国人大完善教育立法规划,实现与《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无缝对接,积极推动中国教育的法制化建设。
四、必须进一步推进教育公平
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如果这个问题长期得不到真正的解决,不仅会影响人民群众对于改革开放的信心,也会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所以,《决定》明确提出,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是关系人民福祉的前提。中国教育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公平问题,人民群众意见最大、最集中的问题也是公平问题。
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入研究了全面深化改革问题,并作出了总体部署,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改革的总目标,以六个“紧紧围绕”阐述了顶层设计和总体思路,四个“必须长期坚持”总结了历史经验,从十五个方面论述了方向和路径,用“三个解放”表明了决心和信心。全会精神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决定》既承继了30多年来改革开放的历史逻辑,又不乏新的视角和立意,让我们清晰地看到,中国共产党在改革问题上有着高度的自觉自信和强烈的使命担当,也让我们对中国教育改革充满了信心。
“关键是落实,不落实就落空”,这句话对教育来说,尤为重要。教育面对的是一个个活生生的人,教育上每一点每一滴的改变,都有可能影响一个人的一生。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引领中国教育继续大步前行,这是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任务。
一、必须清晰地认识教育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
《决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提出了到2020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时间表。
毫无疑问,教育的综合改革,也应当是这一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是“最廉价的国防”,是一个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财富,是一个民族最稳定最持续的力量。好的教育,必然是同时令世界美好、国家强盛、民族强大、个人幸福的教育。《决定》中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内容,抓住了人民群众最关注的教育公平与考试招生制度两个问题,其根本目的,就是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必须充分发挥市场在教育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决定》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进行了全新定位,特别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而此前的表述,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两字之差,意义非同一般,对于转变政府职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抑制消极腐败,具有重要的作用。《决定》强调了市场作为资源主要分配者的地位,强调了政府应该在公共服务领域担当主要供应者的作用,为处理好教育领域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一步发挥市场在教育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提供了理论和实践的指导。
例如,现在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是集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于一身,管、办、评于一体。政府怎样从“水手”到“舵手”,由直接提供服务,转变为用多种方式和途径满足社会需要,扩大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改善公共服务的品质,真正建立一个管、办、评相对独立的教育机制?如何发挥社会力量和民间机构在教育督导与评价中的作用?这些都是摆在我们面前非常重要的问题。
同时,在发展民办教育问题上,如何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并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这也是必须努力探索的方向。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民间资本基本没有进入教育领域。中国的民办大学和中小学基本是依靠自己积累,像滚雪球一样发展起来的,从一开始就在夹缝中生存,很少有能够与公办学校抗衡的学校。流水不腐,户枢不蠹。如果没有真正的民办学校的兴起,公办学校就缺乏真正的对手,而没有竞争的中国教育就会缺乏活力。与此同时,政府也会因包袱沉重而步履蹒跚。
三、必须为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提供法治保障
在建设什么样的政府上,《决定》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方向;在如何建设法治中国的问题上,公报提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操作路径。
有法不依是可恨的,无法可依是可怕的。法治,仅仅强调操作显然不够,基础是立法的完善。我国的教育立法,长期滞后于教育事业的发展。我们的《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已经施行了多年,许多条文已不能够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在我担任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期间,没有通过一部新的教育立法,其实从2003年以来十年间就没有通过一部教育法律。而十二届全国人大关于今后五年的立法规划里,也只有修订《职业教育法》的规划,社会呼声极高的《学前教育法》《学校法》等都不在此列。
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已提出“六修五立”的教育立法计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修订《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考试法》《学校法》《终身学习法》《学前教育法》《家庭教育法》等法律。这一系列的立法任务是非常繁重的,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任务也是非常繁重的,没有法治保障的改革必将困难重重,步履维艰。
所以,期待《决定》中提出的关于建立法制政府目标的实现,能够积极推动全国人大完善教育立法规划,实现与《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无缝对接,积极推动中国教育的法制化建设。
四、必须进一步推进教育公平
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如果这个问题长期得不到真正的解决,不仅会影响人民群众对于改革开放的信心,也会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所以,《决定》明确提出,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是关系人民福祉的前提。中国教育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公平问题,人民群众意见最大、最集中的问题也是公平问题。